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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刑诉中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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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9 07: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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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强调的是,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终止刑事诉讼。然而,在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某案件时,检察官应考虑和解协议的内容。此外,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也应考虑调解结果。目前,《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两种以刑事诉讼双方一致意见为基础的不同措施。第一种措施是调解。第二种措施是各类形式的辩诉交易。

  □ 莱赫·帕普热茨基 (波兰共和国最高法院副院长)

  对法官而言,替代争议解决方式非常重要。普通司法行政的全部替代解决方式都能减少案件积压,加快审理速度。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一般用于民事诉讼。不过,替代争议解决方式至少可通过比照过失犯罪用于刑事案件。下面我将为大家简单介绍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在波兰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在波兰,侦查机关怀疑有可依职权起诉的罪行时有义务提起刑事诉讼。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是以法定主义原则为基础。因此,所有负责罪行起诉的机关均有义务提起并进行准备诉讼。这些机关不能退出调查程序。为此,大量涉及轻罪的案件必须经由刑事法庭审判,不得在庭外解决。

  目前,《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两种以刑事诉讼双方一致意见为基础的不同措施。第一种措施是调解。第二种措施是各类形式的辩诉交易。

  波兰刑诉中的调解制度

  调解是一种相对较新的制度,于1997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典》。调解的定义是受害人和犯罪人在公正、中立的人员,即调解人的帮助下,就修复物质或精神伤害而自愿达成的约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3a条的规定,只有经受害人和被告人请求或同意,案件方可通过调解解决。调解既可在准备诉讼阶段(调查)进行,也可在法庭诉讼阶段进行。对于调解适用的犯罪类型,不存在任何法律限制。如上所述,在诉讼的预审阶段便可(通过警察或公诉人)将案件提请调解。

  《刑事诉讼法典》和司法部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3a条第8款规定于2015年5月1日发布的《条例》对调解人进行了详细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典》第23a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调解程序不得由客观性不符合法官同等标准的人主持。除此之外,正在执业的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或上述职业的实习生,或法庭、公诉人办公室或其他有公诉权的机构的雇员不得主持调解程序。根据上述《条例》第4款的规定,调解人必须拥有波兰国籍或是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公民。此外,调解人必须享有完整公权、具有完全法律能力;年满26岁;通晓波兰语;无故意犯罪记录;具备争议解决的相关知识、经验和个人技巧,且必须保证妥善主持调解程序。所有调解人都必须列入由波兰地区法院院长管理的特别名单。从事替代争议解决并在地区法院院长管理的名单上的机构也可主持调解程序。

  收到将案件提请调解的决定后,调解人会联系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向他们解释调解程序的目的,告知他们相关权利。调解可当面进行,也可在双方不碰面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双方不碰面,调解人应单独与双方接触,告知他们另一方对和解条件的立场和预期。调解程序应中立并保密。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78a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调解人不得就其主持调解期间从双方获得的信息在法庭作证。本条规定不适用于调解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极其严重犯罪的信息。

  调解程序可因双方接受解决方案而结束,亦可因双方不接受而失败。调解人将有关调解过程的报告转交给警察、检察官或法院,如达成和解协议,还应附上和解协议。

  必须强调的是,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终止刑事诉讼。然而,在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某案件时,检察官应考虑和解协议的内容。此外,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也应考虑调解结果。根据《刑法典》第53条第3款的规定,在处以刑罚时,法院应考虑受害人和犯罪人之间调解的积极结果,或双方在法院或公诉人诉讼程序期间达成的和解情况。

  考虑到调解协议,法院还可能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而决定停止刑事诉讼。根据《波兰刑法典》第2条的规定,被处以刑罚且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社会危害性不大,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考虑到调解协议的内容,法院可以评估被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微小,从而停止诉讼程序。

  调解的结果也是适用缓刑措施而非处罚的良好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36条的规定,公诉人可准备并向法院提交动议,要求有条件地停止诉讼程序,并以之代替指控。这种缓刑措施仅适用于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的刑事诉讼,且犯罪人过错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除此之外,缓刑措施仅适用于之前未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被告人(《刑法典》第66条)。有条件停止诉讼程序的动议应在庭审过程中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如法院发现受害人和被告人有可能达成有关解决损害或赔偿的协议,法院可休庭,并指定达成该协议的适当时间。如被告人或受害人的动议为达成和解所需,法院有义务作出适当休庭的决定。休庭期间可进行双方之间的调解。

  现有数据统计表明,调解的数量正在增加。2010年,共调解3480起,其中有2274件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1年,共调解3251件刑事案件,其中有2071件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3252起调解程序中,有2251起达成和解协议。2013年,调解案件数量增加到3694件;其中有2330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和2015年,增长趋势也非常明显。2014年,共调解了3770起案件(其中有2400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总共调解了4046起案件,其中有2530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

  波兰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波兰刑事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目前,《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四种不同的辩诉交易程序。然而,这些程序都有共同的特点:必须经法院确认,如成功确认,在结束时还应交付被告人的判决书。因此,波兰的辩诉交易程序并非是庭外程序,而是简化、快捷的案件审理程序,省去了证据程序。

  其中有两种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第335条,并以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的预审阶段达成的协议为基础。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必须认罪并做出解释;犯罪情形不得引起怀疑,被告人的态度表明无需审判便能达到诉讼的目的。如果满足上述全部条件,公诉人可向法庭提交不经审判便判决被告人的动议。该程序仅可适用于不太严重的罪行,即轻罪,但不适用于重罪。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43条的规定,法院可接受动议,并在庭审时作出判决,无需进行证据程序。但是,受害人对公诉人和被告人达成的协议有异议的,法院不得接受该协议。

  后两种辩诉制度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第338a条和第387条的规定。这两种程序可由被告人自己提起,但必须在诉讼的司法阶段提起,且所涉罪行适用刑罚不得超过1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可向法院提交动议,要求按动议载明的刑罚判处,无需进行证据程序。如果犯罪情形不会引起怀疑,且在未完全审判的前提下也能达到审判的目的,法院可批准被告人的动议。重要的是,法院只有在公诉人和受害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接受被告人的动议。因此,在各类辩诉交易程序中,受害人可拒绝通过协商解决。

  大量数据表明,波兰的辩诉交易程序非常成功。现有统计数据表明,在2012年和2013年期间,有一半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程序定罪的。2014年和2015年,该趋势也非常明显。遗憾的是,由于《刑法典》近期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4月15日生效,今后的辩诉交易数量可能会有所下降。新法废除了仅可用于协商程序中大大减轻刑罚的额外依据。在现行辩诉交易程序中,被告人不能申请低于正常程序可判决的刑罚。

  小结

  总的来说,波兰刑事司法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可视为案件审理流程的组成部分。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并不取代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力。然而,双方在调解中达成的和解可能会影响案件结果,或构成启动辩诉交易磋商的事由。最后,应该强调的是不论是调解还是辩诉交易程序,没有受害人的同意,均不可能获得成功。

  (本文为作者在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的专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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