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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通过法规规范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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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6: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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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议会16日投票通过关于规范评级机构的法规。

  此次通过的新法规旨在减少金融市场对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新法规要求评级机构对欧盟成员国主权债务信用进行未经请求的评级次数为每年不得超过三次,且发布日期需在前一年年末公布。此外,评级结果应在欧盟境内市场休市后或在第二天重新开市前一小时发布。

  法规还规定投资人可以对评级机构的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起诉,并对评级机构持有被评级机构股份的数额进行限制,以防范利益冲突。法规禁止评级机构持有股份比例超过10%,同时规定评级机构如果持有被评级机构的股份5%以上,就必须进行公示。

  欧洲议会还呼吁欧盟境内的信贷机构与投资公司加强信用评价能力,以减少对评级机构的依赖,同时呼吁欧盟委员会考虑设立欧盟自己的评级机构的方案。

  法规还规定,到2020年欧盟的法律法规将停止引用外部的评级,同时欧盟的金融机构也不必在被降级时自动出售资产。

  欧盟负责内部市场与服务的委员巴尼耶对欧洲议会通过新法规表示欢迎。他表示,新法规将使评级机构在对主权信用进行评级时更加透明,同时也可使其对所犯的有意或无意的错误承担责任。

  评级机构的报告一直被认为是导致欧债危机不断发酵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危机的演化,欧盟也不断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督与制约。近两年来欧盟不断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此次欧洲议会通过新规将使欧盟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更加规范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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