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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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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06: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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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华沙6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波兰共和国总统安杰伊·杜达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6年6月19日至21日对波兰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中波政治、经贸、社会、文化合作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欧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两国元首一致认为,深化中波合作符合两国利益,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波兰共和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一、中波视彼此为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视彼此发展为互利共赢的重要机遇。两国间建立了政治互信,定期在高级别层面坦诚交流意见。双方将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的精神,加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合作,扩大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协调与配合,全方位提升双边关系水平,造福两国人民。
二、为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高层交往,扩大两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立法机构及政党间各级别的交流与合作。
三、双方重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相互理解彼此利益和重大关切。波方支持台湾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申奉行一个中国政策。
四、双方愿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并进一步深化政治互信。双方强调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就促进和保护人权及法治开展交流。
五、双方致力于在中国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和波兰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计划”框架下共同推动双边合作。双方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为基础,加强“一带一路”与“可持续发展计划”对接,共同组织编制中波合作规划纲要,开展和深化互利合作,实现和平、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
六、双方同意秉承平等和互惠原则,进一步深化全方位经济关系。双方保证公平对待在对方国家积极开展业务的中波企业。
七、双方将充分发挥每两年一次的中波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和中波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发挥中波产业合作指导委员会、经济合作委员会、基础设施事务指导委员会等双边机制对合作的支持作用,深化在经贸、金融、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民航、能源、农业、电子商务、科技、环保等领域合作。
双方表示将共同努力,特别是通过提供进入本国市场的更大便利,促进相互投资和双边贸易平衡。双方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产能合作等领域合作规模,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方式。
中方欢迎波兰作为创始成员国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八、双方同意扩大在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合作,深化在旅游、卫生、智库等领域的交往,推动两国青年的友好交流。
双方愿不断改进签证程序,为两国人员往来提供最佳条件。
九、双方认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有效促进务实合作与人文交流,已成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深化友好互利合作的重要平台。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对接欧盟重大倡议,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双方愿本着开放包容和互利共赢的原则,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促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取得更大发展。
十、双方认为,中欧都是国际舞台上的重要力量,是推动和平、稳定与繁荣,应对全球性挑战的重要合作伙伴。双方支持全面落实《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推进建设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深化互利共赢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支持尽快完成雄心勃勃、全面而且涵盖市场准入、投资保护的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方高度评价波兰在中欧关系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十一、双方强调,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致力于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双方主张世界各国在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共迎挑战、共谋发展、共享繁荣。
双方支持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应对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主张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作用与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波兰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              安杰伊·杜达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于华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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