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0日午夜,[wiki]波兰[/wiki]开放陆路边境,加入申根区,实行申根协定国统一的边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申根协定国警方合作及统一[wiki]签证[/wiki]发放等原则。
一、申根签证种类 申根签证为短期签证(半年内有效的3个月期签证)。 各成员国仍可自行决定长期签证的发放(最长5年内有效的一年期签证)。该签证属于国家签证,即仅限到该国领土有效。以下情况可发放长期签证:劳动合同和工作许可、留学、长期科研合作等。
二、签证程序和费用 签证程序仍主要由成员国外交部决定。签证费用有所增加,对签证便利协议国为35欧元,其他国家为60欧元。外国人还须办理在整个申根区有效的健康保险,最低金额为3万欧元。 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和巴尔干国家(黑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阿尔巴尼亚、马其顿、塞尔维亚)与[wiki]欧盟[/wiki]签订了简化签证协议。根据协议规定,领事官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决定是否发放签证。
三、波兰工作签证 在波雇佣外国人的双边协议中,最重要的是与俄、乌两国的协议,其的内容和结构相似,签证的缴费标准均为35欧元。协议中还规定了某些工作种类的人员可以更优惠的方式获得签证。与俄罗斯的协议于07年6月生效,与乌克兰的协议尚未得到乌方批准,但实际操作中已适用有关签证规定。
四、波兰工作许可 获得波兰工作许可通常需要数周至几个月的时间。时间长短首先取决于雇主的效率。雇主对有关程序及要求准备越充分,审批时问题可能会越少,获得工作许可会越快。 外国人不是该程序的当事方,须由雇主提出工作许可申请。一些雇主委托他人办理有关申请手续,有时甚至委托外国人全权办理。尽管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不冲突,但最好避免采用这种形式。劳动部门的官员不太愿意接受外国人代表雇主申请工作许可。此外,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申办工作许可费用很高,且效率难有保证。
1、在何处申办工作许可 各省督府的社会政策处负责向外国人发放劳动许可。雇主向本企业驻地(劳务引进在工作地)的社会政策处办理申请。应注意,玛佐夫舍省政府例外。根据该省省督和省管理委员会的协议,对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的决定由在[wiki]华沙[/wiki]的省劳动局局长和副局长负责。
2、直接与许可办理部门联系,了解程序和要求 为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前,雇主应与上述政府主管部门联系,前期恰当的准备工作可以缩短审查申请的时间。 应首先确定,是否必须申请工作许可(法律规定某些情况可免办工作许可),如果需要申请,申请程序是什么。应核查是否存在不利的前提条件,如:雇主在递交申请之前,一年内如有违反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的非法雇佣记录,则雇主申请不能获得批准。此外,外国人在波兰刑事注册法院如有犯罪记录也不能获得工作许可。 根据工作者的国籍不同、工作种类和时间长短不同,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的程序不同。申请时,不能持旅游签证,而应有其他的有效文书,如:短期居留证等。
3、申请书及附件 申请人要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作许可申请表格,并按要求附相关文件和证明。主要附件如下: (1)国家注册法院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或从事经济活动的证明; (2)工作许可的缴费证明。根据2007年10月26日新规定: -从事3个月以内的工作—50兹罗提/人; -从事3个月以上的工作—100兹罗提/人; -外国雇主派遣劳务到波兰工作—200兹罗提/人。 (3)有效护照复印件; (4)外国人的专业技能确认文件(由宣誓翻译译成波兰文);如果雇主对工作人员有更高的要求,可以要求外国人提供确认其受教育水平的文件,包括:资格、学历和认证证书等; (5)公司协议复印件(包括协议及之后的修订); (6)REGON统计号; (7)波兰社会保险公司出具的雇主没有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8)税务局出具的雇主没有拖欠税款的证明; (9)招聘声明及县长评估(发布招聘声明,向县劳动局通报招聘岗位,在EURES上公布的招聘公告,县长要对雇主的人员需求及当地劳动市场情况做出评估); (10)雇主关于最近12个月遵守劳动法和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的声明; (11)如果由他人代办,需提供雇主全权委托书原件; (12)国家刑事注册信息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如果外国人有波兰居留权,还应提交: (1) 短期居留许可(如果在递交工作申请时有该居留许可); (2) 外国人的居住登记证明。 如果工作申请涉及“在波兰的关键岗位”,如商法中的合伙人或股东,或外国人在董事会任职,则还应提交: (1) 任命外国人担任公司重要职位的决议; (2) 公司最近12个月内纳税证明; (3) 如果公司亏损,应说明具体原因,如:由于投资或技术转让,或是用于创新和创造新的工作岗位; (4) 涉及关键岗位时,要提供外国公司至少1年内在该岗位雇佣人员的情况; (5) 外国人的责任范围。 总部在非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和瑞士的外国公司派遣劳务到波兰,需填写专门的申请、声明和问卷,共模式可以从各省劳动部门的英特网站上下载,具体包括: (1) 外国雇主递交的劳务派遣申请; (2) 外国人个人问卷; (3) 外国雇主与驻地在波兰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 (4) 外国雇主从事经济活动的注册证明; (5) 外国雇主按行政诉讼法第75条方式所做的声明(从劳动部门英特网上可下载); (6) 关于工作地点的附件; (7) 外国雇主缴纳申请费的证明; (8) 有效的护照复印件; (9) 外国人职业资格确认文件(由宣誓翻译译成波兰文); (10) 波兰国家刑事注册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11) 岗位职能范围; (12) 劳务人员名单(由宣誓翻译译成波兰文); (13) 国家注册法院出具的波兰公司注册证明; (14) 根据波公司驻地确认居住权的文件; (15) REGON号; (16) NIP税号声明; (17) 代表雇主的全权委托书。
4、申请步骤 (1) 劳动力市场调查和评估
为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前,雇主必须证明该职位没有合适的波兰人或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为此,雇主需向相应的县劳动局通报招聘岗位,包括:岗位职能、技能和经历要求,以及工资水平。县劳动局官员核查数据库内是否有合适的失业人员,并将招聘信息提交给欧洲劳动中介系统(EURES),在该系统中,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可以了解到招聘情况。 雇主需等待无波兰人或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应聘该岗位,自雇主向县劳动局提交招聘通知到确认无人应聘日的时限各省要求不同,从14天(卢布尔省)到30天(西滨海省)。如果县劳动局知道该雇主已在较长时间无法聘到该合适人员,有时也会缩短确认时限。 雇主得到县劳动局的文件后,要仔细查看批复内容,确定在县劳动局在数据库中未查到合适人选,并且要注意招聘岗位输入县劳动局系统,并提交给EURES系统。 如果县劳动局能够在数据库中找到候选人,雇主不得雇佣外国人。 还要提供雇主以其他方式进行过招聘的证明,如:在报刊或英特网上刊登广告、或通过劳动中介进行过招聘。通常,报刊上招聘广告和登广告的发票可以作为证据。有些劳动部门要求招聘广告至少要刊登一个星期。如果在英特网上发布招聘通知,必须发布在劳动中介机构的英特网上,只在本公司的英特网上公布是不够的。计算机打印出的英特网招聘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2006年7月21日《关于在某些情况下可不考虑地方劳动力市场情况和对外国人发放工作预许可和许可的要求对外国人发放工作预许可和许可》的令(Dz.U.nr141,poz.1004),以下情况可免除劳动力市场调查和评估: l 教练和运动员,在体育俱乐部和其他文化体育设施工作; l 土耳其公民,如在波同一雇主处已合法工作超过一年,申请工作许可延期时; l 外国公司派驻波兰的分公司或代表处的代表; l 医生和牙医,根据医生和牙医专业法规定进行培训或从事专业计划框架内工作。
(2) 递交申请 雇佣外国人的申请书可以通过邮局寄给相应的省劳动部门,并按要求提供和补充提供必要的附件。 劳动部门要求雇主提供一系列文件,以便审查拟雇佣外国人的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有拖欠税款和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是否赢利,以及是否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通常劳动部门只要求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进行审查,但务必备妥原件以备有关官员查阅。 根据不同情况,如:递交申请时外国人是否正在波兰以及其工作性质等,对申请书附件要求不同。对附件的要求因省而异,雇主应向相应劳动部门咨询,确保附件完整。
(3) 审查和批准申请书 雇主可能会被要求向劳动部门提交补充材料和情况说明。有时劳动部门官员为确认雇主在遵守劳动法方面的资信情况,会向国家劳动监察局了解是否对该企业进行过调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省督府有30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发放劳动许可。如果文件齐全,决定可能在7-14天内完成。
(4) 工作预许可 如果递交申请时,外国人有在波兰的居留权,则可以跳过(4)(5)两步,直接见(6)。 如果审查申请和附件后未发现不得雇佣外国人的情况,劳动部门将批准工作预许可。获得认可尚不能雇佣外国人,该认可仅用于获得工作签证,被认可者持工作预许可在所在国波兰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如果外国人已在波兰,但没有居留权(如:持旅游签证),须返回本国申办工作签证。
(5) 工作签证 外国人持工作预许可到其长期居住地管辖区的波兰领事馆申办工作签证。目前,办理工作签证可能只需几天时间,波兰加入申根协定后,可能需要10天时间。如果程序时间超过30天,需将延期原因书面通知发放工作预许可的波劳动部门。 在获得签证后,外国人应尽快到波长期居住地办理居留登记,一般仅需几个小时。
(6) 获得工作许可,签订劳动协议 获得相应的工作许可是最后一步,雇主完成这一步后就可以合法雇佣以下外国人: l 完成了(4)和(5)的全部程序,获得了工作预许可,在长期居住国波兰使领馆获得了工作签证,返回波办理了居留登记; l 递交工作许可申请时已经有其他居留许可,如:短期居留证。 雇主应书面通知工作许可发放机关拟雇佣外国人开始工作的时间,并提交居留登记证明复印件(如果之前没有提交)。省督签发工作许可,有效期最长为居留许可期,但不超过12个月。许可上将列明雇主、岗位和工作地。 此时,雇主可以(且必须)与被雇佣的外国人签订劳动协议,工作期限不能超过工作许可期限。 外国人只有在获得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从事工作。如果外国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应通知省督。如果雇佣单位负责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可被视做违法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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