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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指南] 波兰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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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2: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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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在计划经济时期,波兰的社会保障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在职人员的供养系数越来越高,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波兰政府于1996年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目标是建立相对独立、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分别设立退休养老、医疗保健、工伤事故、失业救济等组织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及其组织独立于政府机构和预算之外,社会保障经费将通过财政拨款、社会筹资和职工平时支付等办法加以解决。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养老保险。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保证统一的支付比率,以维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第二层次是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支付比率因人而异;第三层次是个人自愿参加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现行依据是1991年的法律。转轨时期波兰的失业保险任务艰巨,政府努力在近年内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的办法是,主要通过政府建立的“劳动基金”(50%由企业负担,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50%来自国家财政预算)提供资金来源,对失业者发放为期半年的失业救济金。

    3、疾病与生育保险。现行依据是1974年的法律,采用社会保险的保障方式,包括现金补助和医疗补助两种方式。

    4、工伤保险。现行依据是1975年的法律,采用社会保险的保障方式。

    波兰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转轨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财政负担加重。目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国家和一部分地方预算,实行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国家预算拨款,波兰没有从立法上彻底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2、社会保障力不从心。由于资金不足以及贫困人口大量增加,社会保障力有不逮。同时,波兰还存在人口老龄化问题。

    3、较高的失业救济金助长了一些惰性。在东欧一些国家中,失业救济金可能高于原来技术水平较低工作的工资,这种现象在波兰最为突出。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为弥补转轨所产生的成本(第一支柱现收现付产生的缺口、降低缴费率产生的缺口),波兰通过变卖国有资产收入、财政预算收入、发行特种国债等办法弥补基金缺口。波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巨大的费用。波兰政府已决定将民航公司等52家最大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股份化,将所得的收入用于资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波兰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并负责将其中的一部分留作现收现付第一支柱之用,将另一部分作为第二支柱个人账户缴费转移到个人所选定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波兰建立了与智利类似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专门的养老基金监管机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政府对基金投资收入实行免税政策,投保者所获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监管则由专门成立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如同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波兰对养老基金投资有明确限制:海外投资不超过总资产的5%、股票不超过40%、公司债券不超过10%、银行存款不超过20%,不能投资于房地产、金融衍生工具。国债则没有限制。实际操作中,波兰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是:股票30%、政府债券35%,国家投资基金和市政府发行的债券5%,其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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