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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儿童权利监察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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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2: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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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波兰[/wiki]儿童监察官依据2000年1月6日通过的《儿童监察官法》而设立,《儿童监察官法》又是依据波兰共和国宪法第72条第4部分制定的。   在《儿童监察官法》第4条第1部分的基础上,波兰议会于2000年6月8日通过了一项决议,任命Marek Piechowiak博士为儿童监察官。Marek Piechowiak博士于6月30日宣誓就职。2000年9月Marek Piechowiak博士从办公室递交了一封辞职信。波兰共和国议会于2000年10月25日接受了他的辞呈。   Pawel Jaros先生,下议院议员,法官,被任命为新的儿童监察官,于2001年2月16日宣誓就职。   儿童监察官本着对儿童的尊严和权利应有的尊重进行工作,以确保儿童得到完全的、协调的发展(《儿童监察官法》第3条)。工作的主要指导来自于《儿童监察官法》,该法特别强调以下几点(第3条第2部分):   *生命及健康权   *得到家庭抚养的权利   *拥有足够的社会地位的权利   *受教育权   根据该法,监察官应该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保护儿童远离暴力、虐待、剥削、堕落、疏忽和其他虐待行为。出于促进儿童全面、协调发展的目标,对于保障儿童权利采用一个综合的手段是很有必要的。对儿童福利的充分理解是儿童监察官办公室的特色之一。   儿童监察官的工作准则包括以下:   *福利准则(采取任何行动都要出于儿童最大利益的考虑)   *平等准则(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个儿童以保证他们得到完全的发展,对那些需要更多照料的儿童给予特别的照顾)   *尊重父母的权利和职责的准则,这些权利和职责有关于父母对他们孩子的发展和抚养   监察官行动的直接受理人是公共权利机构,组织和研究会,儿童监察官可以将需求提交这些机构(第10条):   *解释和必要的信息及包括个人信息的文件资料;   *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儿童的利益采取行动;   *儿童监察官可以与他们联系并提交自己的意见和行动,其目的旨在对儿童权利和福利的有效保护(第11条)。   儿童监察官也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提议以启动立法或者发布或修改其他法律法规(第11条第2部分)。意见调查员的另一个工作是提供有关儿童状况的信息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意见调查员通过对他自己启动的法律的预见着手行动 ,对侵犯儿童权利或福利的相关信息给予特别注意。儿童监察官向议会提交自己关于儿童权利的行动及建议的年度报告。这些报告会被公开(第12条)。   儿童监察官办事处的建立极大地充实了保护儿童权利的机构。儿童监察官的调停的工作方式被称作“柔和的”手段。他们与国际组织针对人权的调查职责十分相似,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译/ 张雪梅 中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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