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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有差别打工者回国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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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3: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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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 记者 张敬 实习生 李岩通讯员徐德利张某报名参加出国劳务,到了国外才发现劳务公司给他看的样本合同,与他实际签订的合同存在津贴降低及周六没有加班的不同之处,张某回国后将劳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费用35000余元。  张某于2007年6月报名参加出国劳务,劳务公司安排其去波兰的一家公司。2007年11月,到达波兰实际工作后,张某才发现自己看的样本合同,与其实际签订的合同存在差别。2008年10月,张某回国后将劳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保证金、中介费以及各项费用35000余元。
  日前,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仅是张某与波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媒介,仅起到居间、中介的作用,并非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张某主张的其出国前劳务公司,向其提供的有关雇佣条款与条件,就是其到达国外雇佣公司的劳动合同内容,这一点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在缴费协定中约定的由张某缴纳的保证金15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务公司退还张某。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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