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是欧盟成员国中为外国人办理劳动许可程序较为复杂的国家,入盟后外国来波就业及务工人员逐年增加,但繁琐的劳动许可及资质审批程序给外籍人员及其雇主 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应多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及减少相关审查文件的要求,波劳动部门对涉及外国人在波就业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于2009年2月1日起生效。
一、与此前办理劳动许可有关规定相比,新申办程序中最重要的条款变动如下:
取消双重渐进式申请劳动许可的程序,今后不必再获取预许可。 改革所谓“市场需求测试”机制。 授权省督制定各省签发外国人劳动许可的有关标准。 简化外国人更改工作所在地或职务变动程序。 办理许可时外国人无需出示上岗证。 除白俄罗斯、俄罗斯、乌克兰公民可无需获得劳动许可即在波兰境内工作外,摩尔多瓦公民今后也无需再获劳动许可。 省督最多可向雇员超过25人以上公司的外籍董事会成员在委派期内发放3或5年的劳动许可。 更新法案根据所从事劳动性质将劳动许可分为A,B,C,D,E五类。 实施非歧视性原则,即雇主必须保证外籍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其他从事同类工作人员的工资。 注:外国人(不具有波兰国籍的公民)若要在波兰合法工作,必须获得劳动许可。从事劳动不必局限于正式的劳动协议,也包括民法规定的其他协议(如委 任协议、工作协议)及(一年内超过30天的)外派劳务和经济主体的管理。
二、外国人获取劳动许可的分类:
A类:与办公地在波兰境内企业签署劳动协议的外国人 B类:为登记企业法人从事管理工作的外国人 C类:为外籍雇主工作且一年内的工作时间超过30天的外国人 D类:为外籍雇主工作(但该雇主在波兰境内不拥有分公司、工厂、或其他形式的组织活动),且从事临时性或偶然性出口服务的外国人 E类:为外籍雇主工作,在波兰境内的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从事B-D类型以外工作的外国人
三、以下情形外国人需要办理劳动许可:
根据与雇主签署的协议,须在波兰领土工作,且雇主的总部、居住地或分公司、工厂或其他形式的有组织活动场所位于波兰领土。 在法人公司或资本公司董事会中担当职务,且在波兰连续12个月内的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 受雇于外国雇主,并在与外国雇主签有长期合同的基础上被派往波兰分公司、工厂或下属公司等,在波工作时间全年中超过30天。 受雇于外国雇主,且外国雇主在波兰未设立分公司、工厂或其它形式的活动场所,但被派往波兰从事临时性或外派劳务性质的工作。 受雇于外国雇主,并被派往波兰从事上述2-4项以外的工作,且工作时间在连续6个月中超过3个月。 不必获得劳动许可的外国人包括: 欧洲经济区(EEA)和瑞士公民及其家属 拥有永久居留许可的人员 拥有在波兰获得欧盟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 拥有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获得欧盟长期居民身份的人员,且该人员获得在一定时期内与工作或经济活动相关的居住许可 借助临时保护或拥有宽容居留许可的难民 在个别条款中(尤其是2009年2月2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颁布的关于从事劳动的外国人无需获得劳动许可的法令)规定可免除劳动许可的人员,其中包 括: a. 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外语教师 b.(在欧盟内工作四年以上的)土耳其公民 在波兰高中完成学业的毕业生 文化教育交流人员 拥有雇主有意聘用的证明,在地方劳动局有登记,且在商务移民领域同波兰有合作的邻国公民 同欧盟签订有人员自由流动协议的国家公民 注:无须获得劳动许可并不等于不必获得合法工作的签证。外国人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应同时附上雇主有意在波兰聘用该人员的书面证明。
四、劳动许可的签发:
劳动许可应雇主申请由省督签发,通常不得超过3年,到期可延长。签发许可前,雇主必须保证受雇外国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其他从事同类工作人员的工 资,且需证明,其他在册登记失业人员无法满足其外籍雇员的相关条件。 雇员超过25人以上公司的外籍董事会成员在委派期内最多可获得5年的劳动许可。 由境外雇主派遣从事外派劳务活动的外国人,省督根据派遣期发放劳动许可。
五、劳动许可的拒签与撤销
出现以下情形省督拒绝签发劳动许可: 在申请中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信息或添加含有虚假数据的文件;隐瞒事实真相、使用伪造文件。 未达到相关条款要求。 经法院判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规被判有罪或被在认定有罪之后的两年期内。 违反刑法、劳动许可签发相关规定或犯有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行为的自然人或受该自然人管理的机构。 受雇外国人不符合招聘条件或资质要求;违反有关劳动许可签发程序。 受雇外国人在不受波兰欢迎人员名单之列。 下列情形省督可撤销劳动许可: 与签发许可相关的理由和证明发生变更。 签发许可的理由不复存在。 雇主未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外国雇员不再满足相关条款要求。 外国雇员中断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 获悉外国雇员被列入不受波兰欢迎人员名单。
六、违反外国人招聘规定的处罚
雇主招聘外国人非法务工处以3000兹罗提以上罚款。 外国人非法务工处以1000兹罗提以上罚款。 诱导外国人非法务工处以10000兹罗提以下罚款。 以帮助办理劳动许可或其它合法务工文件向外国人索取财物的,处以3000兹罗提以上罚款。 诱导他人雇佣外国人非法务工的,处以10000兹罗提以下罚款。 如外国雇员在劳动许可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曾务工,或在劳动许可到期之日三个月以前完工,而雇主未及时通知劳动许可签发部门的,处以100兹罗提 以上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