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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商品市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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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12: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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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波兰拥有人口4000万,是中东欧国家中国土面积和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600亿美元,人均GDP4000美元左右,属于中等发达的转轨经济国家。近年来波兰是中东欧国家中经济发展最快,持续发展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年均增长率达到6%以上,居欧洲第一位。据波兰中央统计局预测,2000年的GDP增长仍将达到6%,据德国一家银行的统计,波兰今后十年仍能保持4%的年均增长率,经济的稳定增长预期对促进外资的流入十分有利,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1998年、1999年波兰的外资流入量分别为64亿美元和75亿美元,截至1999年,波兰的外资存量达到300亿美元,是中东欧国家利用外资的最大国,其外资的主要来源主要是荷兰、德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波兰经济不容乐观的一面是,国际收支逆差不断扩大和失业率居高不下,2000年1-7月波兰出口174亿美元,同比增加14 4%,进口274亿美元,同比增加8 9%,贸易赤字99 7亿美元,接近出口额的50%。今年上半年的失业率达到13%,通货膨胀率年底可能达到8-9%。

二、商品市场的主要特征

随着德国、美国、意大利等外国投资者的不断增加,波兰商品市场上的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正规,而且市场运行越来越平稳,既不象三、四年前那样高利润、高风险,也不再是欧盟的次级市场,欧盟市场景气时,波兰市场得不到进口商品,不景气时,这里被当成处理积压品的倾销市场。因此,如果想在这个市场上经营,需要注意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多花心血经营。

波兰商品市场上存在支付困难的问题,波兰市场上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非常苛刻,银行要求100%的保证金,而且手续费高达27%,同时银行贷款利率很高,增加了保证金占款的成本。因此,波兰的进口商很少同意使用信用证支付,一般希望用电汇方式、分期付款方式交易,只有少数进口商经过第三国(如德国、美国、新加坡等)开信用证,还有些大企业因其信誉可靠能获得比较优惠的开证条件而可以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还有其他付款方式如现金交易和赊帐,都存在较大风险,必须在事前认真调查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近几年,波兰人的消费方式也有所改变。由于外商设立的大型超市如雨后春笋。波兰商品市场的营销渠道显现出大型化、资本密集的特征,而且使得波兰人的消费习惯与西方国家集中购物的习惯日益接近,据波兰一家法国超市的统计,平均每人每次消费金额高达30美元。这一消费习惯的改变已经对一般传统商店形成巨大压力,据统计,每年至少关掉一万家以上传统商店。

如果要在波兰通过代理方式销售商品,应该考虑到地理因素。波兰幅员广大而且市场分布广泛,独家代理商难以涵盖整个波兰市场,最好在每个大城市各别击破,分别找当地较强较专业的合作伙伴,分别委托经销权,效果较好。

三、 波兰政府对进出口的管理

1.波兰的非关税壁垒

90年代以来,仍需要进出口特别许可证的商品种类已经逐渐减少,1998年12月23日,《法律公报》,第164期第1180项经济部部长令规定,目前还需要经济部部长核发特别许可证的商品有:武器火药、爆炸材料(进出口),酒料饮料、烟草产品、石油产品、汽车工业零配件(进口)。   有些商品的贸易需要事先取得许可证,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产品规定公布在1998年第162号第1126及1127项和1998年第164号第1184项的《法律公报》中。商品限制种类包括限额,最高限额,自动或非自动交易登记,特许权商品及国际协定中使用特殊结算单位的商品等。

进口限额(数量限制和价格限制),自动与非自动交易登记制度由经济部部长裁定,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商品进出口的禁令,如农业部部长如果发现进口农产品或食品对人体有危害,可以下令禁止进口该产品。根据是1998年1月旧生效的《关税法》(即一系列涉及关税的法律)和同时生效的《对外商品、贸易服务与特殊贸易法》,这项法律刊载在《法律公报》第157号,第1026项。

数量限制包含禁令、限额、非自动登记,自愿出口限制及在波兰较少使用的对外贸易自动登记制度,大部分此类措施有其外部原因,如其他国家对来自波兰产品的限制或波兰参与签署的国际协定的规定。

1997年12月11日《法律公报》第157号第1027项公告的《反过度商品输入波兰海关地区法》;1997年12月11日《法律公报》第157号第1029项的《纺织法》;1028项的《防止倾销产品进入波兰海关地区法》。凡产量占该产品国内总产量25%的生产者可以向经济部部长要求,据此裁决反倾销调查,经济部部长也有权,主动开展反倾销调查,但实际上部长很少动用这个权力。如果反倾销调查证明进口产品确实对国内生产生损害,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对产品产品课以反倾销关税或进行最低限价。

进口配额,关税附加费或被动进口登记制度(从非WTO成员国进口国)。

数量管制,对大量进口没有纳入WTO规定的纺织品时,是否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决定权,由经济部部长和消费者保护局局长决定,《法律公报》第32号第317项。如到2001年以前,对从中国进口的鞋类征收附加费,对从中国进口的袖珍瓦斯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税等。

波兰中央标准局对出口产品实行标准和质量检查,该局下设15个分局和2个实验室,主要对食品卫生检查。

有些产品在输入波兰市场时,经营者必须事先取得产品安全证书(B mark)安全标志),凡涉及可能危害或救助生命、健康和环境的产品,都必须遵守这一制度。这个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4月3日的《法律公报》。第55号第250项《关于检验及合格证书法》。产品安全合格检验可由波兰商品检验及测试中心,授权委派的独立机关执行,生产者也可申请換Q敗商品质标记。

2·波兰的关税壁垒

1997年1月9日波兰国会通过新的《海关法》。于1997年《法律公报》第23号第117项公布,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海关法》对所谓信用可靠的进出口可使用简化报关手续,该法也规定了保税仓库,转运及进料加工货物的简化报关程序,《海关法》允许在波兰境内设立保税区和保税仓库,不受波兰海关管辖。

关税税率由部长会议(即中央政府)决定,政府依照经济或社会的需要,也可暂停课征关税或制订免税额度,一般税率跟商品的加工程度成正比。

税则结构的基础是依据波兰外贸统一货物品名表(PCN),每个税则号列有对于WTO国家,对最惠国的协议关税。从非最惠国国家进口时,使用所谓的自治税率,只有当自治税率较低于协议关税时,前者适用于世界所有国家。   大部分税则项目以商品原税价格后的百分比课税,即从价税,从量税主要适用于农产品的进口,混合税制也存在。

波兰的关税保护程度主要取决于世贸组织的规定及波兰与多数欧洲贸易伙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主要来自波兰的世贸组织成员国地位义务的约束的有:96%的工业品税则目的税率和100%的农产品;到明年降低工业产品平均关税税率37%;到今年农产品税率减少36%,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前,较低关税税产品关税下降的速度最快,原先较高关税产品降税速度相对较慢,大部分商品已经实行零关税。

乌拉圭回合以外的减税计划,据《信息技术协定》(ITA)规定,涉及产品为电脑、半导体、软件、通信产品及科学仪器。

更深的关税减让,发生在与波兰签署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中欧自由贸易区,波罗的海国家及以色列),上述地区多数国家的工业品可以自由进入波兰市场,但小轿车、钢铁、石油制品及纺织品(只有限于以色列和立陶宛的进口)的贸易自由化推迟。对来自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区的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减让度很小。1999年初取消非农业部分的关税,来自中欧自由贸易区的部分农产品的进口税为零部件或者低于欧盟税率。   波兰对来自100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实施优惠关税制度,对人均GDP低于波兰的国家,大部分商品可由最惠国税率再减20%,极不发达国家可以免税进入波兰市场。

进口商只要拥有来自优惠国家的原产地证明,即可获得波兰的关税优惠;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及与土耳其的贸易适用于泛欧产地证明书原则,这一制度允许退还来自上述国家对出口产品零件的关税。

影响关税保护水平的因素包括暂停(全部或部分)征收关税和免税或减税限额,制订限额的原因有:波兰对WTO 的承诺,贸易协定(协定限额);出于国内经济要求的自制限额(经济限额)。协定限额都利用于产农产品的进口,唯一例外的是欧洲小轿车限额。

去年(1999年)使用经济限额项目的有:对制药及汽车工业产品、幼儿无壳蛋白食品等。1998年第165号第1200项《法律公报》暂停对许多纺织品,皮革、石油、电子、造纸工业的材料和零件课税。

由于上述降税措施的结果,波兰工业平均关税率从1998年的4.5%下降到1999年的3.8%。

3·波兰的外汇制度

波兰1998年12月18日通过的第160号第1063项《外汇法》规定了波兰的外汇制度,兹罗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1994年外汇制度的改革,使波兰在1995年能履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F)第八条的规定,当时波兰国内货币宣布合INF标准,并为可兑换货币。

所有早期通货(各种外贸贷款和信贷所构成的先期通货并不受外汇管制)和大部分资本通货已经自由化,只有对兹罗提管制较大,目前仍未自由化。

对资本流通的管制还保留在短期资本的流通(包括信用交易及股市投资)。

对非居民来说,存款三个月以上,金额大于50万兹罗提的波币存款,需要得到许可证。三个月以下,大于50万兹罗提存款的兑换及汇出,也需要许可证。

基本上,银行外汇业务受其他法令限制,如果证券(非居民或银行发行)或贷款由国内货币表示,而衍生金融产品,也以兹罗提兑现,银行的短期股市投资及信用也受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只适用于银行的非居民之间的大规模短期资本交易。   居民可以在国内拥有外汇,对其在国外持有外汇权利限制力量小。自然人居留国外期间可以在当地银行开设帐户,居民有义务将其在国外持有的外汇及国内货币马上汇入国内(此规定在于扩大兹罗提对外可兑换性的政策),凡用于不需要许可证的直接投资,及股市投资资金,免除该义务。

四、中国与波兰的贸易状况

我国与波兰的贸易的显著特征是长期的大量的贸易顺差, 这是由双方市场供需结构的差异造成的,也是波兰常常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我国政府已采取了很多措施平衡双边贸易,1999年我国对波兰的顺差状况已明显改善。

我国对波兰出口商品中绝大部分为纺织品服装、鞋及橡塑制品。今后我国厂商应注意提高商品质量以适应不断提高的波兰居民的消费水平,我国对波兰的出口商品结构详见表3。

附表:中国出口波兰3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商品目录


(单位:万美元)

 
  激光唱机                       290

  填充的玩具动物                    580

  需要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520

  其他玩具                       407

  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                1511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472

  其他手工工具                     288

  显示器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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