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385|回复: 0

劳务“合同”有偏差 劳务公司退保证金

[复制链接]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发表于 2009-9-24 13: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波华资讯微信公众号
  简要内容:李某通过国内某劳务公司出国劳务。河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仅是李某与波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媒介,仅起到居间、中介的作用,并非劳动合同的主体。


  人民网·天津视窗:李某通过国内某劳务公司出国劳务。然而,到了国外李某才发现,自己在劳务公司所看的样本合同,与实际签订的合同存在津贴降低等不同之处。回国后,李某将劳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费用35000余元。日前,河西法院审理后,判决劳务公司退还李某缴纳的保证金15000元。

  李某于2007年6月报名参加出国劳务,后按照劳务公司安排,于2007年11月去波兰的一家公司。然而,到达波兰实际工作后,李某才发现自己看的样本合同,与其实际签订的合同存在差别。2008年10月,李某回国后将劳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保证金、中介费以及各项费用35000余元。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仅是李某与波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媒介,仅起到居间、中介的作用,并非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李某主张的其出国前,劳务公司向其提供的有关雇佣条款与条件,就是其到达国外雇佣公司的劳动合同内容一节不能成立。对于双方在缴费协定中约定的由李某缴纳的保证金15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劳务公司退还李某缴纳的保证金。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我们

本版积分规则

办公地址|手机版|首页广告|关注微信|加入我们|合作伙伴|联系方式|民藏人|波兰华人资讯网

GMT+8, 2024-11-26 17:37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特别声明:本站提供网上自由讨论使用,所有个人言论仅代表网友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论坛立场,本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转载本站内容请标明文章作者和出处! 网站地图:SITEMAP.XML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网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