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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妥的签证被取消,服务费该不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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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08: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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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某按照与客户刘小姐书面合同约定,为其办妥赴日工作签证。但由于刘小姐自身原因,在其动身前,工作签证被取消。因要求易某返还收取的服务费遭拒绝,近日,刘小姐一纸诉状将易某诉至杨浦区法院。

  【案件回放】

  去年3月,易某与刘小姐书面约定,由易某为刘小姐办理赴日的2年期工作签证。双方还约定,如因易某原因造成刘小姐无法拿到工作签证,易某承诺退还所有费用;但如因刘小姐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获取签证,易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书签订后,刘小姐预先支付服务费4万元。去年4月,刘小姐获悉赴日申请已获许可,又支付服务费尾款5000元,并订下前往日本的机票。

  今年5月,因有人举报刘小姐曾有持旅游签证赴日并在夜总会工作的经历,其签证被取消。她遂与易某协商要求返还服务费并赔偿机票损失,遭易某拒绝。今年2月,刘小姐诉至法院。

  易某到庭后辩称,双方虽通过协议由易某帮助刘小姐以工作名义申请签证,但她未受任何公司聘用,属违法操作。易某收到刘小姐支付的服务费后,已将其中4万元支付给境外合作者并联系挂靠公司为她办妥证件。因刘小姐自身原因导致申请许可被取消。所有损失应由刘小姐自负。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对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易某无此资质。刘小姐也没有《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不能被派往国外务工。刘小姐、易某所订协议,企图以虚构工作事实的方法达到刘小姐长期居留境外的目的,明显系以形式上的合法规避法律、法规,该协议应属无效。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易某称已将大部分钱款交与境外合作者用作办理刘小姐出境事宜的支出,未举证证明,不予采信。

  法院同时认为,刘小姐为准备出国订购机票,最终因不能成行造成损失,也是因其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寻求不正当出境、居留境外渠道所致,该损失应由刘小姐自行负担。最终,法院判决易某返还刘小姐服务费4.5万元,刘小姐要求赔偿机票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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