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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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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20: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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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起,波兰对包括外贸在内的整体经济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外贸经营的垄断性管理。根据波兰法律规定,所有经济实体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力。波兰成为欧盟联系国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其外贸管理体制逐步与欧盟要求接近,进出口贸易主要通过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波兰经济部为主管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政府部门,对部分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波经济部对申请配额的企业进行审核后分配配额并发放许可证。 特许经营的商品有:军警用品、放射性物质、武器弹药的进出口;22度以上葡萄酒等酒饮料、乙醇、变性酒精、香烟雪茄、石油、柴油、燃料油等进口。 需取得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奶酪、乙醇、变性酒精、香烟雪茄、石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废金属、科技资料等。 需取得许可证的进口商品:天然气、奶酪、啤酒、葡萄酒、家禽肉、租赁进口设备、两用化工品、核技术产品、多用途设备和材料等。 进口配额商品:石油、柴油、燃料油、22度以上葡萄酒等酒饮料、乙醇、变性酒精、香烟雪茄等。 禁止进口商品:2缸发动机汽车、10年以上轿车和小货车、6年以上卡车、含氟利昂的冷冻柜、冷藏柜、纯酒精等。 波兰在开放本国市场的同时,对某些工业(如汽车制造、冶金、石化工业等)进行适度保护,主要措施是设置进口配额和保持较高关税。 (来源:上海经贸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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