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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亏损”的病根在责权利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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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09: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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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大,中国公司在国外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7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一份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石油三巨头海外投资超4000亿元,2/3项目亏损。之前,作为中资公司在欧盟国家中拿下的第一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开工尚不足一年就面临合同终止的尴尬。中国公司“内赚外亏”又增新例。

  海外投资亏损与“走出去战略”相生相伴,似乎出去得越多亏损得越惨,“水土不服”成了中国企业亏损的最好借口。问题在于,近些年来,走出去已经成为常态,但亏损却依旧严重,这显然不是“水土不服”所能解释。随着国际化的扩大和对外交流的增多,中国企业缺的已不是技术,而是管理、理念,更是责任。

  中国企业在海外究竟埋了多少单,海外投资究竟亏了多少钱,目前还没有权威统计。但通过几件重大的亏损案件还是可以管窥的。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石油衍生产品交易,总计亏损5.5亿美元。净资产不过1.45亿美元的中航油(新加坡)因之严重资不抵债,最后向新加坡最高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根据商务部的数据,2008年,中国内地的海外并购升至20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400亿元)。但在另一方面,同年中国企业海外的并购亏损也达到约2000亿元人民币。花1400亿元的投资,买来了2000亿元的亏损,这其间即便有“花钱买教训”的盘算,但面对如此巨额亏损,仅靠“水土不服”的理由来搪塞,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以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为例。中国公司在波兰“超低价”中标工程,不但外国人看不懂,就连我们自己都看不懂。业内专家将此项亏损原因归于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是对方拖欠工程款和改变设计等原因,主观是我们对外部情况不是很了解,在招标的时候对工程总体情况估计不足。其实,所谓的客观原因,全是主观原因所致。难道对施工现场的实地勘测在中标之前不用做好?难道不用考虑工期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影响?难道是固定总价合同?为什么能够在外部环境不熟的情况下就敢竞标?为什么能在工程总体情况估计不足的情况就去下手?为什么在合同约定时不对对方义务进行约束?为什么改变设计等没有追加预算?……很显然,这其间注定有为了承包工程而作出的某种让步,至少在细节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和问题,才使自己陷入合同不能执行、被迫中止以减少亏损的尴尬。

  是什么东西支撑着一些人在海外投资不惜巨额亏损的勇气?当然不是钱多了烧得慌,没事亏着玩。确切地说,在于投资失误下,甚至乱投资下的责任没有得到厘清,在于“崽花爷钱不心疼”的心态在作怪。赢了、赚了,就是经营者的功劳,是投资英明、有胆有识的表现;至于亏了,赔了,大都可用“花钱买教训”的理由来搪塞,然后由国家买单了事,经营者毫发无损。

  投资者和经营者分离,就必然导致责任错位。“水土不服”不是天灾而是人患。更为可恨的是,一些经营者将国内那种随意和散漫的“垄断心态”带到国外去,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拿下项目再说,然后再想着“功夫在诗外”的经营套路,这才是最要命的“水土不服”。试想换作私人的企业,能这么轻率而随意吗?由此看来,不分清责任并各有承担,那么投资亏损的现象就难以禁绝。

  事实上,无论是国资委还是央企负责人,他们都是“国有”资产的受托人,在角色定位上两者极其一致,形象的比喻是“老子管儿子”。与私营企业的利益捆绑相比,其出资人与经营者完全脱节。央企的实际管理者,只有花钱的权利,却无赚钱的义务。依靠强大国有资产托底,以及在国内垄断造成的巨额利润,央企及其管理者抗击风险的能力在“温柔乡”里不断丧失,即便有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度,也无法改变畸形产权设计下的责权利割裂的现实。从某种角度来说,海外亏损表面上是责任问题,本质却是产权制度问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责权利统一,海外投资亏损的病根怕是难以被彻底拔除。
来源:中华建筑报
发表于 2011-8-17 17: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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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4: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清晰地暴露出了中国社会黑暗的现,畸形的发展模式,和错误的观念。中国人如果无法改变我们的思想和做法,人骗人,向钱看齐,随随便便,互相利用,表面和气,是要吃大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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