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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波兰分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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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07: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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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关于设立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波兰分公司的请示》(中铁程外〔2007〕23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总公司所属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波兰设立分公司。   二、分公司业务范围为:以母公司名义开展工程承包、贸易、项目管理。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分公司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波兰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五、分公司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总公司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总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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