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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因公醉驾”副局长未入刑续: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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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07: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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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成都8月5日电(记者陈健)5日,四川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前不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醉驾”官员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案曾由于“因公醉驾”引发社会关注。最初,网传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作为“醉驾入刑”后首例公务人员“醉驾”的典型案例,“因公醉驾”一时成为网络热词,引发网友质疑。

  对此,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说:“我们从未有‘因公喝酒’的说法,只是因为宿仁训的副局长身份和衡量案情上的偏差,在事实上导致了被公众广泛质疑的‘因公喝酒’免处刑罚的结果。”

  公安机关于5月24日依法撤销了对宿仁训的行政处罚。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宿仁训醉驾案于5月25日侦查终结,当日将宿仁训依法移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按刑事犯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3日19时,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在丹棱县丹棱镇人民路某饭店就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饭店外由东向西行驶约500 米,至“九龙广场”东侧的三岔路口时,被在该处查处酒驾行为的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宿仁训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mg/100ml,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宿仁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形成较大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宿仁训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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