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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电力现状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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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00: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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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况    波兰,全称波兰共和国。位于欧洲中北部,面积 31.3 万 km2,1998 年人口 3 868 万,首都华沙。波兰工农业均较发达,工业的主要支柱为采煤、机械制造、造船、汽车和钢铁工业。波兰自1989 年起推行自由市场经济模式,1992 年经济开始回升并连年增长,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为 5%~6%。1995 年恢复至 1989 年前的水平。2000 年经济增长为 4.1%。目前,波兰人均GDP为 4 000 美元,人均收入 400 多美元。外汇储备约 300 亿美元。吸引外资累计 500 亿美元。外贸进出口总额 817 亿美元,逆差 183 亿美元。2001 年经济增长预计为 4.5%。    波兰煤炭资源丰富,除国内消费外,还有一定的出口量。波兰的能源自给率非常高,向市场化经济过渡前,综合能源自给率超过了 100%。从 1996~1997 年实际数据看,波兰通过进口石油来抵偿煤炭的出口部分,维持综合能源自给率。主要用于发电的煤炭消耗在逐年减少,相对于GDP的逐年增长,可以说能源利用效率在不断提高。   3 装机容量和发电量   3.1 装机容量    1998 年发电总装机容量为 3 384.3 万 kW,其中,火电装机容量为 3 173 万 kW,占总装机容量的 93.8%;水电装机容量为 211.3 万 kW,占总装机容量的 6.2%。1990 年波兰的总装机容量为 3 195.2 万 kW,1990~1998 年间装机容量总增长率为 5.9%。1990~1995 年间年均增长率为 0.7%;1997~1998 年年增长率为 0.38%。   3.2 发电量    1998年总发电量为 1 427.5 亿 kW.h,其中,电力公司发电量 1 351.51 亿 kW.h,占总发电量的 95%。其余为自备电厂发电和很少量的小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电力公司中火电发电量为 1 309.48 亿 kW.h,占该部分的 97%;水电发电量为 42.03 亿 kW.h,其中抽水蓄能 19.21 亿 kW.h,占水电的 46%。   4 用电构成    1995 年总用电量相比 1990 年下降了 6%。1997、1998 年总用电量变化不大。用电构成中高压用户用电量呈下降趋势,反映了国有大企业生产状况徘徊或下降;中压用户用电量有所增长,反映中型民营企业在增大;家庭等照明用电 1995~1998 年有所增长;农业用电 1995 年相比 1990 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1995~1998 年则呈缓慢下降趋势。   5 电力改革与管理体制    1990 年以前,波兰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过份依赖煤炭,形成了能源消耗型经济结构,并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电价也出于政治考虑低于成本。从 1990 年起,波兰解散了相当于电力部性质的原电力褐煤委员会,由经济部主管能源行业,开始引进竞争机制,对电力进行改革。首先从电力企业重组入手,将电力行业分成发电、输电和配电 3 个部分进行重组和民营化。1996 年制定了"到 2010 年波兰能源政策原则",提出电力等能源行业的改革目标。1997 年 12 月开始实施"能源法",设立了能源管制局(URE),要求到 2002 年末全部放开电力市场,建立符合欧盟要求的电力体制。波兰争取于 2003 年 1 月加入欧盟,因此其在前东欧国家中的改革速度引人注目,已吸引许多欧洲企业进入波兰电力市场。1999 年 11 月建立了电力交易所(GE),从 2000 年 6 月开始进行电力批发交易。   5.1 能源管制局与许可证制度    能源管制局(URE)是根据能源法设置的,局长由总理任命(任期 5 年),负责对电力、天然气、供热等能源部门的法规制定,指导企业进入竞争性市场,并消除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主要权限包括:发给和撤消有关发电、输电和配电交易的企业许可证;确认电价;监管电力交易中的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司法权限的争议进行裁决等。    各电力企业进入竞争性市场必须得到URE的许可(有效期为 10~50 年),取得许可的条件是满足URE对于项目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外国企业也可以申请许可并得到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每年缴付许可费,其数额根据年售电量或营业收入的比例确定。   5.2 电力批发市场与用户直接购电权    波兰将电力市场划分成 220 kV 及以上的全国电力系统市场和 220 kV 以下的地区电力系统市场,均采用竞争方式进行现货交易与合同交易。波兰输电公司(PSE)的垄断性地位被打破,发电公司可直接向现货市场出售电力。配电公司、大用户可直接与电力交易公司签约。PSE将主要从事系统的运营。    目前的批发市场主要由发电公司和配电公司与PSE之间的短、中、长期合同构成。配电公司原来只能向PSE购电,现已将从市场购电的比例提高到 35%。能源管制局负责制定管理 1~2 年 过渡期内的交易价格。    波兰能源法将允许用户选择供电企业的权利称为第三者取得权(TPA),从 1998 年 9 月起,每年用电量超过 5 亿 kW.h 的用户可取得第三者取得权,之后分阶段扩大取得TPA的用户范围。到 2005 年 12 月以后将全部开放。从实际进展看,1999 年度已有用电量 1 亿 kW.h 以上的 83 家企业取得TPA,电力市场的 37% 实现了自由化。另外,能源法也规定了天然气系统到 2005 年 12 月全部开放,由于新立项的电厂建设项目多数为燃气发电,将迫使现有电厂必须提高竞争力。   5.3 电力交易    作为电力市场自由化的重要环节,波兰已初步制订了电力交易制度。1999 年 11 月设立的"能源交易公司"(GE)从 2000 年 6 月起开始进行交易。GE由国有资产部以出资比例30%相对控股,现已有 40 家电力公司加入交易(其中包括 2 家国外公司)。目前,PSE和发电公司间的长期合同电量占国内总发电量的 65%,但配电公司及用户已可不通过PSE直接向发电公司购电。GE以北欧国家和西班牙的电力交易所为模式,计划在 2002 年度使现货交易量达到总发电量的 30%,并最终成为包括捷克、斯洛伐克和立陶宛等国的跨地区交易所。   5.4 企业民营化    企业民营化由波兰国有资产部负责,几乎所有电力企业都在以股份公司为方向进行结构改革。预计到 2002 年底,发电公司、热电公司、配电公司和波兰输电公司将完全实现民营化,但投资者在电力市场中拥有的份额不得超过 15%。    波兰在企业民营化方面采取了多种形式。1998年向法国电力公司(EDF)出售了科拉科夫热电厂 58% 的股票,是在民营化中比较成功的例子。此外,还有一些电厂的股票已上市。波兰输电公司的民营化将在 2002 年以前进行,并进行职能分离和资产透明化的结构改组。对于配电企业,则计划把现有的 33 家配电公司按地域改组成 8~10 个集团,各自的市场占有率要达到 12%~15%。集团公司的民营化正在进行之中。   6 电源设施   6.1 火电    至 1999 年,波兰共有 56 座火力发电厂,其中 33 座是热电厂,还有 5 座燃褐煤电厂。1998 年的火电总装机容量为 3 173.0 万 kW。波兰的主要火电厂见表 6。    1998 年 6 月,经济部发布了发电市场的重组计划,把各自的发电厂集中在 7 家持股公司里。预计到 2002 年底以前实现民营化。"重组计划"要求发电公司以保持市场竞争力、偿还投资为基准设定电价。无烟煤发电同褐煤、天然气发电相比成本更高,50 多座火电厂几乎都在用无烟煤发电,较小型的燃煤发电厂在国内乃至将来的欧洲电力市场中很难适应高度竞争。按"重组计划" 3 座褐煤火电厂已同褐煤矿合并,并计划将其他燃煤电厂重组在4家新公司下。但此计划的最后实施尚有很大阻力。    热电厂主要向地方供热,因此,热电厂的重组以地方为主。除向地方供热外,仍可保留原有向全国电网售电的方式。   6.2 水电    波兰的水力发电占总装机容量比例很小,而且其中以抽水蓄能发电为主,主要用于调峰。小型水电站约有 100 多座。5 座抽水蓄能电站均属于国有抽水蓄能发电集团(ESP)。波兰政府已将ESP股份向波兰输电公司转移,逐步实现民营化。据测算波兰水力资源可达 700 万 kW。   6.3 风电    波兰国土的 40% 适宜风力发电,至 1999 年 6 月风电装机 19 台( 0.46 万 kW),计划到 2000 年风电装机达到 3 万 kW。有关立法规定,从 1999 年 3 月起,配电公司有义务购买可再生能源所发电量。   7 输配电    波兰输电公司是波兰唯一的输电企业,直接由URE管理,拥有 220 kV 以上的高压输电系统;负责电网的开发与经营、国际电力交换、中央/地方电力调度所和抽水蓄能电站的经营管理。预计到 2002 年实现民营化。    波兰输电系统以 750 kV、400 kV 和 220 kV 为主干系统,至 1998 年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长度:750 kV 长 114 km;400 kV 长 4 677 km;220 kV 长 8 127 km;110 kV 长 32 293 km。    波兰输电系统与西欧电网互联,进行电力交换。1997 年电力出口量为 75.4 亿 kW.h,电力进口量为 53.6 亿 kW.h。主要交易国为德国、捷克、奥地利、乌克兰。       波兰全国低压电力用户 1998 年已超过 1 500 万户,包括家庭用户 1 075 万余户、农业用户 200 多万户及其他用户。   8 电价    1998 年以前,零售价格由财务部决定,批发价格由经济部决定。自 1999 年 1 月起电价由电力公司自己设定并由能源管制局批准。除煤炭和社会保障领域外,一般没有补助金制度。    波兰输电公司(PSE)把从不同发电厂购电时的多种价格汇集成"批发价格表" 作为向各配电公司售电时的电价。当电力市场完全开放后,配电公司可直接向发电公司购电时,该"批发价格表"作为过渡手段将陆续完成其使命。表 7 为PSE按时间段区分的电价表。    各产业用户的平均电价见表 8。可以看出,1990~1998 年间,波兰曾几次大幅度调整电价,各产业及家庭用电电价都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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