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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里谁犯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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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6 11: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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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程度上,人人在“艳照门”中其实见到了自己。对学者而言,“艳照门”意味着新媒体带来的对伦理、法治、公民自由权等各领域的新讨论和新边界。尤其值得追问的是,作为一个深具西方法治传统的城市,香港是否合理合法地应对了艳照门带来的法律挑战? FT中文网为此专访了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传媒法(media law)项目主任韦杜灵(Doreen Weisenhaus)博士。 对新媒体,香港是否有法可依? 访谈从网友间互相传递艳照门相片和私人保存这些照片犯不犯法说起。我问韦博士:起初,香港警方警告网友,称在网上用电邮传递或是自己私人储存这些照片都可能犯法;而后,警方又表示只在朋友之间传递并不犯法。难道香港的法律对此并无定规吗? 韦杜灵博士回答说:“我想警方人员发表那些言论的时候,其实并不太理解相关法律。对于某些刑事犯罪来说,储藏物品的数量可能说明问题,比如毒品走私。如果我被发现藏有一克海洛因,那么通常假设为个人用途,因为数量很少。但如果我被发现藏有一公斤海洛因,法律就会推测我会将如此大量的毒品用于贩卖。但这一规则并不一定适用于色情图片:某人拥有很多色情图片并不能说明他到底会将那些图片用于发布还是个人收藏。 “根据香港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其中明确说明如果向公众人士发布、售卖或租借淫亵相片或影片,便是犯法的。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只是储存、但无意发布淫亵照片也属犯法。《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已制定了有好几年,我认为它是比较完备的。 “像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香港并没有特别对网上内容加以审查的法律和制度。网络是开放的,网上的行为大多靠自制。《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针对所有媒体,并不专门针对网络。大体上,它是一个对所有媒体一视同仁的法例。真正应该忧虑的是,每当这样的爆炸新闻发生的时候,由此产生的新的相关法律总会过于严厉。就像那句老话说的:难办的案件带来坏法律(bad cases can make bad laws)。我认为,在应对类似事件时应对过度反应抱有警惕,因为那可能会带来不可知后果——譬如会阻止合理的政治或艺术表达。” 我又问:即使法律真的升级,规定储存色情照片也属犯法,那么,对于互联网这个无形无边的新媒介,执法者是否会有力不从心之感? 韦博士表示, 在儿童色情制品方面,追查在互联网上的储藏者是有先例的。因为对于儿童色情制品,不仅发布,就连储存它们也是违法的。警方的调查可以从追查发送这些图片的电邮开始,或者从发布它们的聊天室或网站着手。调查人员也可能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处察看谁有可能接触过这些图片。所以说还是有一些方法可能用的。但问题是需要把范围扩大到非儿童色情制品吗?很多人认为,成人是有权利接触色情产品的。 “艳照”有没有版权? 版权则是我的下一个问题。作为一个传媒专业研究生,我的一个疑惑是:陈冠希在2月21日新闻发布会上已经承认自己是大部分照片的拍摄者。在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的情况下,香港多家报纸杂志大肆刊登上述照片,它们有没有触犯法律? 韦杜灵博士回答说:“法律并不要求媒体需经过同意才能刊登那些照片。根据香港的版权条例,如果媒体要刊登的内容在一些特别的豁免范围之内,它们就不需要去征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法律保护作品原作者的权利。在这次事件中,照片版权所有者不是照片中的那些女明星,譬如钟欣桐——她们不因为自己在作品里就成为版权所有者。陈冠希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声明明确了他对大多照片的所有权,所以他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但媒体也可以刊登一些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只要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处理’的条件——即为研究、私人研习、批评、评论或新闻报导而公平处理某作品时,并不与版权拥有人对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触,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艳照门的难点在于,报道这类新闻的时候很难判定刊登多少图片是合理和公平。” 泄漏个人资料是否应升级为刑事犯罪? 在这次陈冠希艳照事件的法律反思中,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提出应修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把获取、泄露或贩卖个人资料认定为刑事犯罪。 韦博士却并不认为泄漏个人资料应该被定为刑事罪。据悉,世界上很多地区是通过民事诉讼来处理这类纠纷的。在一些国家,可以对侵犯隐私的行为提起违反信任的诉讼。事实上,两年前钟欣桐在马来西亚演唱会后台更衣被偷拍的照片被发布在一本杂志上之后,她和她的律师便向法庭申请了禁令,阻止这些照片进一步的被公开。法律很好的帮助了她,使她获得了想到得到的禁令。然而对于互联网而言,申请禁令就很困难了。因为在网上,图片可以有很多途径去发布。 另一方面,那个被指控入侵陈冠希电脑盗取照片的人,已经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可能面临着牢狱之灾。所以现行法律已能处理此种行为,而且它们正在被应用着。 韦博士说:“把泄漏个人资料定为刑事罪需要经过非常细致和漫长的考虑,因为每当你把一种行为定为刑事罪的时候代价总是很高的,它可能会越权而产生审查控制的副作用。” “艳照门”中人有隐私权吗? 在访谈中我提了这样一个问题:钟欣桐、张柏芝这些在图片中的女星能不能以自己隐私受到侵犯之名,对那些把照片放上网的人提出诉讼? 韦博士表示,她们可以用一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不过在香港,与隐私相关的法律确实比较有限。 韦博士说,在美国,存在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让你的私人资料被公开的时候可以据此提出诉讼。在欧洲,比如法国,有很强有力的隐私法,规定一些信息是不能被公开的。比如在阿拉法特去世后医院为他做了验尸,因为他的突然去世引起了各种揣测,有谣言称他是被毒死的,或者发生了其他什么事。他的遗孀阻止了阿拉法特的验尸报告被公开,因为她认为那样侵犯了他们两个人的隐私权。法国的法院同意了她的说法——如果在其他地方,可能就是另一种判决了。 但韦博士也提到了一种例外:如果某些个人信息牵涉公众的利益,媒体就可以发布。一个例子是,一家报纸拍到了英国名模坎贝尔参加戒毒会的照片,并据此予以报道,坎贝尔以侵犯隐私权起诉了这家报纸。英国上院裁定这是对坎贝尔隐私的侵犯,同时这件事也涉及了公众利益,因为她确实是个吸毒者——与她一直公开所宣称的相反。最后的结果是,媒体可以报道坎贝尔参加戒毒会,但不能刊登相关图片。 据悉,香港还没有出现大量与隐私权相关的官司。有个人资料私隐公署官员亦承认有关法律并不完备。但韦博士认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已经清楚表明,如果个人资料是作为特殊用途——照片当然也属于个人资料——而有人因为其他目的使用了它们,当事人便可以依据条例提出诉讼。但在艳照门中,目前当事人还没有采取如是行动。 “选择性执法”才是艳照门扩散根源? 最开始的时候,“艳照门”只是一个明星娱乐新闻,随着警方介入,却升级为对香港造成很大震动和争论的事件。我问韦博士:作为一个研究媒体法的学者,怎么看待这样的变化? 韦博士回答说:“我觉得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并不仅仅因为陈冠希。香港警方处理整个事件的所作所为也引起了很多讨论。就在这件事不久后香港还发生了一个案件,而警察处理后者的态度和对待艳照门的有很大不同。那个案件是一名男子因为生女朋友的气,把女方的隐私照片和视频发布出来,并公布了女方的名字和其他一切可以确认其身份的信息。按理这名男子有入狱可能,但是警方只是罚他进行300小时社区劳动。相比陈冠希照片事件,这个案件被处理得很轻。 “香港人提出了一个很合理的问题——是不是因为艳照门牵涉了名人,警察应该就反应过度地去保护他们?我想公众是有权利去讨论其中有没有选择性执法的问题的。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执法者不能把名人和普通人区别对待,而法治的最根本意义在于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也许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完全实现这一点,但民众绝对有权不平则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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