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记者徐隽)3月8日下午,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民法总则草案从起草之初,就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它的出台,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并成为中国公民民事权利的手册、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
本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全程参加与了民法总则的审议工作,向人民日报记者介绍了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的八大制度创新。
创新一:公序良俗成“硬法”,德治法治相统一
公序良俗,就是常说的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中,都有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内容,但并没有把它作为民事活动的原则写出来,更没有赋予其强制义务的功能。而民法总则草案明确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
创新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民事活动基本要求
民法总则草案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鞭挞浪费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扼制“杀鸡取卵”的发展方式,对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子孙后代留下“金山银山”。
创新三:新增胎儿利益保护制度,有利儿童健康成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胎儿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款,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伸,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创新四: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受特殊保护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等特点,民法总则草案对未成年人权益规定了特殊保护的条款。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
创新五:新增“遗嘱指定监护”
民法总则草案在原来监护形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和协议确定监护两种方式,并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创新六:独创“特别法人”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首次审议稿中,以是否营利为标准,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四审稿又根据法人成立的特点、程序、职能等,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别法人”,并用专节进行规制。这是我国法人制度的独创,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
创新七: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草案对民事权利做了扩充性规定,一是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为这类权利的保护留下了制度发展空间;三是确立了平等保护制度;四是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创新八:自愿紧急救助免责,见义勇为受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新增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见义勇为、自愿救助等有益行为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