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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回国切勿携带波兰猪肉产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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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8 22: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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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华人资讯网 2014年2月28日报道:本站曾在1月18日发布过关于《波兰发现非洲猪瘟引发肉类行业恐慌》一文。https://www.plchinese.com/thread-67319-1-1.html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波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16号联合公告)

波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2月13日,该国波德拉斯(Podlaskie)省1头野猪发生非洲猪瘟。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这是波兰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波兰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2014年2月13日起启运的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4年2月24日

发表于 2014-3-1 02: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熏肉,培根和火腿肠都不能带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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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 02: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包括猪肉制成的猪肉产品。
该带不是还要带嘛~拦不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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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06: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波兰损失大了。猪肉要跌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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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23: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带了也没事,中国边防查的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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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9: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国人,还是别带了,再说有什么好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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