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四 递签。
商 务 签 证
a/ 基本条件
- 进入申根区境内,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不在被拒绝入境名单内。
- 申请人必须本人递交申根签证材料,外办仅可为持有普通因公护照者代递签证申请。
- 办理签证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以内。
- 申根签证应在申请人计划在申根国家中逗留时间最长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如逗留时间相同,则须在计划最先入境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
注:向领事机关提供波兰文或英文的资料,如提供中文资料则须附加波兰文或英文译文。使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附加材料。
b/ 必需的材料
- 签证申请表(英语或波兰语填写);
- 有效的旅游证件(护照),有效期至少超过签证有效期九十天;如持有旧护照,须一并提交;如旧护照丢失,须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丢失证明;如旧护照上交出入境管理局,须出入境管理局出具换发证明;
- 护照首页复印件;
- 两张2寸白底正面彩色照;
- 由申根国家合作伙伴出具的英语或申请国家语言的正式邀请函原件和复印件,邀请函必须打印在有公司抬头的纸张上(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网址)并提供居留时间和目的,行程和被邀请人基本信息;
- 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正式英文或申请国家语言的派遣函原件,包括派遣目的,居留行程,收入,在申根国家居住地,派遣函须在外交部认证;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正、复本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加盖公章;
-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
-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
- 全程旅行有效的健康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额要求达到三万欧元以确保支付申请人的医疗费和被邀请人因生病返回中国的交通费用; 保险须在申根国家接受的保险公司投保;
- 在邀请方不担保被邀请人拘留费用的情况下,申请人须提供财产证明(银行最近三个月的记录)和酒店预订确认;
- 由航空公司提供的有关中国-欧洲-中国机票预定单复印件;
- 如参加展会,须提供汇款单原件及复印件,收费确认,展位图及展品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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