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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进军欧洲第一步折戟波兰 “中国打法”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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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00: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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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派记者 倪伟峰 发自华沙 记者 谷永强 特约作者 姚伟涛 发自北京

7月6日,22岁的颜旭在老家四川资阳安岳的一个村庄里,等待父亲的遗体从遥远的波兰运回。
三周前,颜旭突然接到电话,告知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隧道)工作的父亲颜克伦在波兰因车祸罹难。同遭不幸的,还有一位38岁的四川南充人蒲树昌。两人今年4月由中铁隧道派到华沙,参与修建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

波兰罗兹省警察署(Komenda Wojewódzka Policji wlodzi)证实车祸发生在6月24日下午4时许,车上六人两死四伤。警方怀疑司机有酒后驾车嫌疑,且事发时超载。

由于波兰国级道路和高速公路管理局(GDDKiA,下称波兰公路管理局)于6月13日正式取消了与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海外)联合体签订的A2高速公路项目合同,颜、蒲二人和大多数中国员工一样,本计划在拿到护照后回国。车祸发生时,离他们回国的日期只剩两天。

随后,中铁隧道指派四川分公司代表与颜家谈判。谈判代表告诉颜旭,事故车五十铃轿车没有保险,其父在波兰也没有工伤保险。中铁隧道提出一次性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方案,前提是保证不追究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不对外声张。父亲的突然离去、附加前提条件的赔偿方案以及中铁隧道关于保险的说法,都让颜旭难以理解。

据财新《新世纪》了解,波兰警方正在追缉肇事司机,按当地法律,肇事司机可能面临最高8年至12年的刑罚,包庇隐匿者则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位中铁隧道员工透露,中铁隧道已悄悄将司机送回国内。这场被刻意隐瞒的车祸,为中海外联合体在波兰项目的草草收场添加了狼狈而悲剧的一笔。

COVEC——中海外的英文缩写,现在波兰已声名狼藉。从今年5月起,因中海外联合体在A2高速公路项目中拖欠费用,引发多起分包商游行示威与烧砸办公场所等暴力事件,招来波兰政府、媒体及社会对中国企业的广泛批评,多个与中波有关的投资项目搁浅。

A2高速公路连接波兰华沙和德国柏林,是打通波兰和中西欧之间的重要交通要道。因为波兰2012年6月和乌克兰联合举办欧洲足球杯,这条路招标时要求必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建成通车。2009年9月,中国中铁(601390.SH)旗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中海外和中铁隧道联合上海建工集团(下称上海建工)及波兰德科玛有限公司(DECOMA)(下称中海外联合体),中标A2高速公路中最长的A、C两个标段,总里程49公里,总报价13亿波兰兹罗提(约合4.72亿美元/30.49亿人民币)。

中海外联合体夺标的报价低于政府预算一半以上,一度引来低价倾销的讼争。但现在,工期已经过去一大半,而工程量只完成不到20%。中海外承认,要按13亿兹罗提的报价如期完工是不可能的事。

6月初,位于北京的中海外总公司最终决定放弃该工程,因为如果坚持做完,中海外联合体可能因此亏损3.94亿美元(约合25.45亿元人民币)。

波兰业主则给联合体开出了7.41亿兹罗提(约合2.71亿美元/17.51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和罚单,外加三年内禁止其在波兰市场参与招标。联合体中的波兰合作伙伴德科玛公司,亦可能在业主方的强硬追索下破产。

一场原本为打入欧洲市场不惜一切代价也要赢得的工程,为何如此惨淡收场?
失败几乎从一开始就已经注定。

律师陶景洲具有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用他的话说,“国际工程承包的项目投标、管理、建设等是一个系统的法律工程,项目一砖一瓦,每一吨土方,每一寸钢筋,都要靠法律合同来界定与保障。”但从财新《新世纪》记者在波兰历时半个多月的调查看,由于太急于拿下订单,中海外在没有事先仔细勘探地形及研究当地法律、经济、政治环境的情况下,就与波兰公路管理局签下总价锁死的合约,以致成本上升、工程变更及工期延误都无法从业主方获得补偿,加之管理失控、沟通不畅及联合体内部矛盾重重,最终不得不撂荒走人。

从招标到闹翻,双方似乎从来就不在一个话语体系。和很多其他中国企业一样,中国中铁最初迷信以劳动力优势为基础的“中国打法”可以无往不利,事后又将违约责任归咎为波兰业主及竞争对手刁难陷害。波兰方面则从始至终强调“以合同为准”

在很多业内观察家看来,混淆“政治”与“商业”之间的界限,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国际市场的误读,是导致很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包括中国中铁在内,中国建筑中国铁建、中国路桥、中冶集团、中信集团等从上世纪60年代起便已在海外承揽工程,近年更急于从亚洲、非洲及南美洲等打入欧美市场,但从中海外的最新例子看来,所谓“中国打法”远非万应灵药,如果动辄“政治挂帅”或“阴谋论”,而不回到商业层面仔细研究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所交的学费,还将继续交下去。

不平等合约


中海外为什么会签订一份对自己保护不足的工程合同?
所有“魔鬼”都出在之前中海外掉以轻心的诸多“细节”之中。最关键的就是2009年9月28日签署的这份合同。即使在一向被认为“业主市场”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这一合同对于承包商的约束也显得过于严苛。
财新《新世纪》记者获得的A2项目C标段波兰语合同显示,主体合同只有寥寥四页A4纸,但至少有七份合同附件。其中,仅关于 “合同具体条件”的附件就长达37页。招标合同参考了国际工程招标通用的菲迪克(FIDIC)条款,但与菲迪克标准合同相比,中海外联合体与波兰公路管理局最终签署的合同删除了很多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
所谓菲迪克条款,是由国际咨询工程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条款》,因其对承包人和业主权利义务以及工程师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合同执行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应用广泛。
在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条款中,如果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工程成本上升,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提高工程款项;同时菲迪克条款明确指出,承包商竞标时在价格表中提出的工程数量都是暂时估计,不应被视为实际工程数量,承包商实际施工时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增加要求业主补偿费用。但所有这些条款,在中海外的合同中都被一一删除。
合同为可能的变更只保留了一点可能性。关于变更程序,A2合同补充规定称:所有导致合同金额变动或者完成工程时间需要延长的,必须建立书面的合同附件。
此外,波兰业主还在合同中增加了一些条款,用以限制承包商权利。比如,菲迪克条款规定,如果业主延迟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这一条款被明确删除。
中海外曾在今年5月向波兰公路管理局提出,由于沙子、钢材、沥青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要求对中标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遭到公路管理局的拒绝,公路管理局的理由和依据就是这份合同以及波兰《公共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波兰公路管理局新闻发言人乌尔叔拉·勒卢肯(Urszula Nelken)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中表示,波兰《公共采购法》禁止承包商在中标后对合同金额进行“重大修改”。一位熟悉法律的波兰人士解释说,波兰《公共采购法》是依据欧盟相关法律制定,禁止重大变更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因为以前波兰也经常出现竞标时报低价,后来不断发生变更,以至最终价格比当初竞标对手还高的情况。
语言也是一大障碍。波兰的官方语言是波兰语,英语在波兰人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并不普及,精通中文且具备法律和工程专业背景的翻译更是凤毛麟角。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到,中海外联合体和公路局公路管理局签署的是波兰语合同,而英文和中文版本只是简单摘要,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说,“中海外甚至只是请人翻译了部分波兰语合同”,并且,由于合同涉及大量法律和工程术语,当时聘请的翻译并不胜任。

在被取消合同后,中海外曾对外表示,波兰业主在工程合同中设置了诸多对承包不利的条款,这是造成工程失败的主要因素。一位熟悉国际工程项目的律师表示,工程承包合同中每一条款都很关键,“魔鬼往往存在细节当中,你不注意这些东西,肯定会吃大亏”。

桥梁钢板桩的用量增加,是造成工程超支的一个重要原因。合同显示,仅C段就包括高架桥、过街桥等22座各类桥梁。中海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很多工程量都超过项目说明书文件的规定数量,如桥梁打入桩,项目说明书规定为8000米,实际施工中达6万米;桥涵钢板桩,项目说明书中没有规定,可实际工程中所有的桥都要打;此外,软基的处理数量也大大超过预期。一位中方工程师对财新《新世纪》记者称,造成这么大工程变更的原因是对当地地质条件缺乏了解,“项目说明书上的很多信息并不清晰,但由于这是一个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后来发生的实际工程量很难被界定为工程变更”。

由于这些变更得不到业主方的承认和相应补偿,中方不得不垫付资金以继续施工,今年4月陷入了资金链紧张,向波兰公路管理局提出调价,但对方表示要“按照合同来”。

小雨蛙,大麻烦


雄心勃勃进入波兰的中海外,绝没料到小小的青蛙也会成为影响工期和成本的大挑战
变更问题并不是惟一的麻烦,更多的沟通障碍来自对环保的认识。
2010年9月,负责C标段设计的波兰多罗咨询公司(Dro-Konsult)多次向中海外邮件交涉,要求中海外在做施工准备时必须妥善处理“蛙”的问题。当初雄心勃勃进入波兰的中海外,绝没料到小小的青蛙也会成为影响工期和成本的大挑战。
根据财新《新世纪》记者获得的一份C标段环境影响报告,该路段沿途一共生存七种珍稀两栖动物,包括一种雨蛙(学名Hyla arborea)、两种蟾蜍(Bufo bufo和Bufo calamita)和三种青蛙(Rana temporaria、Rana arvalis和Rana esculenta)以及一种叫“普通欧螈”(Triturus vulgaris)的动物。
中海外最初没当回事,不予理睬。三周后,多罗咨询公司派了一位女士来到中海外办公室,给员工上了两小时培训课,要求员工马上用手把珍稀蛙类搬到安全地带,因为两周后当地将降温,可能会结冰,到时这些蛙就要冬眠了。这令中海外措手不及,为此停工两周,全力以赴“搬运”蛙类。
多罗公司还要求中海外在高速公路通过区域为蛙类和其他大中型动物建设专门的通道,避免动物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被行驶的车辆碾死。据公路管理局披露,C标段一共有6座桥梁设计需带有大型或中型动物的通道。但在记者得到的C标段合同报价单显示,桥梁方面的动物通道成本并没有明确预算。
据了解,环保成本在波兰筑路工程项目总投资中的占比一般是10%左右,但距离中海外工地大约300公里的A2高速公路西段综合投资为13亿欧元,其中环保成本就占将近25%。据记者计算,C段报价单上包括动物通道、声屏障(这一项成本超过0.4亿兹罗提)、路边的绿化和腐质土壤处理等所有可被视为“环保成本”的条目共计0.825亿兹罗提,占综合成本的19%,低于A2西段的工程预算。
据波兰当地媒体报道,在A2高速公路的五个标段中,按竞标价计算,中海外承包的A、C标段成本为每公里2650万波兰兹罗提,远低于其竞争对手报价。在由中海外竞争对手承包的三个标段中,连接A、C标段的B段成本为每公里4950万波兰兹罗提,成本相对较低的D段报价也高达每公里3650万波兰兹罗提,而E段的成本更是高达每公里6000万波兰兹罗提。据波兰当地人称,这条高速公路沿途的地质条件差别不大。
事实上,基建和环保的冲突在欧洲国家司空见惯。波兰罗斯布达(Rospuda)案即是一例。罗斯布达河河谷作为珍稀生态区受欧盟保护。波兰公路管理局计划于2007年2月开工修建一条“波罗的海之道”高速公路,需要通过罗斯布达河谷。后来,由于环保人士和机构不断游行抗议,欧洲委员会也发出警告,波兰最终解除了合同,并修改方案绕道而行。
一位波兰法律人士向财新《新世纪》记者介绍,波兰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都有欧盟机构的补贴,如果违反欧盟环境保护法律,波兰就可能拿不到补贴,所以波兰对环保问题非常重视。在很多基建项目中,都会要求承包方聘请生物专家进行指导,在工地和工地周边把珍贵的动物、虫子找出来并迁移到安全的地方。文物局也会参与到工地建设中,要求进行考古方面的勘察。
这一切对于长期在非洲国家作业的中海外来说,都前所未遇。对于这些“意外事件干扰”,中方感到“既愤怒又被动”,认为是外方故意“找茬刁难”。

波兰公路管理局在给财新《新世纪》记者的一封回函中解释称,其在招标时已向所有竞标公司提示,合同版本是在菲迪克条款的基础上经过了修改的,“每一个承包商在决定竞标时,就应该意识到它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他们应该考虑到具体条款所描述的情况,以及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没有(这些考虑)的话,这意味着该承包商不够认真,该企业的专业性也值得怀疑。”

一家央企长期从事海外工程承包的高管表示,国际工程项目竞标之前的工作非常重要,一定要进行现场勘查,对设计方案进行专业评估,同时要对各种原材料价格和工人功效进行核对。如果使用中国工人,要根据当地法律判断中国工人在当地工作的功效变化情况;如果使用当地工人,要了解当地工人功效的历史记录;如果业主项目说明书技术标准不清晰,还要和业主通过文函往来确认具体的设计标准,“比如设计是建立在什么样的地质条件前提下”。这些前期工作都要做得非常细致,“否则因为你的专业素质不够导致中标后成本失控,你就只能从自己兜里掏钱,不可能从业主方获得赔偿”。

他补充说,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一直是个业主市场,工程承包商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双方签署的合约往往更倾向于保护业主的利益,“但国外是法治社会,尊重规则。业主方也需要工程能按时按质完工,因此合同细节的约定很重要。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了解所在国的法律体系,因为所有的合同都要受到当地相关法律的约束。”

波兰公路管理局强调,中海外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没有表示异议,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默认承包商已经考虑到成本上升的风险,并把上述风险包括在其竞标价格中。

无力回天


若要按期完成工程,A、C两标段总共需投入资金7.86亿美元,预计收回合同款3.91亿美元,相比于4.72亿美元的合同总价,整个项目将亏损3.95亿美元
开工后不到半年,局面已日益被动。为扭转中海外在波兰的僵局,母公司中国中铁出面任命原中铁隧道海外公司总经理孙航为中海外总工程师,接替傅腾玄。由比傅小20岁的中铁隧道股份公司副经理王坤负责C段的具体操作。2010年12月的一天,傅腾玄的办公室突然从三楼的项目经理办公室搬至一楼普通员工工作间。被闪电降级后,傅腾玄在波兰逗留了两周即返回国内。

自此, A2项目组由原先的中海外“坐庄”,实质上变成了由中铁隧道掌舵,但形式上,仍受北京的中海外总部控制。

在中铁隧道,王坤是一颗正在崛起的新星。2011年4月27日,王坤以中国中铁“十大杰出青年代表”身份受到表彰。一位参与A2项目的内部人士称,与傅腾玄不同,王坤虽然也时常召集员工开会,但每次都切入重点,“步伐快,决策快,每次都亲临现场,出现问题毫不遮掩。”

尽管王坤工作能力受到广泛认可,但在其抵达波兰之时,已无力回天。在波兰,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是冬季。一位波兰员工回忆说,“去年的冬天特别冷,有时候温度低到近零下20度,雪特别大,混凝土用不了,只等到今年3月才全面开工。”

但进入春天后,A2高速公路其他路段的工程也开始赶工,致使波兰整个原材料市场价格飙升。中海外联合体与业主约定30-40天结算工程款项,但跟分包商结算周期一般都以周计,令中海外联合体面临巨大的资金周转压力。

劳工方面的费用也超出控制,预想的低成本优势并不存在。首先很多设备必须在当地租赁,要当地有资质的工人操作,无法雇佣中国劳工。其次按波兰劳工法,海外劳工必须按当地工资水平雇佣。中方工人大多是今年3月以后抵波,分别来自江苏晨丰劳务公司、北京万德劳务公司以及大桥局劳务公司,约有五六百人。项目停工后,中海外试图按国内劳动法赔付,但后来这三家劳务公司联合工人于5月20日闹事,中国驻波商务参赞马长林出面调解,中海外为此支付了一大笔赔款。据悉,这些民工大多只工作了两个月左右,每人基本拿到了6万-7万元的补偿。

与此同时,联合体也内讧不断。在一位中海外联合体波兰雇员看来,中国人的“江湖”异常复杂。据数位知情人士透露,A2项目原负责人傅腾玄与中海外波兰分公司总经理之间,中海外和中铁隧道两家兄弟公司之间,关系都不简单。在“傅腾玄时代”,联合体各部门负责人基本上都是中海外人员;傅被撤职之后,中铁隧道人员渐趋上风。更明显的矛盾在上海建工与中海外之间。上海建工董事长兼总裁徐征在今年6月对财新《新世纪》记者称,上海建工早已于今年1月就因“多种原因”退出A2项目。
据一位上海建工人士介绍,上海建工在联合体中占股10%,在当地有300名员工,原本有意承包部分项目,但“中海外却宁可让当地人(指波兰分包商)做” 。他抱怨称,中海外在做决定时,极少与上海建工及其他联合体成员沟通,双方“理念不同”,充满了“北方拍胸脯爷们”与“上海算账小男人”之间的冲撞,而中海外的“独揽大局”和“一笔糊涂账”,使得上海建工最终决定退出。
上海建工最担心的是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据财新《新世纪》记者获得的A2项目正式合同显示,上海建工的盖章落款是“上海建工总公司”。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称,“如果发生索赔责任问题,为降低对上市公司影响,上海建工或与中铁建沙特轻轨项目巨额亏损案一样,最终转由国家股东买单。”
波兰合作方德科玛公司在联合体中仅占8%的小股,它的加入主要源于波兰政府规定,竞标联合体中必须有一家本地公司。然而,德科玛公司却可能为此付出倒闭的代价。两年前,德科玛总裁弗兰克伊尔还以为自己搭上了高速增长的“东方号快车”。近期,其多次婉拒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言语透露出了酸楚与无奈,“许多事情与外界所看到的并不相同。”他说。

从5月开始,资金拮据的中海外联合体不断拖欠分包商付款。5月18日,当地分包商游行示威,抗议中海外拖欠劳工费用,愤怒的波兰工人冲进中海外在华沙的办公场所,并在办公楼外焚烧轮胎。中海外联合体被迫停工。此时,32个月的合同工期已消耗接近三分之二,而中海外A标段才完成合同工程量的15%,C标段也仅完成了18%,工程进度滞后。

在波兰政府的介入下,中海外联合体曾承诺在5月30日前结清拖欠波兰分包商的劳工费用,当地分包商亦答应款项到达后即复工,危机暂时平息。然而,中海外联合体在谈判中希望提高中标价格的要求被波兰公路管理局明确拒绝。5月30日,仍然没有拿到费用的波兰工人再次游行,事态升级。
项目亏损也逐渐浮现。中国中铁负责人在6月中旬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透露,今年4月,中海外联合体曾派出由工程预算、合同造价、财务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对A2高速公路A、C两个标段进行成本估算和盈利预测。结果显示,若要按期完成工程,A、C两标段总共需投入资金7.86亿美元,预计收回合同款3.91亿美元,相比于4.72亿美元的合同总价,整个项目将亏损3.95亿美元。
就在此时,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腐败案东窗事发,国内宏观政策渐趋收紧。双重因素叠加,导致铁路企业与铁道部之间正常工程结算受到影响,原先“不差钱”的母公司中国中铁亦资金捉襟见肘。中国中铁今年4月29日披露2011一季度财报,今年一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负的21.09亿元,原本激进的市场策略难以为继。

据中国中铁2010年年报显示,2010 年2 月中海外向母公司拆借资金3.25亿元,截至年底还有2.75亿元。中铁隧道也于同期拆入母公司资金3.7亿元,年底余额还是3.7亿元。其中多少资金流入波兰项目,目前不得而知。

善后难了


合同条款几乎消灭了重大变更的可能
“也就在4月份左右,国内就陆续传来消息,这个项目就这么算了。”一名联合体成员的负责人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

一种解释是,因北京方面测算出巨额的亏损预期,合同条款几乎消灭了重大变更的可能,且施工过程中与业主沟通不顺,令联合体失去了坚持下去的勇气。而另外一种说法是,原本中海外低价取得A2项目,是旨在做广告、树品牌,即使亏了也会做下去,目的是全面进入波兰基建市场,并切入欧盟高端市场。但5月中海外参加华沙体育馆的招标失败,“令中海外心灰意冷”。
无论原因如何,这一原本被各方寄予厚望的中波首个基建合作项目,就这样在市场的负面评论中戛然而止。而这在业界看来也颇不寻常。“一般总要走些法律程序来申辩或者找其他的借口,比如中建海外就曾以罢工等不可抗力为由中止项目。”一位熟悉工程建设的人士表示。
从双方签署的A2合同来看,中海外联合体几乎很难找到后手。在合同的争议部分,菲迪克合同文本中关于仲裁纠纷处理的条款全部被删除,代之以“所有纠纷由波兰法院审理,不能仲裁”。这使中海外联合体失去了在国际商业仲裁法庭争取利益的机会。

而前述业内人士介绍,工程建设纠纷因涉及很多专业技术,法官听不懂,一般都是先走国际仲裁程序,法官再据此判定。

一位接近中海外联合体的知情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在合同终止后,中海外在波兰的账户已经被冻结,国内转账至波兰变得非常困难。中海外联合体已经在波兰当地变卖资产,用以支付相应赔偿和结清分包商的欠款。“如果中海外及其联合体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波兰公路管理局将在法庭上寻求赔偿。”

波兰公路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勒卢肯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他认为,公路施工停滞已经给波兰公路管理局带来了社会和经济两方面的损失。比如,A2高速公路因为工程延期将无法准时开始收费;同时,施工停滞也意味着附近地区车辆拥堵的状况将加大。不过勒卢肯并没有透露何时对中海外联合体提起诉讼。

关于违约金,合同的规定是,如果承包方没有按照约定完工,延迟的每一天都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参考报价的附件来确定,没有上限。合同还规定,在2012年5月31日之前,承包商必须完成两个方向的路面(主路)工程量,保证路面能够通行。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违约,业主无论有无遭受损失,承包商均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与波兰公路管理局多方接触了解,其对中海外联合体追索赔偿的态度相当强硬。7月20日,特罗什斯基透露,该局已向中海外以及联合体发出索赔律师函;同时,该局还向于2009年出具资金担保证明的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和中国进出口银行(Export & Import Bank of China)发出律师函并已收到两家银行的确认函。
根据合同,中海外联合体向波兰公路管理局提交了相当于合同金额10%(约4700万美元)的保函,由中国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做保,为无条件见索即付(First Demand with No condition)的保函。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目前,中海外联合体内各家公司都在聘请律师,应对波兰公路管理局不断发出的律师函。一位熟悉波兰法律的人士分析称,由于联合体四家公司均为连带债务人,业主方可选择任何一家公司作为起诉对象,要求任何一家公司赔偿。四家公司均难逃脱被追索或诉讼的命运。
“这是一次离异,”波兰前外交官,华沙大学(Uniwersytet Warszawski)东亚问题专家波格丹·古拉尔赤克教授(Bogdan Goralczyk)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就像一对夫妇从甜蜜走向分手,双方都没有赢家。”
中海外事件带来的巨大冲击还远未结束。在6月30日波兰商会举行的主题为“我们能和中国人做生意吗?”的研讨会上,波兰商人代表们各抒己见,提出了各自对中海外事件的解读。在古拉尔赤克看来,这起离异中不仅有中国公司对波兰的误解,“波兰对中国的了解 也仅限表面”。
在该事件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波兰建筑设备商HSW(Huta Stalowa Wola S.A)的交易受此影响被暂停。甚至波兰总理图斯克也因此在秋季选举中遭到反对党的攻击。
中海外事件也引起了中国高层领导的关注,要求妥善解决中海外及其联合体因高速公路建造而起的各种风波,并予以反思。

在一位熟悉国际工程承包法律纠纷的律师看来,中海外波兰事件只是中国央企、国企“走出去”过程中一个交学费的典型案例,“中海外不是第一个,肯定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本刊特派伦敦记者张翃,实习记者喻思南、朱健对此文亦有贡献
发表于 2011-7-26 03: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很敬业,报道也算深入。看来事情不妙,国资局也要介入审查。现在最好大家献策,和波兰公路局对抗,把损失降到最低,挽回我们中国人的面子。
我们没有退路,只有坚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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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8: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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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8: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唯一的有效方法是反诉波兰公路局在招标书中有欺诈嫌疑对地质地理条件,环境保护等情况不作详细说明使得远离万里的中国公司不能充分了解项目成本需求而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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