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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外国投资政策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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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3: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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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波兰法律,在波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在优惠政策方面待遇享受完全的国民待遇,即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在波兰企业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公共资助”(Public aid)。

  一、欧盟框架内的公共资助政策

  (一)公共资助范围

  波兰加入欧盟后实行欧盟关于公共支持的政策规定,根据欧盟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国家可以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给予公共资助。

  1.地区发展资助(Regional public aid)

  在欧盟内人均GDP低于欧盟平均水平75%的地区可以实行公共资助,农业、渔业、矿业、运输、汽车、造船、钢铁、化纤领域里的投资项目和投资额超过5000万欧元的项目不在该项资助之列。

  波兰全境均低于欧盟平均水平的75%,符合该项标准,可以对投资项目给予公共资助。

  2、水平资助(Horizontal public aid)

  水平资助是指中小企业、研发、环保、劳工市场的投资项目可实行公共资助。

  3、产业资助(Sectoral public aid)

  对敏感产业的改造投资项目可实行公共资助,这些敏感产业为:矿业、汽车、造船、钢铁和化纤工业。

  无论哪类资助,对一家企业的公共资助额如果超过10万欧元,必须报欧委会备案,小额资助无需报备,但如果三年内累计资助金额超过10万欧元,仍需报欧委会备案。

  (二)公共资助限额

  根据欧盟地区发展资助的有关规定,波兰全境均可享受公共资助,但不同地区可获公共资助的限额亦不尽相同,较发达地区限额较低,不发达地区限额较高。

  波兰境内“地区发展公共资助”幅度限额规定情况

受惠地区

最高资助限额(占总投资额*比)

华沙、波兹南

30%

格但斯克-索伯特-格丁尼亚

克拉科夫、伏洛斯瓦夫

40%

其他地区

50%

  * 总投资额指“认定投资支出”(见“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所释)

  表中所指的“地区发展公共资助”幅度限额为投资企业可能获得的公共资助的最高限额,无论是从欧盟、国家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等各个渠道获得的公共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该限额。

  对中小型企业的资助限额可在原限额基础上上浮15%,即按不同受惠地区最高可分别获投资额45%、55%、65%的公共资助。

  对汽车工业投资超过500万欧元的项目的资助限额为正常资助限额的30%,例如在华沙地区投资500万欧元以上的汽车工业项目,可获公共资助限额为投资总额的9%(30%x30%)。

  根据欧盟规定,投资额5000万欧元以下的项目可足额享受地区发展资助的资助限额,对于超过5000万欧元的项目,超过部分可享受的资助金额逐次减少。具体计算公式为:

  最高资助限额=R x (5000+ 0.50B + 0.34C)

  R:“地区发展公共资助”幅度限额;

  B:在5000万欧元至1亿欧元之间的投资额;

  C:超出1亿欧元的投资额。

  以在波兰格但斯克-索伯特-格丁尼亚地区投资1.5亿欧元为例,可享受资助的最终限额为3680万欧元,约为总投资额的24.5%。具体计算为:5000x40%+5000x40%x50%+5000x40%x34%=3680(万欧元)。

  (三)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

  波兰按照欧盟标准划分企业规模。

  小型企业是指一年内平均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下,年纯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欧元或最近两年中任何一年年底企业帐面总资产低于1000万欧元的企业;

  中型企业是指一年内平均就业人员在50-250人之间,年纯营业收入少于5000万欧元或最近两年中任何一年年底企业帐面总资产低于4300万欧元的企业。

  二、公共资助来源和形式

  公共资助主要来自四个渠道:欧盟援助资金、国家政府资助、地方政府资助、经济特区政策资助(国家政府资助特殊形式之一)。

  (一)欧盟援助资金

  欧盟对企业的援助资金主要是“结构基金”(Structural funds)和“灯塔基金”(Phare funds),其申请条件和程序按欧盟统一规则实行。

  (二)波兰国家政府资助

  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均可申请享受波兰国家政府资助:

  -投资额超过1000万欧元;

  -高于50万欧元用于企业发展和改造的投资,同时确保最少100个5年以上的就业岗位;

  -至少创造20个5年以上的新的就业岗位的投资;

  -引入技术创新的投资;

  -具有积极的环保作用的投资;

  -在工业园和技术园内的投资。

  国家政府资助形式为“馈赠补贴”(Grant)和“国税减免”。其中“馈赠补贴”适用于波兰全境的投资,“国税减免”仅适用于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 SEZ)。

  1.馈赠补贴

  “馈赠补贴”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直接投资资金补助”(Investment grant)和“就业补助”(Employment grant)两种。

  (1)直接投资资金补助

  “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是指对企业“认定投资支出”(Eligible expenditures)的补贴,补贴形式为向企业直接拨款,资助最高限额为“地区发展公共资助”最高限额的一半,即投资总额的15-25%,对中小企业的资助额可另加7.5%。所谓“认定投资支出”包括以下支出:土地购买费用(最高限额为总项目支出的10%)、新增固定资产价格或费用(建筑、机器、设备、工具及基础建设费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买费用、无形资产的购买费用(最高限额为上述支出的25%)、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材料和建设工程的费用。

  获得“直接投资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保证在投资结束后项目运行5年以上。

  申请“直接投资资金补助”的申请期为每年1月底和6月底,受理部门为波兰主管经济事务的部委,目前为波兰经济部。企业可直接申请,也可通过波兰信息投资局协助申请。波经济将通过专门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最终确定是否给予资助及最终资助额。因此,企业如何进行申请,以及在同政府谈判中的策略和技巧有很大关系。

  (2)就业补助

  “就业补助”最高资助幅度为:雇用一位新劳工两年的总费用x该地区“地区发展公共资助”幅度限额,绝对金额的最高限为4000欧元。

  获得“就业补助”的项目,其就业岗位在投资项目完成后必须保留5年以上,但就业岗位的全部聘用工作可在3年内完成。

  “就业补助”申请程序与“直接投资资金补助”相同,也是向波兰主管经济事务的部委申请,申请期为每年的1月底和6月底。

  2.国税减免

  波兰国税共有5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包括交易税和博彩税),鼓励投资的国税减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而且仅适用于经济特区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与其他形式的公共资助共同构成了为企业所享受的公共资助,其最高限额为:“认定投资支出”额 x 该地区“地区发展公共资助”幅度限额。

  (三)地方政府资助

  地方政府资助主要体现在部分地方税的减免、地方政府所属土地的价格优惠、承担投资项目所在地土地基础建设等。

  波兰地方主要有地产税、交通工具税,另外还如森林税、狗税等很小的税种,其中有意义的税收减免主要为地产税和交通工具税,这两项税的减免各地无统一标准,一般是地产税可免5-10年。减免地产税受益人为地产所有者,地产租用者不在此列。

  有关地方政府资助的最终内容均需投资者与地方政府直接商谈确定。

  (四)经济特区

  波兰目前有14个经济特区,总面积6325公顷。根据波兰入盟谈判结果,波兰经济特区政策可维持到2015年-2017年,同时经济特区具有可移动性,经济特区总面积不变,在总面积数额内可自由调整经济特区的区块,如果一个项目对波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该项目所占区域即可被划为经济特区。如有大型项目(投资4000万欧元以上或新增500个就业岗位以上)需要,波兰可再为其增拨1700公顷经济特区面积指标。

  进入经济特区的企业最低投资额为10万欧元,项目运营时间必须在5年以上,并向特区管理机构请许可证。特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向进入特区的企业颁发许可证,一般特区许可证从递交申请到审批需要4个月的时间。

 

  1.经济特区“地区发展公共资助”幅度限额

  无论位于哪个地区,在经济特区内投资企业可享受的“地区发展公共资助”幅度限额均为50%,对中小企业的限额为65%。

  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除享受前述公共资助政策外,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还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并与其他形式的公共资助共同构成了为企业所享受的公共资助,其最高限额为“波兰国家政府资助”中的“馈赠补贴”限额,即可以在“认定投资支出”和“新雇用人员支出”两项中任选一项作为减免计算基础。

  如果项目投资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为主,则宜选“认定投资支出”为计算基础,其最高限额为:

  “认定投资支出”额 x 该地区“地区发展公共资助”幅度限额;

  如果项目投资以雇用人员为主,则宜选“新雇用人员支出”为计算基础,其最高限额为:

  雇用新劳工两年的总费用 x 该地区“地区发展公共资助”幅度限额。

  例:如果一家企业总投资额为100万欧元,或雇用新劳工两年的总费用100万欧元,而该企业又不享受其他任何公共资助,仅在经济特区内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该企业在经济特区有效期内可累计获得所得税减免额最高限额为50万欧元(100 x 50%),中小企业可获65万欧元的最高减免额(100 x 65%)。

  3.经济特区内其他便利

  经济特区内其他便利主要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清晰的土地产权、高效的服务等。

  (五)有关就业的其他资助形式

  有关就业的资助在波兰鼓励投资政策里形式最为多样,这些资助的获取需通过当地就业局,通常需要雇用就业局失业人员登记簿上的在册人员,因此,同当地就业局和所在县保持紧密的良好关系是获取有关就业资助的重要条件。

  1.就业岗位设备购置费用补贴(Reimbursement)

  如果保留一个工作岗位3年以上(中小企业为2年),并在该工作岗位上的固定职工聘用期在一年以上,雇主可获得设备(机器、办公设备、家具等)购置补贴,补贴额最高为波兰平均工资的三倍(自2006年1月1日起补贴额升至平均工资的5倍),目前波兰平均工资为2415.45兹罗提,可获补贴额为7246.35兹罗提(约1811欧元)。如一台机床需工人4名,则可获28985.4兹罗提的设备补贴。

  该项目补贴由波中央政府出资,雇主需与所在县县长(Starost)签署协议,凭设备购置发票领取。

  2.就业补贴(Subsidized works)

  如果保留工作岗位3年以上(中小企业为2年),并在该工作岗位上雇用特殊失业人员(或25岁以下,或长期失业、或50岁以上、或无专业技能、或带有7岁以下子女的单身、或残疾),且雇用形式为固定职工(在就业局同意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为临时职工),雇主可为此获得就业补贴,补贴期为6个月(可连续补贴6个月或隔月补贴12个月),在个别情况下补贴期可处长至12-18个月,但必须在领取就业补贴期限结束后至少保证再续聘该职工6个月以上。获得此类补贴需在雇主和所在县县长之间签署协议,雇主可在以下三种补贴中任选一种:

  针对每一位固定职工,每月可获得总额不超过615.84兹罗提(约153欧元)的就业补贴,通过免交职工工资内社会保障税及领取失业救济金实现;

  针对每一位临时工(至少为半日工),每月可获得总额不超过500.91兹罗提(约125欧元)的就业补贴,通过免交职工工资内社会保障税及领取最低保障工资一半金额实现;

  如果聘用的是固定职工,且每两个月领取一次就业补贴,并保证在补贴期结束后仍继续聘用该职工,则每次可领取不超过1001.82兹罗提(约250欧元)的就业补贴,而且事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再一次性领取总额不超过3623.17兹罗提(约905欧元,相当于波兰平均工资的150%)的额外就业补贴。

  该项目补贴由波中央政府出资,雇主需要向所在地劳动局(Local Labour Office)提出申请,劳动局将由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在所有提出申请有项目中按竞争原则进行筛选确定,该程序持续约2周,确定项目后雇主需与所在县县长签署相关协议。

  如果雇用的是残疾人员,则需向波兰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State Fund for Rehabilitation of Disabled)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为每年11月24日到第二年1月14日。

  3.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的直接受益人不是雇主,雇主需要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有资格的在册培训机构,确定培训项目和标准,将拟雇用人员送往培训,培训费用由所在县县长负责,培训机构直接向所在县县长报销费用。培训结束后雇主可按标准选拔,通过考试后则应聘用,未通过考试者的培训费用亦由所在县县长承担。

  培训补贴分以下两种:

  学徒型培训。省督每月为每位受训者负担521.90兹罗提(失业救济金金额)的学费,最长支付期为12个月,仅适用于25岁(个别情况下27岁)以下失业人员;

  职业培训。对特殊工作岗位的技能培训,最长6个月。

  该项目补贴由地方政府出资。

  4.社会保障税补贴

  由就业局提供的、聘用期至少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并在此后继续聘用,雇主也获得总额不超过三倍工资(2547兹罗提,约636欧元)的单项(Single)社会保障税补贴。

  该项补贴由中央政府出资,雇主需与所在县县长签署协议。

  5.定向培训补贴

  在雇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雇主无需支付培训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最高限额为4830兹罗提(约1207欧元,全国平均工资的两倍)。

  该项补贴由地方政府出资,省督、培训机构和雇主必须签订三方协议。

  除上述有关就业的主要补贴项目外,其他的还有在培训期间受训人在培训地与居所间往来食宿补贴等。

  三、申请投资资助需注意的问题

  虽然波兰鼓励投资资助政策名目较多,但均附有各种条件,有的条件很明确,有的条件较模糊,同时,资助政策审批部门拥有很大的灵活性,在项目满足明确的条件后,仍可被拒绝给予资助。在资助政策实施过程有许多问题并不明确或无法明确,需要给予足够的注意。

  (一)企业经营规范化

  如果企业有意享受投资资助政策,必须建立起规范的经营和管理体制,因为一旦享受了有条件的资助政策,相关部门会加强对企业的核查,以确认资助政策所要求的条件未被破坏,这就要求企业经营规范化,并随时准备相关部门的核查。

  (二)与中央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

  满足投资资助政策中所列的各种条件只是具备了申请资助的资格,资助申请是否被批准,或资助额是多少,申请受理部门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同主管部门的关系及谈判技巧将对投资资助的获得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同波中央及地方政府特别是主管投资资助的有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至关重要。否则即使符合条件也难以获得资助或最大程度上地获得资助。通常大的项目投资商一开始会通过波信息投资局或地方的发展局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波信息投资局在协助大型投资商尽可能地享受优惠政策方面态度积极,可以做许多工作。

  (三)提前做好资助申请工作

  波投资资助的资金有限(如“就业补贴”2004-2006年预算资金额为6.14亿欧元),采取的是“先来后到”原则,在资金用完后也不会为后来项目进行追加。因此,需要提前在相关部门挂上号。“馈赠补贴”申请期为每年的1月底和6月底,实际上在此之前就应做好相应的工作。在享受就业补助方面,更需要事先与当地就业局和省督沟通,并保持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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