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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进口贸易的主要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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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1: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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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兰主要关税种类及措施 1997年以来,波兰开始逐步与欧盟海关法律接轨,按照欧盟的海关制度和标准制订新的“海关法”,每年将不同类别商品的关税作为“海关法”的附件予以公布。波兰关税种类有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自主关税是按照国家法律自行确定税率和有效期限的关税,目前波对从非WTO成员国、不享受最惠国待遇、不在优惠税率范围内的国家进口的产品采用此项关税;协定关税又叫约束关税,适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国或与波兰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未与其他WTO成员国协商,不得随意提高协定关税税率;优惠关税指一国对从另一国所进口产品给予更优惠市场准入条件的更低税率的关税,往往比协定关税税率低,波兰自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进口商品通常采用此类关税税率;减让关税是波兰与某些国家或按自由贸易区协议成立的国家集团之间协定的关税,目前主要适用于从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中东欧自由贸易区(立陶宛、拉托维亚、爱沙尼亚、克罗地亚、土耳其和以色列等)进口的某些商品(主要是农产品)。 波兰对进口商品主要采取以下三类关税措施:关税中止,关税配额和关税最高限额。关税中止系指海关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对进口商品采用零关税(即完全中止)或较以前低的关税;关税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对维持较低税率的进口商品所规定的数量和价值限制措施,按照规定,进口商品不允许超过其关税配额;关税最高限额指对采用较低税率的进口商品所规定的数量和价值限制,它与关税配额的差别是,在规定的关税最高限额截止日之前,商品进口允许超过最高限额,而且进口商品不需要得到任何许可。2003年,波对从与其签署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进口某些商品采用关税最高限额措施。 自2002年起,波兰已取消对欧盟工业品采取的关税限制,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仍根据具体产品的敏感程度而存在差异。波与欧盟已取消敏感程度最低农产品的关税,而欧盟国家对其他国家税率仍保持在0%-10%之间(如马肉、蘑菇、草莓等)。欧盟对从波兰进口的草莓、李子、鲜黄瓜或腌黄瓜等商品做出单方面让步,取消关税,不采取任何数量限制;对波兰奶粉、糖蜜和鲜牛肉等产品也实施免税配额管理。波兰也对非波兰生产的甜瓜、西瓜、猕猴桃、杏等取消关税限制,对从欧盟进口的猪肉、禽肉和奶酪等敏感商品采取“双零自由化模式”,取消对每年递增10%的配额所征收的关税,同时取消出口补贴。 波兰加入欧盟后,将采用比波现行税率低的欧盟统一关税,这对非欧盟国家(包括中国)产品进入波兰市场非常有利。然而,波兰在WTO框架内同时履行欧盟成员国的责任和规定,也势必会对外国商品进入波兰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如波兰将根据欧盟的决定对所认定的外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 波与中东欧自由贸易区各国的工业品贸易不存在任何关税或其他限制措施,自2002年始,该自由贸易区国家的工业产品可以自由进入波兰市场。但中东欧自由贸易区协议并不包括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将在波兰和其他中东欧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入盟后实施。波将首先与即将同时入盟的国家,如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实施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然后再与冰岛、挪威、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等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实行全面贸易自由化。 近年来,波兰与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贸易协议。目前波兰在工业品贸易方面与立陶宛、拉托维亚、爱沙尼亚、克罗地亚、土耳其、以色列采取零关税措施,且禁止实行性质上类似于进口关税的其他任何收费或数量限制,但在农产品贸易逐步自由化方面,波兰与上述国家仍有一些特殊规定(包括关税配额)。 根据波兰2003年执行的关税政策,适用于WTO成员国产品的关税税率大部在0~20%之间。其中,矿物原材料税率0~9%;农产品0-160%(大部分为0-25%);冶金产品0-12%;纺织品、服装9-18%;鞋9-17%;陶瓷玻璃制品9%;电子产品0~21%;自行车、摩托车9-15%;汽车35%;玩具12%;打火机12%;光学仪器0-18%。自欧盟成员国进口的某些产品享受特殊关税,大部分是零关税。 二、非关税措施 数量限制:波兰对汽油、柴油、燃油、葡萄酒以及其它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等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经营许可与特许:对枪支、弹药、放射性物质、某些化工产品、含酒精饮料、某些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必须申办经营许可证和特许执照。 反倾销措施:波兰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部长可以应自然人或法人的申请启动反倾销程序,条件是该生产商对所申诉商品的产量占国内总产量25%以上的份额。 质量标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波兰于2003年初通过“商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据该法规,如果消费者或用户发现某种产品存在缺陷,则该产品制造商将受到经济处罚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商品包装和标识相关规定:波兰对商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因产品不同而异,日用消费品必须用波文标注品名、配料、使用方法和原产地。2003年以前,波兰仅规定玩具和纺织品有安全标识。从2003年1月1日起,进入波兰的商品必须同时提供安全证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标识。对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波兰海关将予以查扣,并立即通告报关人。如海关认为产品会危及消费者和用户的生命健康安全,要向专门负责此项事务的机构征求意见。波兰负责此项事务的机构有:国家工业局(PIS)、食品和农产品质量监督局(IJHARS)、医药医疗和剧毒产品管理局(URPLWMiSB)、施工监理局高级监理(GINB)、贸易监督局(IH)。如上述机构认为有必要,海关将对商品进行取样检查。如检查项目仅限于所附文件和商品标识,海关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公布检查结果。如需化验样品,则相关机构必须在10日内公布结果。如确定某产品危及用户的生命和健康,海关将在产品相关资料上注明“危险物品,禁止销售”字样。上述检查化验机构将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此类危险品的相关资料(KSIPN)。 目前,波兰根据“商品标准和认证法”对进口商品进行管理,该法规定,进入波兰的商品必须得到波兰检验认证中心(PCBC)的认证。如果外国供货商已得到“CE”认证或ISO9000认证,在波兰的认证过程就会缩短。波兰根据1998年与欧盟达成的关于波认证标准与欧盟标准一体化协议,对必须达到“B”类安全等级的商品目录进行了修改,目前波兰采用的技术标准80%以上与欧盟标准一致。 动物检疫:根据波兰动物检疫规定,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应向农业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进口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波农业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应说明产地国、目的国(若属转运)、商品种类和数量、波兰边境口岸名称、动物圈养或屠宰地的地区检疫员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目前,波兰只从那些向欧盟出口动物及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同类产品,如欧盟停止从某地进口,波将立即采取同样行动。对波出口的肉及制品应来自获得向欧盟或美国出口许可权的企业,或根据双边协议经波农业部检疫人员实地调查认可的企业。 植物检疫:波兰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下属的“国家植物检疫总局”负责。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波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如需要,波检疫人员可取样化验。植检人员根据检查结果签发允许货物入境、销毁、退回的决定。烘干的咖啡豆、茶叶、可可粉、植物调料、原装草药、冷冻果蔬、10公斤以下欧洲产鲜果蔬菜无需进行植物检疫。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由农业部部长发布。 中波两国之间已经签署了植物检疫协定。 三、贸易许可 目前波兰许可证制度与欧盟有所不同,波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自动登记许可证(仅对部分进口商品有此要求); 2、配额(规定特定商品进入波兰市场的数量或最高限额); 3、关税配额有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7-7-4 11: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税配额按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配,或按企业申请配额的总量的一定比例来分配,也可按企业以往销售额的比例来分配。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20天。 满足下列条件商品的许可证由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或农业部长签发:1、该商品不包含在免税商品范围内;2、在使用配额和自动登记许可证情况下可享受出口补贴;3、需要交纳出口费用。许可证在四种情况下不予签发:1、申请人未能满足许可证的全部规范要求;2、申请人被法庭判定有税务方面的罪行,且在判决有效期内;3、享受出口补贴的配额已经用完;4、申请人不能交纳出口费用。申请此类许可证时,企业需交纳许可证押金,如果许可证的使用超过规定额度的95%,则退还全部押金;如使用许可证的额度少于95%,则部分退还。 医药品管理:“波兰医药医疗和剧毒产品管理局”(URPLWMiSB)负责签发医药品销售许可,如药品在原产国准许销售或出口,并确认该药品有助于救助生命或改善人体健康状况,则该药品进入波兰不需得到许可。 化妆品管理:按照波兰法律规定,化妆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到“波兰国家化妆品信息服务处(KSLoK)”对进口化妆品登记注册。需登记的内容有:品名和制造商名称、原产地(适用于进口商品)、产品配料的资料存放处。上述资料必须在化妆品进入波兰市场前出具。化妆品进入波兰市场的时间以制造商或进口商首次将商品售给用户、消费者或企业的时间为准。 食品和农产品管理:“波食品和农产品监督委员会(IJHARS)”负责对进入波兰的食品和农产品的相关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保证进入波兰的食品和农产品达到法定商业质量要求,并通过适当的进口限制措施提高波兰食品和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禁止进口:有毒制品、废弃物品、动物饲料、二冲程汽车、使用6年以上的旧轿车、使用10年以上的旧货车、缺少生产日期和损坏严重的车辆禁止进入波兰。 四、对商品和服务贸易采取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VAT):波兰进口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基本增值税税率为22%,对进口的某些儿童用品、保健仪器设备、农业生产原材料、建筑材料征收7%的增值税,对未加工的农产品征收3%的增值税。按照欧盟要求,波兰2003年至2007年对新居销售、建筑服务以及修理服务领域继续维持7%的增值税税率。在2007年之前,波对某些专业图书杂志保持0%的税率,对餐饮服务领域维持目前7%的税率。在农业生产设备、农产品和服务领域,欧盟允许波兰有4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进口增值税采用3%的税率;对于生物燃料,欧盟允许波兰有12个月的技术过渡期,逐步降低其特种消费税税率。按要求,波兰在2008年之前也必须将烟草制品的特种消费税降到最低水平。目前,波兰征收特种消费税的商品约200多种,主要包括汽油、白酒、烟草、豪华轿车、游艇、摩托艇、香水和手枪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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