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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建筑管理部门及建筑产品认证体系简介【资料】(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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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9 01: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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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产品的定义及基本要求 (一)建筑产品的定义 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通过建筑产品指令(Construction Product Directive:CPD)89/106/EEC,即各个欧盟成员国为了保证其境内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设计与施工上不对人、家畜(禽)、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为维护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该指令不仅涉及到建筑物的安全,而且涉及到健康、使用寿命、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经济因素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 根据该指令的定义,“建筑产品”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内的任何一种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建筑产品的基本要求包括:抗力学性和稳定性;着火时的安全性;卫生、健康和环境;使用安全性;噪声防护;能源经济性和保温性。 (二)建筑产品的基本要求 建筑产品必须适用于符合其预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个工程和工程的各独立部分),同时要考虑到经济性,在遵守法规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机械阻力及稳定性; 2、防火安全; 3、卫生、健康与环境; 4、使用安全; 5、噪音防护; 6、节能及保温。 二、波兰市场销售的建筑产品 CE标志和B标志是波兰建筑产品市场的两种准入标志。 (一)CE标志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是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并且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加贴CE标志的建筑产品,可进入波兰市场销售,否则不得销售。但是,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包括波兰在内的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二)B标志(B-MARK) 凡是可能危害到消费者安全的本国产及进口产品,或用 于保障生命,维持卫生及保护环境的产品,如果没有CE标志,则必须在包装上附贴B标志(B-MARK),B代表波文Bezpieczny(安全之意)。这类产品包括燃料、机器、家用化学产品、精密电子仪器、建筑产品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及运输工具等。 B标志是波兰本国安全认证的标准,是建筑产品进入波兰市场的自愿性安全标志,表明该产品已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及波兰相关法律的要求,可以在波兰市场上进行销售。只有当产品被证明对生命安全、环境保护无任何危害方可附贴该标志,如果产品没有标贴该标志,则表示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不允许进入波兰市场销售。B标志适用于建筑法规范围内的所有种类的建筑产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目前越来越多的建筑产品的认证都是强制性的,特别是用于防火的建筑产品,即必须在产品包装上附贴B标志以及随附以下证书 (产品名录在GAZETTE OFFICIAL NO.5/2000ITEM53): 1、由波兰认证机构签发的产品安全证书 2、由波兰认证机构检定认可的外国认证机构签发的产品 合格证书 3、由波兰认证机构检定认可的外国或波兰制造商的产品 合格证明 但是,凡是经检定后确认对消费者安全、环境保护无显著 影响,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均遵循有关管理条例的,这类建筑产品不用附贴B标志,也无需随附相关文件。 三、欧盟及波兰建筑产品的认证体系 (一)欧盟建筑产品的认证体系 目前有40余类建筑产品被列入欧盟CE强制性认证目录。根据欧盟理事会指令89/106/EEC规定,建筑产品的合格证明取决于以下要素:制造商自有的工厂生产控制体系,以保证生产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或对于有技术规范指明的特殊产品除了工厂生产控制体系外,还有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参与对生产控制或产品本身的认证和监督。当建筑产品符合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时,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表可签发产品的合格证明,或是委托认证机构为产品生产的控制系统或产品本身签发合格证明。随后,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代表有权将相应的 CE标志加附在产品上、产品所附标签上、包装上或随附的商业文件上。 1、欧盟理事会指令89/106/EEC所规定控制建筑产品合格的方法: a)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初步测试; (b)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按照预定测试方案从工厂抽样,进行测试; (c)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从工厂内、市场上或建筑工地抽样进行审核测试; (d)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从准备交货或已交货的批中抽样,进行测试; (e) 工厂生产控制; (f) 由认证机构对工厂本身和工厂生产控制进行初步检验; (g) 由认证机构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持续性监督、评估。 2、参与合格证明的机构 根据机构不同职能,可分为以下三种机构: (ⅰ)认证机构,指具有按照给定程序及管理规则进行合格认证所必需的能力及责任的官方或非官方的公正机构; (ⅱ)检验机构,指具有一定组织、人员、能力及职业道德的公正机构,它按照规定准则行使职能,如对制造商的质量控制行为进行评估、认可推荐及结果审查,以及在工地、工厂或其它地方对产品进行选择与评估; (ⅲ)测试实验室,指对材料或产品的特征或性能进行测量、检查、测试、校准或其它认定的实验室。 上述3个功能可以由同一个机构完成,也可以是不同机构,此时参与合格证明的检验机构和/或测试实验室作为认证机构行使其职能。 (二)波兰建筑产品的B标(B-MARK)认证体系 波兰建筑产品的B标认证是波兰本国认证体系,无论是波兰本国产还是进口的建筑产品,如果没有获得欧盟CE认证,则必须得到波兰检验认证中心Polish Centre for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PCBC)的认证。 检验认证工作由波兰检验认证中心及其授权的检验和发证机构进行,只有经认证并贴有B标的产品方能投放市场,该认证有效期为3年。波兰市场上销售的建筑产品如果已获得欧盟的CE认证并附贴CE标志,则无需经B标认证。 根据波兰建筑法规,建筑产品始终处在经常性的监督之中,并接受强制性检测以获得许可。为此目的,PCBC认可了一批公立和私立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目前波兰设有17家独立的经认可并授权的认证机构,负责签发B标证书。 建筑产品制造商如需申请获得B标志证书,应向PCBC提交下列文件:认证申请书、产品文件、填妥的相关问卷、由认可实验室发出的产品测试报告、认证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指定的产品必须展示规定的安全标志,或证明已符合安全规定。 认证机构在对建筑产品是否合格进行评定时,会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查,然后进行评估、验证,确定该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同时还要注册登记、认可和批准,最后颁发合格保证。 ~待续~ 文章来源:驻波兰使馆经商参处
 楼主| 发表于 2008-5-19 01: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波兰建筑管理部门及职能 波兰建筑管理部门架构图 (一)建筑检查总局(The General Office of Building Control,GIBC) 波兰最高建筑管理部门是建筑检查总局,主要执行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如作为中央管理部门对一些事务做决策性的决定;监督和管理省、地区级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检查部门;对经认证取得建筑资格的实体、建筑专家、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个人等机构和人员进行注册备案。 建筑检查总局的最高领导是建筑总检察官,由波兰总理任免,候选人来自国家人才库,一般均为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和楼宇事务的专业人员。总理同样有罢免总检查官的权利。建筑总检察官负责处理建筑检查的相关事务,特别是与建筑法律和建筑产品法规有关的事务。 建筑检查总局依据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可对市场上的建 筑产品进行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检查。 强制性检查包括: 1.维持并更新需检查的问题建筑产品名单; 2.制订批准并下发年度各省检查计划; 3.对市场上销售的加贴CE标志的建筑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交由市场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局长(the President of UOKiK)进行评估; 4.为市场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局长制订年度计划,对市场上销售的加贴CE标志的建筑产品进行检查。 非强制性的包括: 1.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按照计划表实施检查; 3.在检查过程中对建筑样品进行检测; 4.监督各省建筑检查局实施检查计划及完成各项任务。 建筑检查总局作为中央政府管理部门,是欧洲建筑检查联 合会(The Consortium of European Building Control, CEBC)的成员之一,对除了矿业以外的所有建筑均进行管理和检查,同时也收集建筑市场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统计。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检查部门的基本职能 建筑检查总局从职能上被划分成建设行政管理和建筑检查两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其基本职责包括: 1.在建筑法律的范畴内,对以下与建筑有关的事项实施监管和检查: —根据土地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制订当地建筑发展规划; —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施工地点和工程性质批准施工项目; —建筑工程必须符合波兰现行的建筑行业技术标准; —建筑产品的使用。 2.根据建筑法律的有关决定实施管理:建设行政管理和建筑检查部门会检查施工单位或个人是否遵循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检查部门联合对国内建筑工程、房屋楼宇质量和国内及进口建筑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其工作受建筑检查总局和建筑总检查官的管辖。 (三)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检查部门 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3级领导,最高领导是建筑检查总局,其次是16个省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机构是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包括308个县和5个乡镇)。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事务;对下属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国防安全为前提对海事建筑、水利工程、道路建设和城市机场等建筑工程进行管理。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主要负责发放建筑许可证、受理建筑施工申请、发放土地许可证等。 2、建筑检查部门 建筑检查部门也分3级管理,即:建筑检查总局、省级建筑检查局(PIBC)和地方建筑检查局(DIBC)。 省级检查部门负责处理地方检查部门上报的相关事务,对 下属的地区建筑检查机构进行监管,同时也对建筑工程进行初审。对于市场销售的建筑产品,省级建筑检查部门负责初级审核。根据建筑产品有关条例,还负责制订当地检查计划、参与建筑检查总局的检查计划、在检查过程中对建筑产品样品进行测试、及时传达建筑检查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来自海关的建筑产品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制订年度全省检查计划并上交建筑检查总局、协助建筑检查总局执行任务、向建筑检查总局递交年度总结等。 地方建筑检查部门的职能包括: 1.颁发或实施命令和阻令,如:拆除无建筑许可或违反建筑管理规定的建筑、对施工中出现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措施、检查未达标的建筑工程、责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进行修复、拆除不适宜整改或重建的建筑、从潜在倒塌隐患的建筑内撤离居民和财物; 2.对房屋楼宇的日常检验; 3.处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四)其他波兰建筑产品的监管机构 波兰市场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UOKiK,the Office for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波兰市场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是政府对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而设立的机构,有权对市场上销售的建筑产品进行监管,以防止不合格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安装、使用,其职责主要包括: 1)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合作; 2)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检查计划提出意见与建议; 3)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交换市场信息,特别是对加强监管防止不合格的建筑产品流入市场; 4)对所有不合格的建筑产品进行备案登记; 5)对市场上销售的建筑产品进行检查并收集信息。 (五)全国问题建筑产品名单(The National List of Questioned Construction Porducts)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安全,对于波兰市场上发现问题的建筑产品,建筑检查总局整理了《全国问题建筑产品名单》并不断进行更新。该名单中包括了近年来发现问题的在市场销售的所有建筑产品,包括问题产品的类别、生产商、不达标原因等。规定了销售的建筑产品必须要有一定的标记并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特别是产品标记中应包含以下信息:产品的使用范畴、产品的来源地、危险标记及关于使用该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的警示。 该名单的网址为:www.gunb.gov.pl/kwzwb/index.php 文章来源:驻波兰使馆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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