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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各国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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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2: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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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和2009年至今的债务危机的影响,欧洲各国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力度普遍加大。改革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参数式改革,如对退休年龄、缴费期限及缴费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待遇调整方式等参数的重大调整;第二类即是对制度结构的较大修补或革新,如引进或者取消个人账户制度,增设新的制度等。

  1.欧洲地区参数式改革

  (1)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欧洲许多国家通过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来推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以期缩短养老金给付期限,减少财务压力。希腊主权债务危机发生之后,在欧洲引发了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改革。虽然这个改革浪潮在大多数国家遭到了全社会的激烈反对,甚至出现社会骚乱,但希腊债务危机也成为很多国家提高退休年龄的一个契机,引发了欧洲轰轰烈烈的养老制度改革和社会运动,成为希腊债务危机带来的一个新动向和新亮点:2010年1月29日,西班牙政府拟从2013年起将法定退休年龄由65岁延长至67岁,以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引发了民众大规模抗议;2010年6月10日,意大利政府宣布,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将向男性公务员看齐,从61岁提高至65岁;2010年7月7日,希腊议会通过养老金改革法案,将希腊人的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5岁,此举使希腊7月8日爆发新一轮大罢工,仅在首都雅典,就有1.2万人走上街头游行示威,表达对政府财政紧缩政策的不满;2010年10月27日,法国议会通过了退休制度改革法案,退休年龄将提至62岁,可领取全部养老金的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至67岁。由于退休制度改革涉及民众切身利益,因此遭到反对党和工会组织的强烈反对,由此引发的全国性跨行业大罢工近来频繁发生,在抗议中还爆发冲突。
  (2)改革待遇计发方式。改革前,与收入关联的养老金制度待遇多是以最后或者最好的几年收入为基础来计算;改革后,许多欧洲国家都延长了计算待遇的时限。如法国公共养老金待遇计发依据,由最好10年的收入改为最好25年的收入;奥地利由最好15年增加至最好40年的收入。一般而言,用于计算收入的时期越长,平均收入也就越低,计发方式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养老金待遇水平。同时,也有欧洲国家提高了养老金待遇水平,如2008年5月德国开始增加每月养老金待遇,2008年提高1.1%,2009年为2%,预计到2012年,德国养老金支出将增加120亿欧元。
  (3)调整养老金待遇指数。养老金指数是指依据物价或收入等的变化而调整养老金待遇,以维持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现行的改革多是将与收入指数挂钩转变为部分或全部与物价挂钩。如匈牙利、波兰、斯洛伐克依据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的综合性指数来调整养老金,这一办法芬兰和瑞士也采用过一段时间;瑞士日前采用的是用权重相同的工资和物价增长指数来调整养老金;德国养老金指数是与净工资增长的税收以及社会保障缴费联系在一起的,但现在更加注重依据制度抚养率以及缴费和受益的关系来调整待遇;奥地利则是为价格指数设定一个养老金上限,如果养老金高于这一上限,则按固定比率增长而不是依据物价指数增加;波兰待遇指数是混合指数化率:即80%上一年度物价上涨以及20%月平均实际收入增长,自2008年开始,波兰每年调整养老金指数。
  (4)养老金缴费变化不一:不同国家的养老金缴费改革趋向不尽一致:大部分国家的缴费率没有变化,如奥地利、比利时、希腊、卢森堡、瑞士等;有些国家则提高了缴费率,例如,意大利缴费率增幅较大,由原来的28.30%,增加到32.7%,捷克和法国也有所上升,分别由26.90%,增加至28%、21.5%上升至24%;俄罗斯账户部分雇员由不缴费转为自愿缴费;同时,也有国家缴费率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如匈牙利,由30.5%下降到25.5%,斯洛伐克和西班牙也有所下降(见表2)。在金融危机时期,降低养老金缴费水平成为一些国家促进就业的手段,如芬兰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增加就业,于2009年1月降低了雇主对基本养老金制度的缴费(下降了0.8%),2010年1月1日则完全取消雇主对基本养老金的缴费,以此希望增加1万个就业岗位。
  欧洲养老金制度改革大都提高了缴费年限,以增强制度财务可持续性。如2008年塞浦路斯将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从3年增加至10年;2008年,法国决定自2012年开始,交通、能源以及一些其他公共部门雇员领取全额退休金的缴费年限从37.5年增加到40年。

  2.欧洲地区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

  (1)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制度。2008年3月1日,葡萄牙在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之外,建立了个人自愿退休储蓄账户制度。个人自愿退休储蓄账户由社会保障资本基金管理研究所负责,雇员自愿参加,年龄在50岁以下的雇员每月将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4%缴入个人账户,50岁及以上者则需交纳6%。
  (2)匈牙利取消个人账户制度部分。匈牙利1998年建立了养老金制度,包括与收入关联的现收现付制以及个人账户制度两部分。为了增加政府收入,降低财政赤字,缓解金融危机的影响,自2010年10月25日,匈牙利政府决定暂停雇员对个人账户的缴费,将对个人账户制度缴费部分转移到现收现付制度中。
  (3)波兰减少个人账户缴费比例,增设现收现付制子账户。金融危机下波兰财政赤字增加,为了降低财政赤字,2011年5月1日,波兰政府对公共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在现收现付制下增设子账户,由波兰社会保险局管理。改革前,雇员向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中缴纳工资的7.3%,现收现付制子账户建立后,第二支柱个人账户缴费为2.3%,5%进入新设市的第一支柱子账户中。2013年后,第二支柱个人账户缴费逐渐增加,至2017年上升至3.5%,而第一支柱子账户缴费部分相应减少。波兰政府希望通过这一措施,能够降低政府财政赤字,将国债占GDP的比例维持在55%以下。

(来源:《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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