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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政治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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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21: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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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波兰政治经济体制
 
第一章 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
第一节 解放前的政治经济简况
波兰建国于公元966年。它在历史上是个多灾多难的国家,建国后曾有168年(1138-1306年)的封建割据时期。1572-1795年期间,波兰共加冕了11个国王,其中7个是外国人。18世纪波兰国家曾被俄国、普鲁士、奥地利三次(1772年、1793年、1795年)瓜分,1795年第三次瓜分后,波兰国家灭亡,被外国奴役了120多年之久,直到1918年国家才重获独立。1944年7月获得解放,建立了波兰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是英雄的人民,不仅为本国的独立和解放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而且为欧洲和世界的革命运动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称誉波兰人民是捍卫世界文明的革命战士。恩格斯指出:“工人政党同情波兰的主要原因是:不仅在斯拉夫民族中,而且在欧洲民族中,波兰都是唯一的一个过去和现在都一直以全世界革命战士的身分进行战斗的民族”。1 解放前,波兰是个落后的农业国。1921年,农业从业人员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3.8%,工矿企业和运输业中的从业人员只占10.8%。全国44.8%的土地掌握在只占整个农户0.55%的地主手中,而70%的农民为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波兰在1918年国家独立以前,全国被划分为俄国、普鲁士、奥地利三国占领区,各占领区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西部地区(普占区)的经济发展较快,东部向东南部地区(俄占区)经济发展较缓慢。总而言之,波兰从1918年国家独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前一年(1938年),经济发展是非常慢的。例如:1938年波兰的工业总产值只占世界工业总产值的1.3%。原钢的年产量为140万吨,人均才42公斤,电力400万度,人均为115度。 1939年9月1日,希特勒军队对波兰发起了突然袭击,揭开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序幕,并开始了希特勒法西斯对波兰的5年血腥占领和波兰人民为自由独立而进行英勇斗争的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波兰是东欧国家中损失最惨重的国家,其丧失602.8万人,其中64.4万人直接死于战争,其他人则死于希特勒集中营,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22%。全国60-70%的工业和1/3以上的耕地被战火摧毁,遭受的物质损失达500亿美元,即相当于美国1929年全年的社会总产值2。波兰人民几乎是在一片废墟上重建自己的国家。 战后,波兰的领土和疆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43年在德黑兰会议上,美、英、苏三国代表就已经确定了波兰的东部边界,称之为寇松线3,即把从人种学上不属于波兰族的民族居住的领土,划归为俄罗斯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45年的波茨坦会议确认了波兰西部奥得河和尼斯河上的边界。东部划归苏联的领土为18万平方公里,而西部划归波兰的领土只有10.15万平方公里。战后,波兰的领土比战前减少7万多平方公里。随着国家疆界的变化,波兰成为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  
第二节 解放后政治和经济的
发展及体制的形成
  波兰人民在本国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下,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反对外来侵略和奴役的民族解放斗争,反对本国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社会解放斗争,并通过革命的道路夺取政权以后,于1944年7月建立了波兰历史上的第一个人民政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民政权面临的最迫切任务是,对政治、社会、经济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造,重建被战争破坏的国家。1944年9月6日,国家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在已经解放了的国土上开始进行土地改革,随后又在收复的西部地区进行了土改工作。土改法规定,将无偿地剥夺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拥有100公顷土地以上,其中有50公顷农业用地者;在波茨南、西里西亚地区拥有100公顷土地以上者,不管农业用地多少),把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有100多万户(占总农户的40%)农民和农业工人分到了600多万公顷土地,每户平均分得5.7公顷土地。与此同时,国家还把25公顷以上的森林和林业用地收归国有。1946年1月3日颁布了关于大中型工业企业、交通运输、银行国有化的法令,使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实现了国有化。 1980年以前,波兰的经济发展大体分为4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44-1949年)为战后经济恢复时期,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第二个时期(1950-1958年)为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第一阶段,它为重工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使波兰成为工业-农业国,改变了落后的农业国的面貌;第三个时期(1959-1970年)为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第二阶段;第四个时期(1971-1980年)为经济发展的“新战略”时期。4 波兰自1944年解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了显著成就,把一个原来落后的农业国建设成为工业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明显的提高,1979年(危机的前一年)按人口平均的国民收入达3830美元,占世界第二十七位。5沃伊切赫·雅鲁泽尔斯基1984年7月22日在庆祝波兰解放四十周年大会上说,自1946年以来,波兰的工业增长39倍,农业增长3倍,国民收入增长9倍。6   一、解放初期的政治与经济及其特点 (一)政治体制 波兰人民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议会制,实行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的制度。根据波兰工人党(波兰统一工人党的前身)中央委员会的倡议,1943年12月31日在[wiki]华沙[/wiki]成立“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起临时议会的作用。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由波兰工人党、波兰社会党左派、农民党、民主党,以及其他进步组织的代表组成。波兰工人党中央委员博莱斯瓦夫·贝鲁特担任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立法、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会议的工作、决定国家关于内政外交的一切重大事务。全国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会议主席团行使其除立法以外的各项职权。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的活动到立法议会诞生为止。 1947年1月19日,波兰进行了第一次议会选举,选举产生了一院制的立法议会,它的主要使命是立法。波兰立法议会的产生,是以波兰工人党为首的民主阵线的胜利,从而结束了为巩固人民政权而进行的斗争,国家进入了政治稳定的新时期。因为当时制订宪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所以,立法议会于1947年2月19日通过了《关于波兰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法》,称之为“小宪法”。小宪法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立法议会。小宪法一直实施到1952年7月22日颁布《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止。随着宪法的颁布,立法议会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1952的10月26日,进行了议会选举,并于当年11月20日成立了波兰人民共和国议会。 《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是波兰解放后制订的第一部宪法,也是现行宪法。这部宪法先后经过十多次修改,由原来的10章91条,增加到11章108条。宪法规定,波兰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76年2月10日修改宪法后,改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议会和地方人民会议。波兰统一工人党是波兰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领导力量。同盟党有:统一农民党和民主党。统一战线组织为波兰人民统一阵线。波兰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存在3种经济成分:全民所有制(亦称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亦称合作社所有制)、私人所有制(现称个体所有制)。国家对对外贸易实行垄断。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福利和文化条件,不断发展国家的生产力,加强和巩固国家的防御力量和独立。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职业、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出身、社会地位、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劳动、休息、受教育、医疗保健、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通信、游行、示威等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年满21岁的公民才有被选入议会的权利。公民有遵纪守法、保护和加强社会所有制、保卫祖国、保守国家机密和服兵役等义务。 宪法规定,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监督国家其他权力和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议会常设机构为国务委员会。议会和国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部长会议是最高国家执行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由议会任免,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修改宪法的法令须经至少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的议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方能有效。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议会 宪法规定,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具体职权是:立法、制订和修改宪法;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社会-经济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其他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选举国务委员会和最高监察院院长;组建政府;宣布战争状态等。议会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每届议会任期4年。议会由460名议员组成。参加议会的各党派,为了统一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活动,组成议员团或议员小组,议会中有3个议员团:波兰统一工人党议员团、统一农民党议员团、民主党议员团,以及3个议员小组:波兰天主教社会联盟议员小组、帕克斯协会议员小组、基督教社会联盟议员小组。各省选出的议员可以组成省议员团。宪法规定,议员非经议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议会的机构有:议会主席团、元老会议、常设委员会和秘书。议会主席团由议长和副议长组成,是议会内部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领导议会的工作,对外代表议会。元老会议由议会主席团的成员和各议员团的主席或副主席组成,是议会主席团的咨询机关,其任务是:审议议会会议的的日程,对议会机关的选举和议会会议讨论的方式提出建议,完成议会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务。 议会内部的辅助机构是议会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的活动基本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任务,即对提交议会的草案提出意见;二是监督任务,即审议各主管部的工作报告,分析和评定 行政工作,并把结果提交国务委员会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解决具体问题的参考。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行会议,第一次会议不得迟于4月1日召开,称之为春季会议;第二次会议不得迟于10月31日召开,又称秋季会议。议员、国务委员会和政府享有立法倡议权。 (2)国务委员会 波兰立法议会于1947年颁布的小宪法规定,国务委员会为最高国家执行机关之一。1952年宪法把国务委员会改为议会的常设机构,它的活动受议会领导,在议会闭会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议会的职权。每届议会在第一次会议上,从议会中选举产生国务委员会,它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4人,秘书、委员11人。国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议会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议会选出新的国务委员会为止。国务委员会的职权是:负责议会选举;召集议会会议:监督法律同宪法的一致性;解释法律;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任免波兰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其他国家外交使节递交的国书;批准和废除国际协定;授予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行使赦免权;行使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应由国务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国务委员会在集体领导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工作,在议会闭会期间,发布法律效力的命令,提请议会下次会议批准。国务委员会发布的命令需由国务委员会主席和国务委员会秘书签字。在议会闭会期间,国务委员会有权宣布战争状态和发布动员令等。国务委员会主席为国家元首,由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政治局委员担任。现任国务委员会主席是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沃伊切赫·雅鲁泽尔斯基。 2、最高国家执行机关 部长会议(亦称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 1944年7月22日在卢布林成立波兰民族委员会,这是波兰历史上的第一个临时人民政府,它领导了波兰人民争取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斗争。波兰民族解放委员会由参加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的各党派代表组成,波兰社会党人爱德华·奥苏布卡-莫拉夫斯基任主席。波兰民族解放委员会于7月22日发表的宣言成为人民政权的基本纲领。这一天就成为波兰的国庆纪念日。宣言提出将对政治、社会和经济进行根本的改造,宣布废除1935年4月颁布的反民主的宪法,承认1921年3月17月的宪法为唯一有效的宪法,并指出,波兰设在伦敦的流亡政府是欺世盗名和非法的政权。宣言提出了四大任务:进行全面的改造;把反希特勒的战争胜利进行到底,创建新的民主行政机关;重建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在对外政策方面,宣言强调指出,同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的持久同盟,是波兰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主张通过双方协商的途径,调整波苏边界,其原则是:波兰的领土归波兰,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的土地归苏联。并希望同其他国家,特别是同苏、美、法等国保持传统友谊与同盟。7 194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在第六次会议上决定,把波兰民族解放委员会改组为波兰共和国临时政府。临时政府总理由波兰社会党代表、原波兰民族解放委员会主席受德华·奥苏布卡-莫拉夫斯基担任,副总理由波兰工人党中央总书记瓦迪斯瓦夫·哥穆尔卡和民主党代表斯塔尼斯瓦夫·雅努什担任。临时政府的成立对于国内政治形势的稳定和波兰国际地位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 1945年1月12日,苏联红军和波兰军队发起了攻势,华沙于1月17日获得解放,随后波兰的大部分领土均得到了解放。鉴于波兰人民政权和伦敦流亡政府两大政治力量在1944年8月和10月的谈判没有取得结果,波兰问题被提到美、英、苏三大国的雅尔塔会议(1945年2月4日至11日)。雅尔塔会议的声明指出,波兰解放后的新形势,要求建立一个具有更广泛民主基础的临时政府,其中既要有国内民主力量的领导人,也应有国外的波兰代表。这个新的临时政府应该叫做“波兰民族团结临时政府”。8波兰民族团结临时政府的组成是:波兰工人党和农民党的代表各6名,社会党代表5名,民主党代表2名,无党派人士1名。受德华·奥苏布卡-莫拉夫斯基仍担任政府总理,瓦迪斯瓦夫·哥穆尔卡和伦敦流亡政府的代表斯塔尼斯瓦夫·米科瓦伊哥克担任副总理。波兰民族团结临时政府的成立,不仅促进了波兰问题的解决,而且进一步稳定了国内的局势。立法议会成立后,小宪法规定,国家设立总统建制,总统是国家的元首,并兼任国务委员会主席。根据小宪法的规定,波兰成立了波兰共和国政府。原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博莱斯瓦夫·贝鲁特当选为共和国总统,组成了以波兰社会党领导人约瑟夫·西伦凯维兹为首的新政府。根据1952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国家定名为波兰人民共和国,取消了总统建制。部长会议成为最高国家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 部长会议实行集体领导,由议会任免,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议会闭会期间,国务委员会根据部长会议主席的提议,任免部长会议成员,并把自己的决定提交议会下次会议批准。 部长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部长会议主席(亦称政府总理),副主席若干人,最高监督院院长,各部部长,部级委员会主席。1969年,部长会议决定建立政府主席团,负责研究现实的经济问题,对部长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及部长会议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务。政府主席团由部长会议主席和副主席以及由指定的部长会议的其他成员组成。 部长会议主席负责领导部长会议和政府主席团的工作,根据法律的规定发布命令和指令。部长会议的职权是:领导和协调政府各部以及其他下属机关的工作;制订国家年度预算和计划草案、国民社会经济计划和长期计划草案,并负责把这些草案提交议会批准;监督国家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每年向议会提交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保护公共秩序、国家利益和公民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发布命令、决议,并监督其执行情况;领导国家的外交工作和国防工作;领导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 部长会议各部部长和部级委员会主席负责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和部长会议的决议、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和决定。部长会议有权撤销部长的决定和发布的命令。          
 
波兰国家机关组织系统表(1980年前)
 
   资料来源:《波兰概况》,波兰国际新闻出版社1979年版第304页。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解放初期,波兰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分开的。各级人民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地方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管理机关。各级地方政府对同级人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1950年3月20日,议会颁布的《人民会议法》决定,改革地方的政治体制,撤销各级地方政府,由各级人民会议代行其职能,把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能均集中于人民会议。人民会议的全体会议行使立法、监督和协调的职能,人民会议主席团行使执行机关和管理机关的职能。 1972-1975年,对地方权力和行政机关又进行了一次改革,重新把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开,人民会议作为地方权力机关,行使立法和监督职能,同时,它也是社会自治机关。各级地方政府为地方国家执行机关和管理机关。 1975年为了减少中间层次,发展地方民主和加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县的建制,建立市(市或镇)级机关,实行乡和省两级制,与此同时,还进行了行政区划的改革,把全国17个省划为49个省,其中包括3个直辖市(华沙、罗兹和克拉科夫)。 4、国家监督和司法机关 (1)最高监察院 1944年7月19日,波兰立法议会 《关于波兰共和国最高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法》规定,最高监察院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民经济的一切活动,隶属于政府,受国务委员会监督。 (2)检察院 1950年以前,检察院是国家行政机关。1950年3月20日对检察院进行了改组,它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务委员会负责。 (3)司法机关 在临时人民政权初期,司法机关是军事法院、专门法院、反经济贪污和破坏的专门委员会。1950年3月,由于检察院的改组,为了适应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成立了最高法院、省法院和县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监督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法院对国务委员会负责。 5、政党体系的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波兰除工人阶级政党外,还存在各种民主党派。这些民主党派都为波兰的独立和解放作出过自己的贡献,在国内有坚实的基础。 1882年波兰革命者组成了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大无产者”。1918年建立了波兰共产主义工人党,1925年改名为波兰共产党。但是,1938年被共产国际以所谓“敌人窃取了党的领导权”的莫须有的罪名而解散,波共领导人被逮捕,直到1956年苏共二十大以后,才承认解散波兰共产党是错误的,并为波兰共产党领导人恢复了名誉。1939年9月,当希特勒军队侵犯波兰揭开第二次世界大战序幕时,波兰却没有工人阶级政党,只有一些由波兰共产党人领导的地下革命小组,为了更好地领导波兰人民进行反希特勒法西斯的斗争,1942年1月,各革命小组联合组成了波兰工人党。波兰工人党在自己的纲领性宣言中提出了波苏合作与同盟的主张,为了结成最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提出了把民族解放斗争同社会解放斗争结合起来的斗争目标,它领导了反希特勒法西斯的武装斗争。战争后期,波兰工人党在建立临时人民政权的活动中,组成了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参加这一统一战线的民主党派有:波兰社会党、农民党、波兰农民党、民主党、劳动党。 1946年,在波兰工人党的倡议下建立了民主党派联盟。参加民主党派联盟的有:波兰工人党、波兰社会党、农民党、民主党。1948-1950年期间,这些党派进行了合并,首先是波兰工人党同波兰社会党于1948年12月进行合并,组成了波兰统一工人党。随后,农民党和波兰农民党合并组成了统一农民党,劳动党的左翼加入民主党,劳动党解体。从1950年起形成了波兰现存的三个政党:波兰统一工人党、统一农民党、民主党联盟与合作的政党体制。 (二)经济体制 1、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及其特点 解放初期,波兰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4-1945年,其特点是:对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主要经济部门实行国有化,克服组织上的混乱和整顿经济,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经济机制;第二阶段为1946-1948年,主要特点是:为建立在计划原则上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奠定基础,寻求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经济模式;第三阶段为1949年,其特点是:开始向中央集权型和指令性经济管理体制过渡。 2、组织结构 1944年12月31日,波兰共和国临时政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成立了部长会议经济委员会,它成为领导国民经济的政府行政机关。 1945年9月10日,建立了隶属于部长会议经济委员会的中央计划局,它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重建计划;协调各部的经济工作;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1945年11月,把国民经济和财政部分为两个部:国库部、工业部,并把商业部和外贸部并入工业部,改名为工业和贸易部。部下面设立中央管理局。这样,部长会议经济委员会,中央计划局,工业和贸易部,各中央管理局成为领导国家经济工作的机构。 当时,地方为省、县两级建制,根据《关于人民会议的组织原则和活动范围法令》,地方人民会议(地方权力机关)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本地区的活动,并对同级政府机关进行监督。 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自主地决定本单位的生产、生产品种及数量等,并享有支配纳税后的全部利润的权利。企业中的权力机构是工厂委员会。 3、所有制形式 解放初期,波兰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制、私有制3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中央计划局指出:“波兰的经济体制是混合的经济形式,是波兰的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模式,是民主的和过渡性的经济模式”。9 波兰立法议会于1947年通过的三年经济恢复计划(1947-1947年),是波兰第一个多年经济计划,其主要任务是恢复受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迅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个时期基本是根据波兰的实际情况所形成的经济模式。三年经济恢复计划只用了两年零十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三年经济恢复计划后,除农业总产值没有达到(1938年)的水平外,其他均超过了战前的水平。工业在创造的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从1947年的38.1%,上升到了1949年的40.7%;农业的比重从1947年的33.8%,下降到30%。   二、中央集权型体制的形成 (一)国际背景 40年代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结成的反希特勒大同盟已经瓦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发动了反对苏联和反对社会主义力量的攻势,国际上出现了冷战局面。鉴于当时的国际形势,为了加速国家工业化,加快重工业和国防工业的发展速度,国家必须集中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和人力,只有集中的管理体制才能做到这一点。 与此同时,东欧各国均开始普遍接受苏联的模式。 (二)国内形势 1948年,波兰工人党领导内部对波兰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问题;对当时国际共运中苏联共产党和南斯拉夫共产党之间的争论等问题的看法均有分歧。党内发生了反对所谓的“右倾民族主义倾向”的斗争,解除了坚持走波兰道路的瓦迪斯瓦夫·哥穆尔卡的党中央总书记的职务,由博莱斯瓦夫·贝鲁特接任波兰工人党中央总书记,波兰开始全面搬用苏联的模式,并开始形成中央集权型的管理体制。 主要表现是: 1、1948年2月4日,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它成为中央计划机关和直接管理国民经济的机关。省、县也相应地建立了经济计划委员会,开始形成指令性计划体制。 2、1950年9月21日,议会颁布法令,决定撤销部长会议经济委员会,而由部长会议主席团行使其职能。 3、改革地方行政体制,地方各级人民会议集地方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能于一身。 4、企业实行一长制,即厂长负责制,削弱了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工厂委员会的权力。
第三节 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
 
波兰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大体上可分为4个时期。   一、第一个时期——1957-1959年 (一)改革的背景 波兰从实施国民经济六年计划(1950-1955年)起,国民经济的发展比例开始失调。由于六年计划指标订得过高,因此,除工业外,其他各项指标均没有完成,如:实际工资只提高4-13%(计划为40%)。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高度集中,国家机关领导方法的官僚主义化,严重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从国际形势看,1956年2月,苏共二十大揭露了斯大林个人迷信的后果,引起了社会的巨大震动。1955年1月21日波兰统一工人党召开二届三中全会,会上中央委员们要求了解关于瓦·哥穆尔卡受迫害的真相。波党二届五中全会上, 中央委员们要求为被共产国际错误解散的波兰共产党以及波共领导人恢复名誉。当时,国内要求民主化的呼声很高。1956年6月,[wiki]波兹南[/wiki]柴盖尔斯基机车车辆厂的工人因对提高劳动定额,取消累进计划工资制的做法不满,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遭拒绝后于当年6月21日走上街头游行示威,与警察发生冲突,造成了流血事件。 1956年10月19日,波党召开了三届八中全会,改组了党中央领导班子。瓦·哥穆尔卡当选为党中央第一书记。全会决议指出:“机械地抄袭和搬用其他国家的样式和方法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党将根据波兰工人阶级和波兰人民的利益,寻求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和我国历史产生的特殊条件下,形成的道路和解决办法”。10全会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会的作用,建立工人自治机构,改革国民经济计划和管理体制,纠正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所犯的冒进错误等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 (二)改革措施 1、建立工人自治机构——工人委员会 波党为了扩大工人直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限,决定建立工人委员会。1956年11月19日,议会通过了《关于工人委员会会法》,其中指出:“工人委员会以集体的名义管理属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并规定,工人委员会有权参与决定工矿企业职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国家的企业创建机关在任命厂长及副厂长时,必须征得工人委员会的同意,工人委员会有权提出任命或撤换厂长和副厂长的建议。 2、扩大议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波党二届八中全会决议指出,党将努力创造政治和法律条件,确保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会充分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职权,立法工作应当集中于议会。为了保证议会对政府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决定把最高监察院划归议会领导,它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此同时,还将扩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会议的自主权和监督权。 3、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政治生活公开化 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传讯工作的有效监督,加强法院的独立性。在会议上或报刊上开展自由的求实的讨论和批评,使政治生活公开化。强调政治生活公开化是国家生活民主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同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的最有效的方法。 4、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发扬党内民主 波党强调,党必须领导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克服和纠正过去的错误和偏差,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的领导,战胜反动势力的阴谋。认为党的生活的公开化,是确保党内民主的必要条件。 5、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 1957年成立了经济委员会,由它负责制订经济改革的方案。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削减中央指令性计划指标,为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撤销了作为中间管理环节的中央管理局,建立了联合公司。企业可以建立工厂基金,可以自行决定生产结构和组织结构等。进一步扩大了地方人民会议在领导农业、小工业、商业等方面的权限。 6、调整农业政策,主张通过各种集体生产的组织形式,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7年1月9日,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委员会和统一农民党最高委员会联合提出了对农业政策的指导方针,其中规定,要稳定农村所有制关系;制订国家与农业经济关系的新原则;加强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工业要保证向农业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减轻农民的负担,削减农产品的义务交售量,降低税收率,增加对农业投资和贷款,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改革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贯彻通过各种形式的互助、联合的方式,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则;坚持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过程中的自愿原则;对农业的各种经济成分执行一视同仁的政策。 当时,农村开始出现作为自治组织的农业小组。并决定解散那些违背自愿原则建立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被解散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约占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总数(7000多个)的80%左右。   二、第二个时期——1960-1970年 (一)改革的停顿和倒退 1958年年底,由于国内外因素的制约,波兰的改革开始处于停顿和倒退的状态。其表现是:首先,对工人委员会进行改组,企业中建立了“工人自治会议”,它的组成中增加了工会和党组织的代表,实际上是把工人委员会置于党委的直接监督之下,失去了自治机构的职权;其次,1962年撤销了负责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委员会;再次,加强了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的职权,企业的自主权受到很大限制。 (二)1966-1970年改革的主要原则 1964年6月,波党四大决议决定,通过完善国民经济计划和管理体制来挖掘生产力,加强联合公司和企业的作用,实行经济核算,完善劳动组织和生产技术。1965年7月,波党召开四届四中全会,全会根据波党四大的精神作出了关于《1966-1970年国民经济计划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方针》的决议。决议规定,把赢利作为检验企业经济效益的标准。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进一步削减中央计划中的指令性指标;2、扩大联合公司的自主权;3、把国家对经济单位(联合公司和企业)的投资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对中央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4、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付息制,按使用的固定资产净值的5%付息,准许企业出售多余的固定资产;5、加强物资刺激,工厂基金的数额将取决于企业完成利润指标的情况;6、放松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准许少数有条件的工厂进行外贸活动,并可从出口利润中提取1-5%的外汇作为该厂的出口资金和工厂基金。   三、第三个时期——1972-1975年 (一)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 波兰的头两项改革是在瓦·哥穆尔卡执政时期进行的。第三次改革是在爱德华·盖莱克执政时期进行的。60年代的改革尽管有明确的方针,但是,对中央计划的作用、企业自主权的范围,以及物质刺激制度等主要环节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措施。与此同时,经济政策的失误,仅注重了生产,而忽视了消费,在国民收入增长的情况下,满足社会需要的速度却不断下降,特别是采取了限制工资增长和冻结工资的政策,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致使企业的经营效果逐步下降。60年代下半期,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均不断下降,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1970年12月,政府关于大幅度提高46种商品价格的决定,成为工人上街游行示威和罢工的直接导火线,导致了瓦·哥穆尔卡下台的“十二月事件”。 新上台的党中央第一书记爱·盖莱克为了稳定局势,平息人民的不满情绪,被迫撤销了涨价决定,并许诺“党将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放在新经济政策的首位”。他提出了“高速度发展”战略,推行“高速度、高积累、高消费”的政策。为使这一战略顺利实现,一方面对经济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另一方面对外大举借债,想通过引进外资来发展波兰的国民经济。 (二)具体改革措施 波兰中央政治局于1971年3月建立了党政委员会,负责制订改革方案。 1972年1月1日,波兰全面取消了农副产品的义务交售制,实行合同收购制。同年7月1日,政府决定对所有的个体农民及其家属实行免费医疗制度。 1973年1月1日起,开始在化学工业和轻工业等部门的下属经济单位中试行综合性的新经济财政体制,亦称“大经济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试行新经济财政体制的单位,中央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仅限于下列三个方面:1、出口商品的销售值;2、国内市场上的商品供应额;3、投资的最高限额。联合公司等大经济组织在投资、工资、就业、定价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新经济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把类似净产值的“增产值”作为确定企业工资基金的基础;把利润作为计算企业发展基金和领导干部奖励基金的基础。 由于经济战略和政策的失误,致使国民经济发展的比例严重失调,外债剧增,外贸入超,财政赤字增加,加上1974年后农业连年歉收,造成国内市场商品,特别是食品供应紧张,经济形势恶化。1976年6月,政府宣布提高基本食品的零售价格,但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部分工人进行罢工,政府被迫又撤销了涨价的决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波党为了缓和严重的经济困难,于1976年年底决定对经济政策进行全面调整。在降低发展速度和收缩投资战略的同时,重点加强能源和原料生产、农业、国内市场商品和出口商品生产等薄弱环节。为了适应经济调整的需要,政府于1977年3月决定对新经济财政体制进行修改,使波兰的经济管理体制重又加强了集中管理。修改的内容涉及下列三个方面:1、加强各主管部的作用;2、规定工资增长的上限,以便使工资的增长同市场供应之间保持平衡;3、限制经济单位对投资的决策权,并限制出口企业的外汇基金。由于种种原因,波兰对经济的调整未能奏效。   四、第四个时期(从1982年开始) (一)改革的背景 1980年7月1日,波兰政府宣布提高“特殊(议价)肉店”的肉和肉制品价格,提价幅度为40-60%。这一决定引起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爆发了全国性的罢工运动,这是波兰解放后发生的几起罢工事件(1956的波兹南事件、1968年3月事件、1970年12月事件、1976年6月事件)中,持续时间最长和规模最大的一次罢工运动,最终导致了国家全面的政治、社会、经济危机。当时,全国要求改革的呼声高涨,波兰党政领导也认识到对政治和经济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把改革看作是摆脱危机的唯一出路。波党第九次特别代表大会(1981年7月)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革新、协商路线。 1980年秋,波兰成立了经济改革委员会,负责起草《经济改革方针》,波党九大对改革草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后经议会批准。198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波兰战后历史上的第四次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原则 政治体制改革主要原则是,恢复议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加强党的建设和完善党的领导,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完善干部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三)改革的根本原则 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是,废弃指令和统配体制,实行中央计划与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体制;企业实行自主、自治和自负盈亏原则。
第二章 政治体制改革及其理论基础
 
第一节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若干理论观点
 
一、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道路
波兰统一工人党一直认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应该是多样的,而不应该是单一的模式。 早在40年代初,瓦迪斯瓦夫·哥穆尔卡在担任波兰工人党中央总书记期间,就多次论述过关于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多样性和波兰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问题。他特别强调指出了波兰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区别和特点,并批判了照搬苏联模式的错误,强调走波兰自己的道路的重要性。 1980年事件后,波兰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反思的基础上,重新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道路问题。波兰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革命途径和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关于民族特点的论述作为理论依据,比较全面地论述了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多样性、波兰的民族特点、波兰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问题。 (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多样性的论述 波兰认为,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始终是活的哲学,必须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即使在过去历史时期被认为是最完整的社会主义理论,也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只有通过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和成就,才能产生在一定条件下最佳形式的社会主义。因此,波党提出,各国社会主义的目标是相同的,但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道路可以而且应该是不同的,这是由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民族特点所决定的。 瓦·哥穆尔卡说:“从各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建设社会主义的形式。……虽然,建设社会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但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形式却要取决于具体的地点和时间条件。还应当注意,要根据自己的和他人的经验来寻求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形式或是改造旧的形式”。11 波党中央现任第一书记沃伊切赫·雅鲁泽尔斯基指出:“从历史角度看,社会主义是不可逆转的。……但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和方法应当现代化,并加以改革,以便使社会主义能完全服务于劳动人民,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为每一个人提供均等的机会”。12 (二)关于波兰的社会主义道路问题 波党经常强调指出,必须牢记列宁主义对待民族特点问题的原则,即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民族,也没有两个在相同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所以,每个无产阶级政党的责任是,在不同时期提出符合本民族特点、传统、政治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普遍而且具有民族特点的规律。1956年事件后,波党对过去照搬苏联模式的做法进行了批判,认为盲目模仿苏联模式,决不会产生好的效果。因为苏联的社会经济结构是在具体的地理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波党强调将根据波兰工人阶级和波兰人民的利益,寻求从波兰的具体情况和历史发展中产生的方法和解决办法。 1980年事件后,波兰认为,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共同规律和特殊的民族条件问题,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波兰的主要理论和实践问题。雅鲁泽尔斯基强调必须彻底消除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对民族特征和特点估计不足或加以否定的现象。   二、关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的职能 波兰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属于城乡劳动人民。国家接受马列主义政党的领导。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国家的主要目标是实现马列主义的社会理想,即消灭剥削和剥削阶级,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正原则,提高满足劳动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水平,使公民更广泛地参与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实现和平与国际合作。 当前,波兰仍然是一个阶级社会,不仅存在着阶级差别,而且还存在着对抗性矛盾。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斗争仍然在进行,它反映在思想、经济、政治、对外政策等各个领域。国家就是解决这一斗争和实现劳动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力量,它也是实现社会生活的社会主义变革的主要组织者和保证者。波兰国家过去、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直至建成发达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担负着工人阶级专政时期所特有的职能。工人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实质,也是力量的源泉。最近几年的经验表明,民族协商的纲领、与社会主义反对派的斗争和在生活各个领域内进行的改革,都将有利于加强工人阶级专政、使国家现代化和提高波兰的国际地位。党将继续执行加强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政策。 目前,波兰国家的职能分对内和对外两大职能。对内有经济-组织职能、文化教育职能和社会职能。对内职能包括国家旨在保持和加强工人阶级在社会中的领导地位以及保证安定和秩序的全部活动,其直接表现是工人阶级专政,它的实质是,国家捍卫和发展波兰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成果及其权利和自由;根据法律规定去反击反社会主义的各种势力,使其不能达到反革命目的。因此,必须保持和加强作为国家经济力量主要基础的社会所有制。国家在行使这一职能时,重点是实现社会公正原则,限制和消减剥削,确保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事务,但是要防止削弱国家活动效果的无政府主义。 波兰国家的对外职能是,确保波兰在国际生活中,特别是在欧洲的地位,加强国防力量。当前主要是反对美国及其北大西洋公约同伙的企图孤立波兰的政策。这就需要加强同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友谊与合作,与苏联的联盟是波兰独立和主权以及顺利发展的保证。在当今世界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意识形态斗争具有重大意义。这种斗争是以阶级斗争形式出现的。近几年来,波兰成为帝国主义国家思想侵略的对象,反对这种侵略就成为波兰国家行使对外职能的重要的新内容。 波兰统一工人党政策的主要因素是加强波兰社会主义的国家,当前加强国家的主要方向是发展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民主。   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阶段 60年代,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先后提出了建设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波兰是在70年代中期提出的。波党七大(1975年12月)正式宣布,波兰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大部分任务已经完成,基本已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础”。正在跨入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更高阶段,即跨入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阶段”。 1980年事件后,波兰理论界首先对上述论点提出了批评,认为这种论断提得过早,不符合波兰的实际情况。这种错误的理论,掩盖了社会主义在波兰发展的不足之处。因为,社会主义还没有在一切经济部门,如在农业部门奠定自己牢固的基础。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错误估计,助长了抹煞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矛盾的错误。1980年的社会政治危机,充分说明了波兰建设发达社会主义的观点是荒谬的。当时,理论界对波兰当前到底处于何种发展阶段的问题上,出现了两种主要观点:多数人认为,波兰仍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基础的时期;少数人认为,波兰从来也没有出现过社会主义。 波党十大党纲正式宣布:“我们的国家正处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最后阶段”。现阶段的特点是,在最重要的生活领域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础,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在波兰占主导地位,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马列主义政党在国家中起着领导作用。但是,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领域,制度变革的进程是不平衡的,除了具有决定意义的社会所有制以外,还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为数不多的小资本所有制。在现阶段还存在着各种差别,存在着利益矛盾。因此,波兰的近期目标是,本世纪末,在一切生活领域建成社会主义的基础。   四、关于党的性质和作用 波党关于党的性质和作用的理论,是同其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理论相联系的。70年代下半期,由于宣布波兰正跨入建设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阶段。因此,当时提出党也成为全民的党,是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先锋队,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力量。 1980年事件后,波党关于党的性质和作用问题提出了新观点。波党十大通过的党章和党纲重新强调了波兰统一工人党的阶级性,其中指出:“波兰统一工人党是波兰共产党人的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她领导劳动人民为争取他们自身的利益和为在波兰建成社会主义制度而奋斗”。党首先要体现工人阶级的政治和社会利益,加强党的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反对削弱政策的阶级方针和阶级内容以及忽视工人阶级意见的任何图谋。党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并根据波兰具体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贯彻这一理论的各项原则。党内生活的最高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是党的思想、政治和行动统一的保证。 波党九大提出,党在国家中发挥领导作用,在社会中发挥引导作用,以防止重犯把党的领导作用曲解为党包揽一切的错误。波党十大确认了波党九大确定的原则,并增添了一大作用,即“党对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全体人民发挥服务作用”。这样,党将发挥三大作用:在国家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引导作用,对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起服务作用。对国家的领导作用体现在制订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战略,其目标是实现作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就是要向社会揭示社会主义制度、马列主义理论、共产主义思想的美好前景,培养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去实现规定的制度目标。   五、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及自治的理论 波兰认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原则上的制度。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进步。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是,政治民主同经济民主相结合,脱离经济民主的政治民主永远是虚假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标准是,工人阶段和劳动人民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和管理经济。与此同时,还需要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自觉的社会纪律。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富有生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新的形式和机制将不断取代过时的形式和机制。最近几年应注意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民主制度,诸如:公开讨论、社会协商、顾问制度和监督制度。同时,需要寻求更适合于变化着的社会主义建设条件和社会需要的新的民主制度。 波党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主并不是绝对民主,任何人都没有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脱离波兰现实状况的自由和权利。只有当阶级消亡和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差别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实现无例外的民主。 波党强调,发展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因素。因此,必须扩大各种形式的社会自治组织的权限,并提高自治组织的地位,促进地方自治、职工自治、合作社自治和院校自治组织的发展,保护自治组织免遭官僚主义的干预。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任务,就是要把代表制形式同社会自治及直接的民主形式结合在一起。   六、关于改革的条件和时机问题 1980年,在波兰准备改革的初期,波党领导内部及理论界对改革的条件和时机问题曾发生过争议。根据传统的观点,改革需要有个宽松的环境,即稳定的政治局势,均衡发展的经济,特别是平衡的市场和坚挺的货币,并且还要拥有相应的外汇资金。但是,当时波兰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因此,一部分人主张等待政局稳定、社会安定、经济恢复以后进行改革;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如不立即进行改革,那么就不可能摆脱危机,更谈不上出现“有利的条件”,故而主张立即进行改革,并把改革视为摆脱危机的唯一出路。波党领导权衡利弊后,摒弃了“有利条件论”,决定着手进行改革。正如波兰经济学家约瑟夫·帕耶斯特卡1984年在评价改革进程时所指出的的那样:“如果当时不进行改革,那么,直到今天仍然不可能进行改革。因为,有利条件一直没有出现”。不过,他也承认,条件的好坏,对改革的进程是有影响的。如果条件好一些,那么,改革的成效就会大一些。  
第二节 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波兰《经济改革方针》强调指出,首先必须进行制度上和组织上的改革,然后才能实施经济体制改革。波兰于1982年1月1日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同时对政治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一、恢复议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一)恢复议会的立法权 改革前,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会基本是一枚“橡皮图章”,并不能正常行使权力机关的职权。改革后,立法权又重新回到议会。波党十大强调指出,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方面最重要的任务是巩固和加强议会的地位和作用,恢复议会的立法权和加强其监督职能。波兰第七届议会(1976-1980年)总共只作出42项立法决议,而第八届议会(1980-1985年)则作出了204项立法决议。 波兰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议会。议员、国务委员会和政府享有立法的倡议权。议会在立法过程中严格执行两读通过的程序:一读是由倡议机关的代表提出法案,随后进行讨论、质询和答辨;二读是由有关常设委员会和立法工作委员会根据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和归总,最后由议会通过。议长把表决通过的法律递交国务委员会主席,经国务委员会主席和秘书签字后,在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律日报》上公布,除特殊情况外,法律一般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加强议会的监督职能 波兰宪法规定,议会对其他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行使监督权。这是确保议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至高无上地位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因此,议会的监督职能同它的立法权同样重要。1980年以来,波兰在加强议会监督职能方面采取了如下措施: 1、修改最高监察院法 最高监察院是波兰国家最高监督机关。50年代它受议会领导,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议会闭会期间受国务委员会领导,对国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76年修改宪法后,把最高监察院改为政府总理领导,这样就不可能对政府实行有效的监督。1980年10月,议会修改了最高监察院法,决定把监督政府,却又隶属于政府的最高监察院仍划归议会领导,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使最高监察院能真正发挥监督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 2、完善法制,建立宪法法庭和国务法庭 波兰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和作用,确保议会的立法和政府的指令与宪法原则相一致,以及为了加强对国家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议会决定建立宪法法庭和国务法庭。1982年议会在修改宪法时,把这两个法庭的职能和任务均写进了宪法条款。宪法法庭成立于1985年4月29日,其任务是监督议会、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及中央机关通过的法律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条例、决议是否符合宪法原则。议会挑选精通法律知识的人员任法官,他们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受议会领导,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法庭的判决需经议会批准。 1982年7月成立国务法庭,其任务是审理负有宪法责任的国家高级领导人违法、渎职案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负有宪法责任的国家领导人有:国务委员会成员;政府成员;最高监察院院长、波兰国家银行行长、波兰人民共和国总检察长;中央机关的领导人。国务法庭庭长由最高法院院长兼任,副庭长及法官由议会选举非议员担任。国务法庭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 此外,为了对行政决定的合理性进行监督,1980年9月在最高法院下设立了最高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关于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的案件。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在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保护公民的利益,而且也将使行政机关能够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和破坏法制的行为。 本届议会(1985-1989年)共设10名秘书和21个常设委员会,其中申诉和提案委员会、宪法责任委员会、自治事务委员会是80年代初新设立的。改革后议会的组织结构见下表:
 
波兰议会组织结构表
  委员会: 委员会: 波兰人民 共和国议会 (460名议员)           议会机关 非议会机关,议员不参加 资料来源:《波兰》,波兰国家出版社 1986年波文版 第204页。 二、部长会议职权及机构改革 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亦称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议会闭会期间对国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部长会议的职权 部长会议现享有下列三大类职权:第一、领导-协调职能,主要是负责领导和协调政府各部以及其他下属机关的工作,如:向议会提出国家预算和国民社会-经济计划草案;统一领导对外事务;统一领导国防建设事业和武装力量组织;确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等。第二、与议会活动紧密相连的职能:立法的倡议权;向议会提出国家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第三、执行职能,采取确保法律、命令和决议实施的措施;关心国民社会-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保护公共秩序、国家的利益和公民权利。此外,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济改革方针》指出,对政府机构进行改革的目的是,“反对一切官僚主义以及部门、地区和行业的本位主义”。改革的主要原则是,加强职能部,精减专业主管部,改变主管部的职能和作用。 (二)加强职能部,精减专业主管部 根据《经济改革方针》,在对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了财政部,对外贸易部、劳动、工资和社会事务部,国家价格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作用。1981年7月,把9个专业主管部合并为4个部,即把冶金部,重型机械和农机工业部等三个部合并为冶金和机械工业部;把化学工业部和轻工业部合并为化学工业和轻工业部;把动力和原子能部同采矿部合并为采矿和动力部;把农业部,食品和收购部合并为农业和食品经济部。与此同时,把外贸和海洋经济部分为两个部:外贸部,海洋经济总局。合并前,9个部的工作人员共计3,739人,合并后减员1,579人,副部长和部长助理由38名减为24名。 1981年以来,为了适应国内形势的需要,部长会议下新设立了8个机构:部长会议经济委员会,部长会议工会事务委员会,食品经济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法制和公共秩序协调委员会,运输和分配国外馈赠品事务协调委员会,反危机指挥部、反投机倒把特别委员会。 (三)对政府部门职能和作用的改革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符合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的原则,对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改革。中央计划机关成为政府的参谋机关,无行动决定权,它只负责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性工作,组织国民经济的计划工作以及起草经济计划方案和政府的经济决议方案。财政部、外贸部、价格委员会等职能部主要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单位的活动。政府各部将不再起经济单位领导者的作用,只保留在经济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时进行干预的权力。各部不再向下属单位分配计划任务,而是同中央计划机关一道共同制订中央的经济计划。 (四)现政府的组成情况 1985年11月,第九届议会组成了新政府。副总理由上届的8名减为5名,部长由原来的30名减为26名。5名副总理中只有2名留任,其他3名是新人,26名部长中有9名是新人。本届政府的特点是,总理和5名副总理都是经济专家,表明波兰将把政府工作的重点转向经济工作。
 
 
波兰国家机关组织结构表
            资料来源:《波兰》,波兰国家科学出版社1986年波文版第211页。     三、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的领导 (一)加强党的建设 1980年事件后,波党批判了过去把党的领导作用片面地理解为党包揽一切,以党代政,少数高级领导人,特别是党中央第一书记独断专行的错误,强调必须纠正过去的错误,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并加强党的建设。因此,近几年,波党非常重视党的建设,注意恢复党内生活的列宁主义准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波党十大决议指出,党的力量的源泉是党的自我完善。 1、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权力机关实行差额选举制,以更好地体现党内的民主。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在党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贯彻党的活动公开化原则,党章中明确规定了党中央第一书记、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的职责; 3、实行任期制,党员在党的执行机关中担任同一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两届,不能同时任两个以上的职务; 4、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定期参加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5、加强群众对党员的监督,波党十大强调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必须同人民群众保持往经常性的直接联系,听取群众的意见。因此,规定党中央和省委领导成员每月应下到基层同党员、职工、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公开的和直接的对话,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担任党的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必须由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推荐和提名。基层党组织有权撤销对不称职的党的领导人的推荐和提名。 近几年来,波党的威信逐步得到恢复,从1982年下半年开始退党人数明显减少,入党人数不断增加。1986年6月,波兰统一工人党共有党员212.6万人,其中工人党员约占党员总人数的45%左右。 (二)完善党的领导 1、坚持发挥党的三大作用 波党强调,今后应坚持正确发挥党的三大作用:在国家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引导作用,对工人阶段和劳动人民起服务作用。雅鲁泽尔斯基在波党十大的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是波兰国家制度原则的原则,只有在具有了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服务的感情时,才能有效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党必须支持一切正确的意见,坚决反对不符合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言行。 2、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波党九大曾经指出,专制的政治体制和唯意志论的社会经济政策,是波兰产生政治、社会、经济危机的根源。政治体制的改革首先应明确划分党政职权,纠正过去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错误做法。《经济改革方针》规定,党的各级机关不应干预日常的管理事务,不干涉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自治机构和企业经理部门权限之内的一切事务。波党党章指出,党发挥领导作用的基本方法是,通过党员的模范行动来影响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以保证党的决议的贯彻。并规定,在党的执行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不得兼任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经济机关的领导职务。波党十大强调,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领导作用的实质就是确定符合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社会力量为彻底实现上述目标而努力奋斗。   四、扩大民族统一阵线组织的社会基础 为了团结国内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参与管理国家的事务和对国家的命运共同负责。1983年5月,正式成立了具有更广泛社会基础的新的统一阵线组织——民族复兴爱国运动,取代了原有的人民统一阵线。人民统一阵线于1983年7月16日停止活动。 1983年5月7日至9日,在华沙召开了民族复兴爱国运动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民族复兴爱国运动章程和纲领性宣言以及题为《民族复兴爱国运动的活动方向和方法》的文件。大会还选举产生了由400人组成的民族复兴爱国运动全国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和主席团。章程规定,各党派、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均可申请参加这一运动,申请的基本条件是:拥护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原则,积极贯彻执行民族复兴爱国运动的章程和纲领性宣言。 民族复兴爱国运动的纲领性宣言宣布,活动的目的是加强波兰的社会主义国家,扩大社会对国家机关活动的影响,摆脱社会-经济危机,创造协商和对话的条件,恢复社会的精神面貌,保卫和平,加强国家同波侨的联系以及加强国际合作。 民族复兴爱国运动的成员有:波兰统一工人党,统一农民党,民主党,天主教帕克斯协会,基督教社会联盟,波兰天主教社会联盟;社会团体,工会;承认民族复兴爱国运动思想纲领原则的波兰公民。 民族复兴爱国运动的组织机构有:全国委员会,省委员会,乡(市、区)委员会,基层小组。机关刊物为《复兴》周刊。   五、联合执政体制 (一)联合执政体制的形式及其理论基础 波兰的民主党派在历史上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在反希特勒占领的斗争中以及在争取民族和社会解放的斗争中,它们与工人阶级政党一道为国家的独立和民族解放作出过自己的贡献,成为民族统一战线的主要政治力量。1948-1950年形成了现有的三大政党:波兰统一工人党、统一农民党、民主党的联盟和合作的政党体制。统一农民党是目前波兰的第二大党,党员主要是农民和农村知识分子等,1983年年底,它拥有47.1万名党员。民主党的党员主要是手工业者、小生产者和城市知识分子,1984年,它拥有10.5万名党员。 联盟合作的政党体制的基础是,各民主党派承认波兰统一工人党是波兰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力量,而波兰统一工人党则承认各民主党派的独立自主权。解放后,随着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三大政党联盟和合作的体制基本流于形式,波兰统一工人党并不尊重民主党派的政治利益,仅把它们作为贯彻其政策的工具。 1980年10月7日,各党派协商委员会决定扩大委员会的活动范围,并把协商委员会改为联合行动委员会。 波兰统一工人党第九次特别代表大会批判了过去的错误,制订了社会主义革新、协商路线、调整了对民主党派的政策,强调要同民主党派建立起伙伴合作关系。 1983年民族复兴爱国运动成立后,在报刊上和领导人讲话中出现了“联合执政体制”的提法。波党十大党纲强调指出:“联合执政是波兰政治制度的原则之一,它具有持久性,而并非策略性。联合执政创造了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共同负责的主要机制,体现了我们社会多样性中的团结一致,符合我们社会的切身利益”。波党认为,联合执政的基础是社会的阶级结构,因为,当前波兰仍是阶级社会,不是全民国家,长时期内还需要兼顾工人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在波兰条件下形成的社会主义多党制模式比一党制模式能更好地把这些利益结合起来。 波党强调指出,波兰的联合执政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多元化体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波兰的联合执政体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上的,它不允许脱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政治反对派进行各种政治力量的“自由角逐游戏”,而是要使拥护社会主义的各政治力量结成伙伴关系,并相互监督,以防止社会主义民主被歪曲和变形,防止波兰统一工人党的领导作用变成凌驾于社会之上独断专行。但是,这种联合执政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一都不能削弱波兰统一工人党的领导作用,而应该丰富它发挥领导作用的方式方法。 (二)民主党派参政情况 目前在波兰参加联合执政的除了三大党派以外,还有民族复兴爱国运动、工会、宗教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等。 1985年10月,波兰选举产生的第九届议会共有460名议员,其中波兰统一工人党占245个席位,比上届议会减少16席;统一农民党占106个席位,比上届议会减少7席;民主党占35席,比上届议会减少2席;无党派人士占74席,比上届增加25席。议长一般由统一农民党的领导人担任,4名副议长中有两名波兰统一工人党党员,1名民主党的领导人,1名无党派人士。 本届部长会议中,部长会议主席仍由波兰统一工人党党员担任,部长会议副主席由上届的8名减为5名,其中1名是统一农民党党员,其余均为波兰统一工人党党员。 在政府26个部长中,除1名统一农民党党员、2名民主党党员、2名无党派人士外,其余均为波兰统一工人党党员。   六、实行社会协商原则 1980年事件后,波党领导在总结发生冲突的原因时,多次强调指出,波兰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党的领导同工人阶级和人民之间的联系遭到破坏和削弱。因此,工人阶级的抗议,不是反对社会主义,而是反对对社会主义原则的破坏和歪曲。波党九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革新、协商路线,并表示要加强党与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群众的监督。波党十大重新确认了这一路线,并决心继续贯彻这一路线。波党中央第一书记沃·雅鲁泽尔斯基1986年6月29日在波党十大作报告时强调指出:“协商路线决不是一时的宣言,也不是应付困难时期的策略,更不是权宜的战术措施。这是继承我党的最优良传统。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要满怀信心地、始终不渝地贯彻这条路线”。13社会协商的原则是波兰政策的主要原则之一,近几年的实践表明,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以及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均实行同社会协商和对话的原则,以争取公民对党和国家政策的积极支持。 不过,波党领导人也多次强调指出,在扩大社会协商范围的同时,更应捍卫协商的不可侵犯的原则和不可逾越的界限,即决不容许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国家及工人阶级利益的人,借社会协商之名,行反对社会主义之实。   七、选举制度民主化 1980年事件后,为了实行选举制度的民主化和加强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有效监督,波兰对选举原则进行了根本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凡是由选举产生的党和国家代表机构,均实行差额选举制,改变了过去实行的等额选举制度。波党九大和十大通过的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所有领导机构和执行机构,检查和监督委员会,出席代表会议和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原则是,候选人的数额必须多于当选人的数额,在相应的党的会议上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 根据波兰议会1984年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地方人民会议选举法和1985年5月29日通过的议会选举法,1985年10月进行的本届(第九届)议会的选举,首次实行差额选举。与此同时,在选举运动中充分发扬了广泛的社会协商精神,无党派人士在选举运动中的作用增强了。改革前,历届议会的议员候选人都由全国统一提名,实行等额选举,选民投票基本是例行公事。这次议会大选对两类议员实行两种不同的选举办法,一类是具有全国代表性的议员共50名,由全国各党派和各社会团体中央领导机构的代表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另一类是选区议员,共410员,分别由全国74个选区提名和选举,每个席位提两名议员候选人供选民选择,实行差额选举。后一类议员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是,最初由各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地方机构协商提名,名额不限,随后在省一级进行协商和筛选,再交选民讨论。与此同时,候选人要同选民直接会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最后由选举联席会议根据选民的意见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交选区选民选举。在选举前,正式候选人还必须同选民进行会见和对话。   八、完善干部制度 波兰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极为重视完善和改革干部制度,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干部的职责、原则、义务等条例。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考核、培训的原则。1983年10月15日,波党九届十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波兰统一工人党干部政策的主要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改变了过去封闭式的干部制度,实行把对干部的选拔、定期考核、培养提高和有计划的流动相结合的开放性干部制度,使干部政策制度化、公开化、法律化。 (一)关于干部政策原则 《原则》指出,干部政策是马列主义政党行使领导权的方式之一。干部政策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对国家一切领域的有效领导。基本前提是,为所有具有高度专业知识和优秀思想道德品质,并能在实践中为实现国家和社会目标而努力,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干部创造晋升的条件;随时撤销和免除那些渎职的,不能胜任工作,思想道德品质差的干部的职务。党在选拔和任用干部以及在撤销和免除干部职务的过程中,应确保相应的代表机关、自治机构、国家行政和经济部门的权利。在作出人事决定以前要遵守协商的原则,发生争议时,由上一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作出最后决定。 《原则》规定,选拔领导干部的标准如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好,忠诚老实、俭朴、文明、言行一致;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创造才能;具有较高的组织和领导能力,特别是善于团结群众共同完成任务;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求实精神及预见性;善于处理人际关系,遵守社会公正原则,关心和解决公民的日常生活问题及困难。《原则》还规定,应大胆选拔和任用具有上述条件的青年、非党人士、工人担任领导职务。并强调在整个干部政策中应重视选用同盟党的党员,保证同盟党参与制订和贯彻干部政策。 (二)建立对干部的考核制度 近几年来,波兰每年对干部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考核方式是: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直接同干部的接触去了解干部的情况;在一年一度对干部的考核工作中,把干部的成绩和表现及问题用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在选拔和任用干部时,进行综合性的考核。 考核内容是:干部与所在单位群众的关系,工作成绩,革新精神,政治态度和思想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等。在对干部的考核中遵循这样的原则,即职位越高,要求越严,责任越重。考核过程中既要充分肯定干部的成绩,还要指出干部的缺点和问题,并提出克服缺点的建议和要求。考核的情况将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与干部本人见面,然后进入干部档案。考核结果就是任免干部及调动干部的主要依据。 (三)建立后备干部队伍 《原则》规定,党、政、经、社团和自治组织,应根据选拔干部公开化原则,注意在日常生活中和工作中挑选一批年轻的优秀专业人员、政治工作者组成后备干部队伍,并对他们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和提高。根据每年对干部的考核情况,增减后备干部队伍。 (四)对在职干部的培训和提高 波兰一向比较重视对在职干部的培训工作。培训的途径: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干部解决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能力;二是进修,根据干部的年龄、知识结构等情况,决定是进高等院校学习,或者是参加专业训练班培训。 (五)波兰当前领导干部的结构 波兰干部结构的特点是,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根据1985年6月波党九届十九中全会的材料,中央一级领导干部中受过高等教育的约占95.9%,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中受过高等教育的约占56.5%。 波兰领导干部的年龄结构在苏联东欧国家中是比较年轻的,国家领导干部中60岁以上的只占2%,其他各级领导干部中25岁至55岁的约占90%左右。1985年11月组成的本届政府,总理和5名副总理都是经济专家,其中年纪最轻的只有43岁,年龄最大的也仅56岁,平均年龄为4.98岁,比上届政府的平均年龄下降约4.6岁。   九、重建工会组织 (一)工会联合会的解体 1980年随着全国性罢工运动的发展,工人们组织了独立自治“团结”工会,并于1980年11月得到波兰最高法院的批准,成为一个合法组织。与此同时,国内进行活动的工会约有100多个,构成三个主要派别:“团结”工会、行业工会、自治工会。工人们纷纷退出原工会,参加“团结”工会,在罢工后仅两三个月的时间内,一个拥有1,360万名会员的工会联合会就完全解体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作为工人的群众性组织的工会,被自己会员所抛弃,以至垮台,这确实是绝无仅有的。但是,如果具体分析一下波兰工会垮台的原因,却又是必然的。因为,波兰的工会基本上是按照斯大林时期苏联工会的模式建立起来的。这种模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违背了列宁关于工会的理论。列宁把工会称作是“一个学习联合的学校,学习团结的学校,学习保护自己利益的学校,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学习管理的学校”。14列宁特别强调工会应该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他说:“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全体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它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15列宁把工会看成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是国家政权的“蓄水池”,而工人阶级则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应该参政,应该参加企业管理。波兰的工会只强调工会的生产和教育作用,不提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作用;另讲工会的传送带作用,不讲工会在组织上和工作中的相对独立性;只强调工会要组织工人阶级对国家的支持,却不提工会应保护工人当家做主的权利和保护工人的民主权利。波兰工会的主要作用,实际上只是组织工人去完成生产任务,并不关心工人的疲劳,不保护工人的正当权益。广大人民对工会及工会干部极为不满,认为工会并不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因此,最终抛弃了它。 (二)“团结”工会的产生及消亡 波兰独立自治“团结”工会正式成立于1980年9月1日,是工人罢工时建立的自治工会。1980年11月10日获准登记。1981年12月13日,波兰宣布处于战时状态,停止了所有工会组织的活动,其中包括“团结”工会。1982年10月8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新《工会法》,宣布取缔包括“团结”工会在内的一切工会组织,决定重新组建工会。“团结”工会的部分领导人和骨干分子转入地下活动。 1976年罢工运动中,沿海地区就已成立了地下的“自由工会”。1980年8月,格但斯克地区的厂际罢工委员会向政府提出建立“独立于党和企业主的自由工会”的要求,并把它列入向政府提出的21条要求的第一条。经过同政府的多次谈判,政府最终同意在承认波兰统一工人党的领导和不破坏业已形成的国际联盟体系的前提下,可以成立自治工会。同年9月1日,格但斯克独立自治工会举行成立大会,定名为独立自治“团结”工会。此后,各地区、各工矿企业、机关等先后成立“团结”工会,职工纷纷退出原工会,加入“团结”工会。波兰工会联合会中央理事会于同年12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决定从1980年12月31日停止活动。 1981年9月,“团结”工会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活动纲领》的决议中提出了下列主张:在政治上,改造国家结构,实行多元化原则;在社会生活中,扩大民主,加强社会监督,对议会和地方人民会议实行自由选举;在经济领域内,实行以自治为基础的改革,取消对企业经理的任命制,代之以企业职工委员会用招聘的办法任用经理,企业实行自主、自治和自负盈亏原则,职工将通过企业职工委员会来管理企业;在对外关系上,强调国家应该完全独立,表示“团结”工会将在不破坏波兰国际联盟的情况下,进行“业已开创的伟大变革事业”。 “团结”工会的总部设在格但斯克,最高领导机构是由107人组成的全国委员会和由21人组成的检查委员会。全国委员会主席是格但斯克造船厂的电工莱·瓦文萨。当时拥有950万会员,约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80%左右,在全国有52个地区分会,还有一个庞大的顾问班子,其中有教会方面的人士、知识分子、持不同政见组织的领导人和骨干分子。“团结”工会同波兰天主教会的关系密切,它还拥有自己的出版社和报刊,全国性的刊物为《团结》周刊,发行量达50多万份,各地区分会均有自己的刊物。 波总理顾问左尔尼茨基1985年10月访华时说,当时将近100万党员和近1/3的党中央委员参加了“团结”工会,后来“团结”工会因被极端反动势力所控制,把工会运动引入了歧途。 (三)重建新工会 1982年10月8日,波兰议会通过了《工会法》,决定重新组建工会。组建工会的活动首先是在工厂进行的,为了沟通全国各地组建工会的情况并为此提供咨询,国务委员会根据议会通过的法令,于1982年10月12日成立了社会协商委员会,各省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以便协助工厂工会筹建委员会的工作。1984年11月全国已有500万会员。 1984年11月举行了全国工会代表会议,会议决定成立全国工会协议会作为工会的中央机关,对外代表工会。它的行动纲领宣布,工会承认波兰统一工人党的领导作用,承认波兰的宪法原则,承认波苏同盟,并强调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正当权益,积极参加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遵守社会公正原则。 全国工会协议会的领导机构是全国工会协议会委员会,由主席和8名副主席组成,委员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1987年上半年已有近700万名会员,接近全国职工总人数的一半。全国工会协议会于1985年4月获准登记,现已成为世界工联的成员。 波党极为重视新工会的活动,多次强调工会组织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指出,“工会运动既不是行政的延续,也不是反社会主义的政治集团。新的工会必须是独立的和完全自治的”。波党十大通过的党章指出:“党关心工会运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关心它的政治上的统一,重视它在为劳动人民服务和维护劳动人民利益中的积极性,以及对生产过程、对工厂和机关正确而有效地发挥职能的责任感”。   十、企业权限的改革 波兰在头三次改革中,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但是,由于整个管理体制仍是中央集权型体制,所以企业的地位并没有真正得到改善。战后,波兰发生的历次罢工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缺乏民主和社会监督,工人自治和职工参加管理基本流于形式,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长期处于无权地位。80年代的改革中,首先撤销了中间管理环节——联合公司。1981年9月25日,波兰议会通过的《国营企业法》规定,企业是自主、自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享有法人资格。国营企业根据国民社会-经济目标,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并自主地决定企业权限内的一切事务。 波党十大决定,从1986年下半年起,经济改革进入第二阶段。1987年4月,波兰经济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第二阶段经济改革问题提纲》,提交社会讨论。《提纲》的要点之一,就是切实贯彻企业的自主、自治、自负盈亏原则。 (一)企业的自主权 波兰80年代改革的特点之一,是企业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根本变化。改革后,政府对企业的主要影响手段,是经济和法律手段。企业成为享有充分自主权的经济主体。 企业可以自主地决定本单位的下列问题: 1、制订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 2、自主地支配本企业的财产和收入; 3、决定生产的数量、品种和生产结构; 4、制订财务和贸易方针; 5、组织问题; 6、就业和工资政策。 在上述决策权中具有根本意义的是,自主地制订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企业制订这些计划的依据是,市场的供求关系,中央计划中的预测及信息,同国家机关签订的合同以及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等。 (二)企业自治 企业职工自治是企业自主权原则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保证。1981年9月25日,波兰议会通过的《国营企业职工自治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自治机构的作用和职权,并规定了在国营企业中建立职工自治机构的原则。职工自治机构有:企业职工大会、职工委员会(亦称工人委员会)、多厂企业的工厂职工委员会。职工自治机构参与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提出倡议,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监督等。 1、职工大会 企业职工大会是企业自治组织的权力机关,也是企业的权力机关。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它的职权是:批准企业经理提出的企业章程;决定用于职工的利润的分配原则;每年对职工委员会和企业经理的活动进行一次综合性评定工作;批准企业的长期计划和职工自治章程等。 2、职工委员会 企业职工委员会是职工自治组织和常设机构。它的组成由职工自治章程规定,一般由15人组成,由企业全体职工以直接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但是,企业的正、副经理、总会计师、法律顾问,正、副厂长,以及工作不满两年或出差半年以上的职工无被选举权。职工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最多只能连任两届。职工委员会内设主席团,由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和秘书组成,但是,在企业政治和工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不能进入主席团。职工委员会有权批准和修改企业的年度计划;通过企业的年度工作总结;批准企业的支付计划;决定企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或分开、企业的住房建筑和福利等问题;批准企业奖励基金的分配、经理提出的劳动定额;任免企业经理及其他领导干部;监督企业的一切活动。 (三)企业职工自治机构同企业经理以及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等组织的关系 1、职工自治机构同企业经理的关系 企业经理负责领导和管理企业,对外代表企业。经理必须贯彻职工大会的决议。根据《国营企业职工自治法》规定,职工委员会与经理之间的关系是,任何一方都有权制止另一方违反自治章程或企业章程的决议的贯彻。双方发生的争议问题由本单位的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在调解后的14天内向法院起诉,最后由法院载决。 2、同企业党组织的关系 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保护职工自治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党组织主要是通过被选入职工自治机构的党员发挥作用。 3、同工会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职工自治机构同企业中的工会及其他组织的关系是伙伴式的合作关系。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任务是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四)企业的自负盈亏 企业的自负盈亏原则是企业自主的经济基础。自负盈亏就是企业以自己的收入偿付各项支出,包括自筹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企业的财务结果是衡量企业活动的基本标准。企业的利润扣除上缴国家的所得税后,就是由企业自行支配的利润,企业可以用它设立下列各种基金:发展基金、储备基金、住房建设基金和福利基金。 为了提高国营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自负盈亏原则的贯彻,波兰议会于1983年6月29日通过了一项《关于改善国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其破产的法令》。这一法令规定,当企业出现严重亏损,但尚未达到破产的程度时,企业经理应当及时地向企业职工委员会、企业的创建机关及有业务联系的银行提出书面报告,并提出改善企业经营的具体措施,明确提出扭亏为盈的计划及其期限,经企业职工委员会和创建机关批准,企业经理可以着手进行内部整顿。 但是,当企业亏损严重,企业的储备基金业已枯竭,而银行又拒绝提供新贷款的情况下,企业的创建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产清理。如果该企业是社会所需要的,它的停产将影响到社会利益时,那么,将由企业的创建机关派管理委员会去接管企业,国家将向管理委员会提供相应的资金来弥补企业的亏损。这样,该企业就完全丧失自主权。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两年。 当企业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偿还债务,并无力支付职工工资时,企业经理或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企业的创建机关或提供贷款的银行,均可以提出宣布企业破产的建议。企业所在地的省法院负责审理关于国营企业破产的诉讼。部长会议通过发布命令的方式,或者指定专人或专门机关作为财产管理者去接管破产的企业。 十一、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1980年危机后,波党十分注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发展社会自治,加强同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对话和协商等。近几年来,为恢复党群关系,加强社会监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党政活动公开化和社会舆论调查。为此还建立了相应的机构。 (一)公开化原则 波党把公开化原则作为上情下达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把国家的真实情况,随时向人民通报,使人民群众了解和关心国家的发展,加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波党领导多次强调应向人民讲真话,纠正过去只报喜不报忧的做法。舆论工具除宣传成就外,也如实地报道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雅鲁泽尔斯基在波党十大作报告时说:“我们坚决结束了向公众报喜不报忧的做法。向公民通报的情况越多,公民了解事情的真相越早,他们对党的信任就越大,这对国家越有好处。” (二)社会舆论调查 波党九大提出,要“注意社会舆论对国家机关活动的经常性影响”。因此,部长会议于1982年建立了社会舆论调查中心。各省也成立了社会舆论调查和分析小组。这就形成了一条下情上达的重要渠道,通过这一中心能够及时地了解群众的意见、要求。波当局十分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每年都要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信访工作以及信访中反映的公众意见。波党十大重新强调国家机关的代表直接同社会各阶层人士直接对话的重要性,并肯定了进行社会舆论调查的必要性。雅鲁泽尔斯基在波党十大上强调党的领导人和党员要生活和活动在群众中间,要听取群众的意见。他提出:“要听、听、再听”。 (三)建立各种社会机构,实行管理制度的民主化 1982年3月,在议会内设立了由250名非议员组成的协商、评议和咨询机构——社会经济委员会。正准备在省人民会议下也设立类似机构。 1986年12月,成立了专门为国务委员会主席提供咨询的社会协商委员会,委员会由56人组成,其中70%是非党人士。 (四)建立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机构 1983年5月,波兰民族复兴爱国运动第一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公民权利代言人机构的倡议,并认为这将是民族协商和谅解的一个重大事件。因为,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又一保证。经过几年的社会讨论和广泛协商,议会已于1987年7月15日通过了《关于公民权利代言人法》。 《关于公民权利代言人法》规定,公民权利代言人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条例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防止负责实施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机关和组织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议会将根据议会主席团的提名任免代言人。公民权利代言人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关于公民权利代言人法》规定,议会最迟在1987年12月1日以前任命代言人。
第三章 经济体制的改革及其理论基础
 
第一节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理论观点
  一、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一)关于社会所有制的形式问题 目前,波兰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理论,大体有下列几种论述: 官方的观点认为,社会所有制在波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所有制是国家发展的不可动摇的基础,是国家富强和力量的源泉。波兰的社会所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制;二是合作社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的共同点是,它们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差别是,国家所有制具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它是社会所有制的高级形式;合作社所有制是组织在某个合作社内的社员的集体财产,也就是集体所有制,它同国家所有制相比是一种低级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在波兰的制度下,合作社经济是公有经济的完整组成部分。 经济学界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发展应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国家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所有制;第二阶段,才是生产资料的完全的社会化。违反这个规律必将产生不良后果。 波兰著名经济学家布·明兹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形式是建立在间接占有基础上的。因为,国家不可能直接去管理生产,而必须通过经济单位(企业)去间接掌管,这样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矛盾,而这些矛盾又将随着国家所有制的僵化特点而日益尖锐化,对经济效益、增长速度、技术进步都将产生不良影响,并造成经济比例的严重失调。他还认为,“国家所有制是同经济生活的官僚主义化的危险联系在一起的。……在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将产生直接生产者的异化,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首先表现在把国家所有制看成是‘无人所有制’,如对生产资料,对物资的浪费,对产品的质量等都漠不关心。因此,只有当国家所有制变成直接的社会所有制时,才能消除异化的根源”。16 波兰经济学家沃·布鲁斯认为,苏联等国之所以把国家所有制同社会所有制混为一体,是因为它们认为,“凡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也是属于社会所有的”。17布鲁斯赞同南斯拉夫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论,他认为,南斯拉夫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论述,即国家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社会化过程中的低级阶段,应逐步限制国家的作用,把所有权逐步交给生产者的理论,是对社会主义理论的一大贡献。 (二)国家所有制与合作社所有制的关系问题 波兰认为,合作社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的差别,实际比表面看到的要小。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经济作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不可能仅仅是为满足合作社社员集体需要的经济,而必然是同全社会利益相协调的经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集体经济的性质而加强了一定的全社会因素,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之间的差别将越来越少,最后完全消失。 在波兰经济发展的现阶段,主要危险是仍然保持中央集权型的管理方法以及热衷于把合作社所有制变成国家所有制,即急于把合作社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过渡。这种做法,从理论上讲是可能的,但是,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必须的。条件的多样性,需要有多种所有制形式,迄今尚没有足够的论据说明,这两种所有制形式同社会主义的主要目标是矛盾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政策的任务,不应该使这些所有制形式逐步接近,而应该从制度上和组织上创造条件,来加强这种所有制的社会化进程。 (三)关于个体经济的性质问题 50年代和60年代,波兰对城乡个体经济基本上采取歧视、限制和取缔的政策。70年代以来,对个体经济作用和性质问题的看法,发生了变化,认为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条件下,城乡个体经济的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它们首先是为社会和居民服务的,是在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领导与支持下进行经济活动的,是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营的,国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在社会所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国家,适当发展城乡个体经济是完全必要的。波兰对农村个体经济的看法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认为波兰农业中的个体经济不仅不是对社会主义的威胁,而且是社会主义农业的稳定因素。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存在个体农业经济,不过是以自留经济和家庭经济的形式出现的。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国家整个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深刻的结构改造,对个体经济的特征不断发生多方面的影响,个体经济已处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包围之中。农业中各种形式的协作,特别是个体经济同公有经济之间的生产协作的发展,使个体经济更接近于社会主义的农业。土地私有制本身已经逐渐失去了意义,所有制在越来越小的程度上是农民收入的概念,个体农民首先是从劳动中得到收入。因此,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利具有越来越大的意义。 波兰的某些经济学家认为,上述理论观点的变化,“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学中现实的科学观点,是正视了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现实,从而摒弃了理想化地看待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农业的幻想”。18因此,80年代,当局一再强调“个体农业经济是波兰社会主义农业的稳定因素”19、“国家将确保个体经济所有制,确保个体经济成为波兰人民共和国制度的稳定而平等的社会经济因素”。20不过,有的经济学家撰文批评当局把个体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形式的论点。他们认为,个体经济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生产和劳动的单干以及个体分配,而社会主义首先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 (一)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及其特点 波兰经济学家早在50年代就强调社会主义生产仍然是商品生产。因此,价值规律继续起着作用。他们认为,商品生产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及产品属于不同所有者。由于商品生产而产生的经济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及货币流通的基本规律。波兰著名经济学家奥·兰格说:“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为什么生产是商品生产,并且需服从价值规律的理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许多个产品的所有者。社会主义社会中,产品所有者的多元化来自其两大特点:第一、由于不同形式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存在;……第二、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产品的分配方法,使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生产的产品成为消费者个人所有”。21他认为,第二个特点是主要的,即使出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只要产品一旦改变所有者,产品就成为商品,就成为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对象。 (二)价值规律的作用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应以其本身的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波兰经济学家沃·布鲁斯在关于《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一文中指出,“价值规律是商品流通领域内的调节者”,利用价格杠杆使生产结构更好地适应需求结构,这与计划生产的原则是不矛盾的。 (三)波兰违反价值规律的后果 波兰理论界普遍认为,波兰在经济实践中违反价值规律的做法,主要受制于一种错误的看法,即在斯大林时期形成的观点:社会主义就是稳定价格,而且这种价格将随着生产成本的降低而下降。当前,这也是群众对价格改革的一种心理障碍。 1980年事件后,波兰批判了过去长期忽视价值规律,人为地冻结价格,致使国家花费了大量的补贴和借用了大批外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危机。 波兰经济学家约·帕耶斯特卡认为,迄今,社会主义经济中出现的因果关系的脱节,正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国家采用行政手段规定价格,当需求大于供应时,国家仍控制价格的上涨。这样就转变为需求得不到满足,其具体表现是“市场缺货,供不应求”。要实现市场平衡,就需要在供应、价格和收入三方面同时采取措施。 (四)改革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波兰认为,价格政策的合理化和改革,是国家经济管理和领导体制中必须加以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改革价格制度,就不可能正确地运用价值规律来实现计划任务,也不可能正确地在企业中运用物质刺激和贯彻经济核算的原则。彻底的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基本条件,也是逐步恢复市场平衡的基本条件。这些就是经济规律,决不能忽视这些规律。过去由于违反这些经济规律,造成了国家的经济危机和工人罢工。   三、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 波兰1981年7月通过的《经济改革方针》规定,在新的经济管理体制中,既摒弃市场是唯一的经济调节者的论点,也摒弃过去体制中出现的剥夺企业自主权的中央管理机关主宰一切的论点,经济活动将建立在中央计划与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中央将通过经济手段实行对经济的管理和领导。各种经济手段及其运用的原则是社会经济新机制的完整组成部分。改革开始后,中央将不再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中央计划任务将通过签订的合同下达给各经济单位,完全取消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做法,就是要从指令——统配体制向中央计划与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体制过渡。在波兰,现已普遍承认,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市场机制对生产和需求的调节作用。 (一)关于中央计划与市场的作用 波兰1982年2月通过的《社会-经济计划法》规定,波兰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同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社会-经济计划,是经济活动及其发展的基础。社会-经济计划是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经济按比例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和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手段。因此,中央计划的战略作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使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中央计划的战略性作用在于确定对社会-经济具有根本意义的方向、速度、比例和发展进程。中央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使经济活动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总的社会和战略目标。 波兰认为,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市场机制的作用可以确保生产结构灵活地适应社会需要,使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最合理地利用自己的资金,并使生产满足市场的需要。还可以尽快地消除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的比例失调,并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波兰经济学家亚·里波夫斯基认为,“在波兰广泛地发展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是波兰在国际范围内摆脱停滞和衰退状况的唯一希望”。22 (二)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波兰国家银行行长瓦迪斯瓦夫·巴卡认为,计划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相互辩证关系首先表现在:不仅是以中央计划中“成长”的经济调节因素形成市场关系,而且市场机制也将影响中央计划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比例。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不可能没有市场机制,但是,市场机制的自发活动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质又有威胁。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如何“驾驭”市场机制,使它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问题。他认为,过分地限制中央计划的作用,将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因为,市场机制在调节经济比例方面,一般是在事后才发挥作用,也就是说,经济比例的破坏情况事后才能显露出来,这样,就限制了最大限度地利用生产要素去满足社会需要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如果过分地限制市场机制的活动,将会使生产结构脱离需求结构,出现管理中的官僚主义化、经济效益的下降和满足社会需要的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进一步寻求解决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的办法。 沃·布鲁斯认为,把计划与市场对立起来的看法,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计划与市场并存,集权与分权并存,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标志。社会主义经济不可能没有中央一级的计划决策,但是,没有市场关系,社会主义经济也不可能存在。   四、社会主义制度下收入、分配与消费的理论 (一)关于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原则 波兰认为,社会主义的客观条件,决定了把部分国民收入用于社会个人消费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也就是说,按照每个社会成员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这是加强社会尊重知识、才能和崇尚好的劳动风气的重要条件。按劳分配原则本身包含着社会成员收入上的一定的差别,除了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因素外,还有工作职务、工作的繁重性、对健康的危害程度、经济所需要的,但又很缺乏的工种等,都对个人收入的水平有所影响。 波党中央第一书记沃·雅鲁泽尔斯基在波党十大报告中指出,波兰的实践中没有很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某些职工的收入超过了劳动贡献。他说:“如果实际上总是收入超过贡献,那么,就是严重的不公正。老实说,这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剥削,也就是过寄生生活”。 (二)生产与分配的关系 波党强调,在贯彻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中,不能忽视生产与分配之间的辩证关系和相互的依存关系,这就是说,个人分配的基础,是国家收入的水平及其增长速度。经济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把不断提高生产力同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结合起来。不能以损害人民生活水平来提高生产力,但是,同样也决不能忽视生产发展的利益。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必须低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 (三)生产与消费的关系 国家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协调发展,主要取决于国民收入关于积累和消费的正确分配比例,消费水平的提高决不能超越经济力量。从社会主义当前和长远的经济目标看,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用于实现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的长远目标,而消费基金是用于满足社会当前的物质需要。同时,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必须与国民收入的实物构成相适应。   五、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 战后,波党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看法,一直是有争议的。一部分领导人受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决议的影响和压力,主张尽快地把农村私有经济改造成集体经济。因此,40年代末和50年代初曾出现过用行政手段强制个体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错误,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致使农业生产停滞不前。另一部分领导人反对不考虑波兰农村特点及其社会结构、历史传统和农民觉悟,而强制农民走农业集体化道路的做法,主张根据波兰的国情和农民对农业集体化认识的提高,采取分阶段过渡的办法。后者的主张在50年代下半期到60年代末期占了上风。 70年代以来,在农业经济理论上有一些新的提法,主要理论观点如下: (一)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标准和目的 波兰认为,根据传统的观点,一般以农村公有经济成分占有的土地比重衡量农业社会主义化的程度,这种看法只是部分地正确。土地的公有化指标虽然重要,但并不能充分地反映出农村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因此,可以说,对农业制度改造的过程,并不是始于土地的公有化。“只有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才出现土地的公有化,土地的公有化是农业制度改造的最后阶段”。23 把个体农业改造成为具有现代技术和社会进步的社会主义农业的道路是漫长而曲折的,狭义地理解为,使个体农业经济合作化,或者仅理解为在农村建立公有制关系。从广义上讲,“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农业完善生产力和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长期过程,既包括在农村创造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基础,也包括建立新的生产关系。”24 (二)关于农业改造的形式问题 1、通过农业的公有经济与个体经济的协作 波兰认为,农业的公有经济(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小组)与个体经济之间开展广泛的协作,是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非常重要的手段。通过这种协作,可以加强公有经济对个体经济的生产影响,使个体经济纳入直接受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影响的轨道,而最终形成劳动过程的进一步社会化。 2、通过加快生产和土地的集中过程 在波兰,现普遍认识到,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及其落后的土地结构,已成为农业发展的主要障碍。雅鲁泽尔斯基在波党十大强调指出:“没有现代化的农村,便没有现代化的波兰”。波兰当局认为,农村现代化的条件,是使农业现代化,要使农业现代化,就必须从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个体农业过渡到具有现代技术的社会主义农业。根据波兰当前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化的大农户和建立大型的、高效益和高生产率的私人家庭农场,以及把国家从个体农民那里接受的土地,交给经营得法的农民耕种等方式,来加快生产和土地的集中。与此同时,主张各经济成分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经营的组织形式,并支持建立新的国营农场和发展农村的合作化运动。 (三)农业政策原则 波党认为,旨在使土地集中的活动是非常有益的,将为有效地促进土地的集中创造一切便利条件,为将制订相应的法律来保证加快土地集中化的进程。 波兰农业政策的原则是,国家对各经济成分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支持各经济成分的发展。波党认为,波兰农业各经济成分之间是没有矛盾的,它们共同参与完成扩大农业和食品经济生产能力的共同任务,在完成这项任务时互为补充。   六、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通货膨胀理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的提高。马列主义经济理论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通货膨胀理论,就是一种新的理论。根据传统观点,通货膨胀是资本主义的痼疾,而社会主义国家是不会产生通货膨胀的。波兰理论界的思想是比较活跃的,它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通货膨胀问题的论述很多,特别是1980年事件后,波兰经济学家根据波兰的经验教训,从理论上论述了社会主义国家产生通货膨胀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其观点可归纳如下: (一)关于通货膨胀的根源 波兰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产生通货膨胀的主要原因是: 1、尽管社会主义国家执行的是稳定的货币政策。但是,执行这种政策,并不意味着就不会产生通货膨胀。凡是有货币,凡是币值发生变化的地方,都可能出现通货膨胀。 2、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稳定的价格政策,价格体制僵化,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在价格变化不大,甚至冻结的情况下,职工的工资和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这就为通货膨胀打开了缺口,形成了货币过量,即无商品保证的通货膨胀。 3、凡是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国家,都会受国际化通货膨胀的影响,特别是进行经济改革的国家,都会出现程度不同的通货膨胀。布·明兹教授说:“所有进行经济改革的国家,且不说南斯拉夫,如匈牙利、波兰、中国所实行的管理体制,都是产生通货膨胀的体制”。25波兰经济学家认为,如果从理论上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存在通货膨胀,将是非常有害的。因为,一旦出现通货膨胀,由于缺乏思想准备,将会不知所措,而造成混乱。 (二)经济改革中出现通货膨胀的原因 1、经济改革的目的是取得更大的效益,也就是说,要使企业的经济核算更加合理。这就要求改革价格制度,实行新的价格制度,并限制国家对物价的补贴等,从而导致价格的上涨。 2、经济改革就是要逐步消除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现象,要求根据劳动的效益,扩大收入上的差别,而收入上的差别,又必将影响工资的普遍提高。因为,非生产领域内的职工,是无法根据他们的劳动效益来提高工资的,但随着生活费用的上涨,也必须提高他们的工资。所以,从进行改革的国家看,工资增长的速度往往都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和国民收入增长的水平。这样,势必导致通货膨胀。 3、经济改革要求扩大自由价格的范围,从一种僵化的价格制度向灵活的价格制度转变的过程中,也会引起价格的上涨。 4、引进的通货膨胀,进行经济改革的国家一般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当前,通货膨胀是世界性的现象。所以,进行改革的国家都会程度不同地受到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和世界性通货膨胀的影响。 5、经济改革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是通过货币形式的利润来体现和衡量的。但是,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经济效益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结果往往是被混淆的,很难分清利润的增长是经济效益提高的结果,还是价格上涨的结果。布·是兹教授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是一种导致通货膨胀的体制。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当年取得的,并以现行价格计划的年度利润为衡量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当然,价格越高,利润也就越大。所以企业职工和领导关心的是提高价格,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厂长和经理感兴趣的是,尽量增加职工的工资和奖金,以便相应地提高他们自己的工资和奖金。布·明兹说,社会主义国家的通货膨胀是一种工资性的通货膨胀。 (三)关于控制和克服通货膨胀问题 1、首先应从理论上承认社会主义国家存在通货膨胀。只有承认它,才能重视它,也才能从理论上进行客观的分析,并找出社会主义国家产生通货膨胀的原因以及克服的办法。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在国民社会-经济计划中,对通货膨胀也要进行计划,在政府的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克服通货膨胀的措施和办法。 2、鉴于社会主义国家的通货膨胀一般是属于工资性的通货膨胀。因此,从经济理论的观点看,工资的增长速度必须低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应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上区分工资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比例关系。从宏观经济的比例关系看,必须遵守工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的原则,国家要注意调节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以防止工资的增长速度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从微观经济角度看,上述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可以根据具体经济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可以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情况下增长工资,也可以在劳动生产率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增加工资。因此,从全国范围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必须明显地超过工资增长的速度。否则,必将导致通货膨胀。 3、必须重视社会欲望对通货膨胀的影响。根据波兰的经验教训,人的欲望可以成为发展动力,但是,也可能腐蚀人的心灵,可能转化为对政府的要求,而政府却不能以高压手段来制止这种欲望,波兰的高通货膨胀率,就是人民欲望的压力和社会生产力发展之间不平衡的结果。波兰经济学家强调指出,要特别注意社会欲望,并深入研究欲望产生的根源。波兰社会欲望的自发力很强,以致国家和政府无法制止和驾驭这种自发势力,不得不作出国家财力所不及的让步 。因此,“经济改革并不仅仅是强调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而应该更深入地分析人的动机与平均主义的关系。”26
第二节 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则及内容
 
一、计划体制改革
1982年对计划体制的改革,主要是贯彻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取消指令性计划。与此同时,在国民社会-经济计划中突出了五年计划的战略作用,并改进计划管理方法和计划制订程序,加强计划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一)制订计划的方针 波兰《计划体制改革的方针》规定,制订计划的主要方针是: 1、中央计划的作用主要集中于制订社会经济政策的基本战略问题和实现这一战略的手段上。 2、中央通过经济参数和财政手段使企业实行自主权,但是,在某些领域中或非常情况下(特别是在过渡时期),可以采用直接手段和组织手段。 3、在废除下级计划必须服从上级计划的等级计划和指令性计划体制的同时,要加强计划信息的沟通和协调企业发展计划,以及运用合同和信贷政策等经济手段,来确保国家政策方针的实施。 4、从根本上扩大地方机关的自治权,使它们能够自主地决定本地区的经济管理和发展问题、住宅网点的分布、社会基础设施及环境保护等问题。 5、计划制订过程的社会化,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的需要,确保全社会主要目标的实现,以及使代表机关和社会更广泛地参与制订计划的过程。经济单位计划制度过程的社会化,就是要扩大职工自治组织的作用。 (二)计划体制及其主要内容 目前,波兰的国民社会-经济计划体制由中央计划,地方自治计划和企业自治计划三部分组成。中央计划的主体是国家,经济主管部不再是中央计划的主体。中央计划主要集中于战略问题上,特别是集中于那些通过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上。它确定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方针、比例,以及经济单位活动的条件和确保计划实施的管理手段等。中央计划除了提出中央投资范围内的任务,与国际有关的任务,主要的国际合同中规定的任务外,不再提出直接的指令性任务。改变了过去地方计划和企业计划必须服从于中央计划的做法,主要借助于经济手段和计划信息的沟通,使地方计划和企业计划同中央计划的目标相一致。 新的计划体制中,只有在下列三种特殊情况下,中央才能干预企业的活动和计划,并向企业下达计划外的任务:一是完成国家安全和国际需要的订货;二是完成国际协议中关于经济和科技合作的任务;三是在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完成特殊的任务。上述任务的完成主要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由国家订货,也就是说,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代表国家同企业和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国家应当保证向履行上述合同的企业提供完成任务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波兰的国民社会-经济计划分长期、中期和短期计划三种。长期计划,又称远景规划,时间为10-15年;中期计划就是五年计划;短期计划即年度计划。在新计划体制中,上述三种计划的作用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主要原则是,在整个计划体制中加强了五年计划的战略作用。同时,加强制订计划以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其中包括各种预测、研究和分析。 远景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预测;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比例;国际专业化和使本国经济更好地适应外部条件变化的主要方针等。 五年计划是中央领导国民经济的基本手段,因此,加强了五年计划的战略作用,其原则是:保持五年计划对年度计划的统治地位,中央的年度计划不能改变五年计划中的基本规定;新的大型投资项目和技术活动,以及国际合作方面需要的资金,必须控制在五年计划规定的范围内;集中于这个时期的中心问题上。五年计划的中期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形成下个五年计划的主要设想。五年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对国民收入的创造与分配的预测,以及发展速度和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社会-经济改革的基本方针、比例以及改造经济结构的政策,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基本方针;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保健和满足其他物质需要的政策;发展消费的政策,特别是关于个人消费与集体消费之间的比例;就业、收入、工资和社会福利政策;投资和价格政策,等等。 中央年度计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内外经济条件变化的情况,来实现五年计划确定的目标。年度计划的基本作用是指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条件,协调各项措施,确定一年内经济发展的比例和任务。中央的年度计划是经济单位和地方机关确定行动计划的基础,也是五年计划的补充和具体化。 (三)计划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1、计划的制订原则 波兰《经济改革方针》规定,波兰社会主义经济在保持中央计划地位的同时,实行计划的社会化原则。计划的社会化原则是: (1)把社会需要放在首位是确定计划实际内容和目标的基础。 (2)遵守规定的计划制订程序,以确保社会参与计划的制订以及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把社会参与决策过程作为加深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因素,这样,可以使社会更广泛地了解决定的前提和动机,以便得到社会的支持。同时,也将丰富计划工作者的信息来源,通过抉择和解决办法的多样性来提高计划的质量,减少所作出的决定和计划的失误,防止引起社会冲突的危险。 计划的社会化原则,可以确保国家代表机关(议会、地方人民会议)对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部长会议、地方政府)在制订计划方面的影响。与此同时,社会可以直接(通过社会协商、公民投票方式)或间接(通过自治组织、工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关等)参与计划的制订。因此,各种计划草案公诸于众,在公开的讲坛和报刊上进行充分的讨论。中央关于工资、价格、劳动条件及有关人民生活问题的计划草案,应同工会组织进行协商。 2、计划制订和审批程序 国家的远景规划分为几个阶段,每五年为一个阶段,其特点是,要比中期和短期计划采纳更多的方案,并提出计划实施办法。制订五年计划的工作也应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拟订各种计划草案,供讨论和协商时进行选择。议会根据专家的意见和议会委员会讨论的结果,以及同社会广泛协商的结果,来选择一种最佳的发展战略和计划实施办法。第二阶段由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根据议会赞同的发展方针和原则,邀请各界代表参加一道拟订计划。部长会议把经过社会讨论和协商的计划草案提交议会,最后由议会批准,只有议会权修改上述计划。 省(市)、乡地方计划分为两类: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地方计划由相应的地方人民会议负责审批并监督其执行。 企业及其他公有经济单位根据自主、自治和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地制订本单位的年度计划、发展计划和多年计划。企业在制订计划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下列因素:中央计划和地方计划中的信息,规定的经济参数和原则,企业对国内和国际市场供求情况的调查研究,以及同供货者、消费者和银行签订的合同。企业计划不能违反中央计划和地方计划中的限制和要求。企业应同有关银行和国家财政监督机关磋商自己的年度计划、发展计划和多年计划,特别是关于发展和投资计划。银行通过执行有效的信贷政策对企业的活动,特别是对企业的发展计划进行监督,使企业的上述活动向国家需要的方向发展。企业的各项计划均由企业经理提出,由企业职工委员会批准,计划的修订也必须征得职工委员会的同意。 (四)计划的实施手段 在新计划体制中,国家运用经济手段、直接手段和组织手段,来确保中央计划的实施,以及保证地方计划和企业计划与中央计划目标的一致性。经济手段有: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等。直接手段是:颁布各种法令、通报计划原则、各级之间的协议、颁发许可证和专利权等。组织手段是:建立或撤销企业的决定,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等。   二、价格体制改革 由于波兰长期以来不重视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因此,商品的价格,特别是基本食品的零售价格,严重背离其价格。自1960年以来,波兰基本食品的零售价格一直冻结,而有的食品(如:食糖、工造黄油等)1980年的零售价格,其至还低于1960年的价格。20年来,原材料、能源、运输、加工等费用,以及农畜产品的收购价格均已大幅度提高,生产成本也成倍地增加。食品零售价格的冻结,除造成各类生产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以外,使国家对食品生产价格的补贴日益增加,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的深重负担。波兰政府曾于1970年12月、1976年6月和1980年7月三次决定提高食品的零售价格,但是,都因职工的强烈抗议,被迫撤销了涨价决定。 80年代初,价格体制的改革是波兰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就是使价格尽量反映实际的生产成本,确保市场的供求平衡,使之接近国际市场的价格,逐步限制和减少国家的补贴。这次价格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修改制订价格的条例和价格法,下放定价权,实行新的价格制度,加强对价格的监督。 (一)修改价格法,下放定价权 1982年改革以前,波兰实施的《价格法》还是1953年制订的。波兰议会于1982年2月26日通过了新的《价格法》,决定实行新的价格制度,明确划分定价权限,规定了定价原则以及对价格进行监督的方式等。 70年代以前,波兰的定价权主要集中在部长会议、国家和省价格委员会及中央各主管部的手中。70年代,国家把一部分定价权下放给联合公司和企业经理,并简化了制订价格的程序。当时,各种商品和劳务价格的33%由部长会议制订,22%由国家和省价格委员会制订,这样,国家机关掌握了55%的定价权,其余的45%的价格由联合公司和企业的经理制订。这次改革后,同国家机关直接制订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只占35%,其余的定价权均下放给企业和生产者。 (二)实行新价格制度 新价格法规定,根据商品和劳务的种类及其对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采用三种价格:官定价格、调节价格、合同价格。 1、官定价格 由国家机关制订的价格称为官定价格。它是全国统一的价格,而且是最高限价,实行官定价格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只能低于国家统一的价格。官定价格实际上排除了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价格水平的影响。实行官定价格的商品和劳务,都是对人民的生活和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商品和劳务,如:面包、面粉、肉和肉制品、牛奶和奶制品、食油、食糖、煤、电力、交通运输、医药、石油、焦炭、木材、皮革、羊毛和棉花、矿石、国家收购的农副产品、烟、酒等。 2、调节价格 由企业或生产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定价原则而制订的价格为调节价格。调节价格的利润由国家确定。实行调节价格的商品和劳务中有高级消费品、装饰用品、体育和旅游用品;用中央的外汇进口的生产资料;由国家预算拨款建造的公寓住房以及其他非生产性建筑物的租金等。 3、合同价格 由企业或生产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定价原则,自主地制订的价格称之为合同价格。 (三)对生产资料的供应价格和消费资料和零售价格的改革 1982年1月1日,政府提高了基本原材料的供应价格,以及电力和运输的费用。这项提价幅度较大,石油提价504%,硬煤提价300%。加工工业原材料的价格平均上涨150-170%。27 鉴于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同年2月1日提高了基本食品、工业品、民用燃料和电力的零售价格,提价幅度为二至五倍。同时决定给国家职工及其家属、退休人员等提供相应的补贴。 (四)国家对价格的监督 在价格方面,国家通过直接和间接的调节手段以及进行监督的各种经济手段,确保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同国家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原则相一致。 1、规定制订价格的总原则 国家通过颁布价格法、价格条例和决议等方式,规定制订各类价格的总原则。价格法规定,制订官定价格的原则是:商品和劳务的相应成本、确保企业实行自负盈亏资金来源的合理利润、周转税和贸易加价。零售商品和劳务的官定价格,应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实行官定价格的商品和劳务的清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会每年确定一次。实行调节价格的商品和劳务的清单,由部长会议每年确定一次。 2、调整各类价格的比例 1982年初,根据国家价格委员会的计划,实行官定价格的商品和劳务将占35%,实行调节价格的商品和劳务占15%,实行合同价格的商品和劳务占50%。281982年在生产资料供应中实行官定价格的占20%,实行调节价格的只占5%,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实行的是合同价格。由于许多原材料短缺,企业和生产者利用某种垄断形势,实行过高的合同价格,牟取高额利润,因此,部长会议于1982年12月30日通过决议,决定于1983年扩大实行调节价格的生产资料的品种,从1982年的5%扩大到10%。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是,防止企业为单纯追求利润,而提高合同价格。 价格法规定,当国家价格检查机关一旦发现企业和生产者违反定价原则或牟取非法利润时,除课以罚款外,并将责令其把合同价格冻结三个月或用调节价格取代合同价格。此外,除国家对价格实行监督以外,还实行社会对价格的监督。   三、工资制度改革 70年代,由于波党政策的失误,致使1971-1980年期间,工资基金增加200.5%,而国民收入只增加70.2%。29与此同时,造成了市场商品短缺,供求之间的比例失调,并加剧了通货膨胀。 (一)原工资制度的弊病 波兰的原工资制度是同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中央集权制紧密相连的,工资的决策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职工晋级原则等。因此,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 1、工资的提高同企业的经营效果相脱节; 2、工资没有反映按劳分配的原则; 3、工资的增加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加剧了市场供求比例的失调和通货膨胀; 4、削弱了工资的刺激作用。 这样的工资制度使企业不仅不关心增加生产,而且也不关心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企业职工对本企业的生产漠不关心,因为,企业经营的好坏同职工个人的关系不大。 (二)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主内容 波兰根据企业实行自主、自治和自负盈亏的原则,1982年1月1日开始对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其基本原则是充分发挥工资的社会职能和刺激职能。工资的社会职能就是使所有的职工都能得到满足其生活基本需要的工资,同时还防止实际工资的下降,并控制最高工资同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工资的刺激职能就是确保工资同企业、集体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使上述两大职能统一起来,并把工资的刺激职能下放给企业。 波兰对工资制度的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82年1月1日开始,企业在自负盈亏的原则基础上,取得确定工资基金和选择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加奖金等)的自主权,并能自主地制订奖金发放的原则和标准以及利润提成的标准等。第二阶段从1982年7月开始,企业有权根据部长会议规定的最大工资级差,制订本单位的工资级差表(工人分11级,干部共分22级)。1984年1月,波兰议会通过了《建立工厂报酬制度原则的法令》,其中规定,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完全自主地决定工资制度,但是,新工资制度要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使工资的增长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挂钩。一般规定,劳动生产率每提高1%,工资基金只能增加0.4%-0.5%。该法令还要求企业改革工资结构,减少了工资中的非刺激成份(工龄补贴、实物补贴等),而扩大取决于工种、劳动强度和劳动成果的基本工资在工资中的比重。 在改革的条件下,国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利益,确定调节工资的政策原则,并确定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最低工资的数额。《建立工厂报酬制度原则的法令》规定,工人的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不能低于1:1.6,干部的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不能低于1:2.2。 国家用于监督和调节工资制度的手段是,向企业征收工资超额增长的工资基金税,突破工资增长额的单位必须向国家缴纳500%的超工资税。国家用于调节工资制度的手段的着眼点是鼓励增加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合理安排就业和节约原材料等。因此,采用的衡量标准是按比价计算的净销售值。计算的办法是,企业当年的净销售值比前一年增长的百分比乘以调节系数0.4或0.5,例如:净销售产值每增长1%,工资总额可以增加0.5%或0.4%;如净销售产值增长10%,那么,工资总额可以增加4%或5%。   四、税收制度改革 80年代初波兰的经济改革废弃了指令-统配体制,以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税收制度成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因此,对过去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根本的改革。改革前,由于价格制度僵化,税收制度也很不利于调动企业和经济单位的生产积极性。当时,国家的税收项目繁多,企业需向国家财政缴纳十多种税款,加上向国家和地方的各种付费,其约二十多种30。与此同时,税收制度变化无常,结构复杂,而且极不合理,遭到企业普遍的批评。 波兰议会于1982年2月26日通过了《公营经济单位税收法》,决定对国家的税收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把它简化为四种税:周转税、工资税、不动产税、所得税。 (一)周转税 周转税计入商品价格,由买主支付。周转税在国家预算收入中居首位,约占国家预算总收入的30%左右。这是国家用以调节市场商品供求关系的重要经济手段,也是间接影响企业生产决策的经济手段之一。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增加某些商品的生产,则通过免税或减税的办法来调动其生产积极性,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税收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周转税约占商品价格的10%左右,劳务的周转税约占其价格的5%左右。但是,烟、酒、奢侈品等的周转税是相当高的。 周转税的税率分别由议会、部长会议、财政部长每年确定一次,只有当零售的官定价格上涨时,才能在同一年内对周转税率进行调整。税率表由财政部长发布。 (二)工资税 税收制度改革以前,企业要为活劳动向国家缴纳下列税款和费用:社会保险(退休金、养老金、补助费等)付费;工资基金付费,即所有计入工资基金的报酬(奖金除外)均需按工资基金的20%的比例向国家付费,由企业留成的利润中支出;从1972年起,把工资基金付费改为工资基金税,税率为工资基金总额的5%-9%。 从1982年1月1日起,波兰实行统一的工资税。这种工资税计入企业成本,税率统一为工资基金总额的20%。工资税在国家预算收入中约占10%左右。波兰1982年预算法规定,把国家征收的工资税的70%,留给地方财政,30%上交国家财政。 (三)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是指对建筑物和地皮(不包括农业和林业用地)征税。不动产税每年确定一次,对建筑物按其价值的30%征税,地皮税为一平方米征收10个兹罗提。不动产税计入企业成本,分别上交国家和地方预算。 (四)所得税 所得税从企业的利润中支付,实际上是国家和企业对利润的分配。改革后,利润成为衡量企业经营效果的一种标准。因此,所得税对企业本身的收入有着直接的影响。 从1982年1月1日起,国家向企业征收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制。首先由国家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的总利润,然后根据总利润来确定税率。如果企业利润的增加不超过5%,那么,就免除所得税,利润的增加超过5%,就按累进率征收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表:   征收所得税的税率表(百分比)
利 润 率
税 率
5以下 5-10 10-15 15-20 20-25 25-30 30
0
40
50
60
70
80
90
资料来源:布·恰希和斯·胡津斯基:《财政》一书,波兰国 家经济出版社1982年波文版第94页。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企业的利润增长率越高,缴纳的所得税也就越多。这种征税办法不利于鼓励企业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波兰企业界抱怨说,累进制所得税剥夺了它们因降低生产成本而获得的一部分利润。 鉴于上述反应,国家于1984年年初把累进制所得税,改为比例制所得税。税率一律定为利润的60%,原缴纳40%所得税的企业,将在三年内逐步提高到60%,而原来缴纳的所得税高于利润60%的企业也将在三年内逐步降到60%。 这样,企业在上交60%的所得税以后,余下的利润称之为“可分配”利润,由企业自行支配。   五、银行体制和信贷制度改革 (一)银行体制的改革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波兰对银行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加强了波兰国家银行及其他银行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波兰议会于1982年2月26日通过的《银行法》规定,银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自主的组织单位,银行法和银行章程是它活动的法律依据。在改革的条件下,银行是积极参与制订和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环节。 1、银行地位的变化 根据《银行法》的规定,银行系统从财政部分出来,波兰国家银行不再受财政部的领导,而直接收部长会议和议会的领导。波兰国家银行行长不再是政府成员,但是,他参加部长会议的会议。 波兰国家银行行长由议会根据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进行任免,他对议会负责。副行长由部长会议主席根据波兰国家银行行长的提名进行任免。波兰国家银行领导机关的其他成员由波兰国家银行行长任免。 2、银行作用的变化 改革前,银行只是起向企业提供完成生产任务所需要的资金的作用,实际上起的是现金出纳员的作用,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检查投资效果方面,也仅仅是一种形式,并无实际意义。改革后,银行成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决策者之一,参与制订和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还参与拟订国民社会-经济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草案以及国家预算草案的工作。 在当前波兰的情况下,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能使经济平衡,特别是使市场平衡的贷款限额。银行给企业提供的贷款数额应该以不破坏经济平衡为限。 3、银行的组织结构 《银行法》规定,波兰国家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也是国家货币的发行银行。它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各银行的信贷工作,并进行监督。 改革中为了确保整个银行系统工作的一致性,成立了银行理事会,它是银行活动的协调和咨询机构。银行理事会由波兰国家银行行长领导,其任务是使整个银行系统能执行国家统一的货币-信贷政策。银行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波兰国家银行行长和第一副行长,受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其他银行行长和第一副行长,合作银行的代表,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的代表,财政部长的代表。波兰国家银行行长或第一副行长主持银行理事会的工作,对外代表银行理事会。 4、银行同企业的关系 随着银行体制的改革及企业权限的改革,银行同企业间的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现在银行和企业的关系是伙伴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向另一方提出合同以外的条件和要求。此外,企业有权自主地选择银行。 银行的责任是为企业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向企业提供贷款。企业有责任履行借用贷款的义务,向银行提供有助于银行了解企业经济和财务状况的一切资料和文件,并接受银行的监督。 (二)信贷制度的改革 波兰信贷制度改革的方针是,提高国家贷款的使用效益,促使企业更好地贯彻自负盈亏的原则。因此,新的信贷制度健全了信贷计划的审批制度,明确了信贷政策的目的性,严格了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条件。 1、国家信贷计划的审批制度 《银行法》规定,波兰国家银行行长每年负责提出国家的信贷计划草案,居民的货币收支平衡表草案,货币-信贷政策的主要方针,以及国家对外支付计划草案等,经部长会议通过后,由波兰国家银行行长提交议会全体会议讨论,最后由议会批准。 波兰国家银行行长还负责向部长会议和议会提出上述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2、向企业发放贷款的原则和条件 波兰国家银行的新章程规定,在一切有权发放贷款的银行中应成立信贷委员会。银行的信贷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借贷单位的代表组成,它同银行一道确定发放贷款的条件和原则。 《银行法》规定,凡是有偿还贷款和贷款利息能力的企业,均可以申请银行贷款。但是,在波兰当前经济困难,资金缺乏的情况下,为了把资金优先用于最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目标的部门和企业,所以,也并非所有有偿还能力的企业都能得到它们所申请的贷款数额。在改革的条件下,信贷制度的重要职能是:促使国民经济向着符合计划规定的方向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目前,投资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年,贷款在投资项目资金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一般不得超过30%。波兰规定,近期的投资政策主要要达到三个基本目的: (1)恢复和加强宏观与微观经济的经济平衡; (2)促进有利于国民经济现代化和扩大出口的经济结构改造; (3)更有效地对企业施加影响,当企业的经济状况没有得到改善时,银行应拒绝提供贷款。 因此,将根据经济状况,把申请贷款者分为三类,银行对每一类申请者采取不同的做法。 (1)对经济发展平衡,而又从事优先发展活动的企业,将为它们创造良好的贷款条件。银行将向它们提供长期的投资贷款。优先发展的部门,包括促进增加出口、节约燃料、电力、原材料的部门,以及引进技术和开展技术革新的部门; (2)第二类企业指的是,目前尚无贷款能力或者有可能丧失贷款能力,但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却是国民经济所需要的,现行计划又为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了保证的企业,银行对这类企业将给予援助; (3)第三类企业指的是,丧失偿还贷款能力的企业,银行对它们将采取限制政策,最后停止贷款。   六、外贸管理体制改革 (一)外贸体制改革的目的 波兰经济改革委员会对外贸易问题小组委员会于1981年9月公布的关于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指出,波兰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关系方面的改革,应该有利于实现经济改革的根本目标。 外贸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消除出口方面的结构性缺陷,合理进口,达到国际收支平衡,提高从事对外经济交流活动的各单位的经济效益,更好地克服国民经济中的紧张和比例失调,使经济结构改造的进程更加适应国家经济的需要以及世界经济的新条件。 (二)完善外贸组织结构 波兰宪法规定,国家实行对外贸的垄断。这是波兰外贸体制中所遵循的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才能同外国建立经济关系,并领导对外经济合作和贸易交换。因此,应该根据这一总原则来确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银行、企业的权限。不过,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家象过去那样包揽一切事务,而是在国家对外贸实行垄断的前提下,扩大企业对外贸的经营权,外贸企业和其他国营企业一样,实行自主、自治和自负盈亏的原则。国家通过确定外贸额水平、进出口商品结构和地区结构、支付和信贷政策、外汇政策以及领导外贸的其他原则等来实行对外贸的统一领导。 1、外贸部的职权 这次对外贸体制的改革,把外贸权集中于外贸部。外贸部成为中央执行对外经济政策的机关,改变了过去由工业部直接经营外贸的做法。在外贸组织结构中,议会具有最高领导地位,它决定下列问题:对外经济交流的发展方针,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中出口的实物计划及支付计划,间接领导外贸的基本原则,外贸的组织原则等。 外贸部的主要职权是: (1)与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关一道,制订外贸政策原则和方针,特别是制订旨在鼓励出口,提高出口效益和合理进口的经济手段; (2)确定外贸中的关税政策; (3)确定国家进口的原则; (4)颁发进出口的许可证; (5)监督对外经济交流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地提出修改建议; (6)授予、改变和撤销进行外贸活动的权限; (7)根据《国营企业法》的规定,对外贸企业及受权进行外贸的企业实行监督; (8)对波兰整个外贸网的活动和设在波兰的外资企业的活动实行监督; (9)规定对从事外贸工作的职工的专业要求。 2、外贸企业的权限 从事出口产品的生产或向国外提供劳务的企业,或者利用进口物资的企业,可以在外贸企业中自主地挑选出口或进口对象,也可以自主地决定利用外贸企业提供的劳务。 从事出口产品专业化生产的企业,以及与外国伙伴进行科技和经济合作的各类企业,在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可以申请获得进行外贸活动的权限。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遵守外贸部长规定的外贸政策原则以外波兰所承认的国际贸易中的惯例。 外贸商会(或工贸商会)在企业同中央和地方机关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中,代表外贸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利益。外贸企业、生产性企业和其他有权从事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参加商会。 (三)外贸计划体制的改革 1、新计划体制的特点 外贸计划体制的改革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计划体制改革的内容是: (1)加强中央计划的战略作用,中央计划中规定外贸额的水平、商品结构和地区结构。与此同时,实行企业的自治计划; (2)外贸计划的基础是效益的核算; (3)加强支付计划与实物计划以及财务计划与实物计划之间的正确比例; (4)取消企业计划必须服从中央计划的等级计划制度。 2、外贸计划的类别 (1)分阶段实施的十年远景规划,每五年为一阶段; (2)国民社会-经济的五年计划是中央领导对外经济活动的基本手段之一; (3)中央的年度计划。 3、实施外贸计划的手段 国家将通过经济手段(外汇汇率、价格、关税等)和直接手段(颁发进出口的许可证)对生产者、出口者和进口者施加有效影响的办法,来确保企业的自治计划与中央的外贸计划的一致性。 (四)国家领导外贸的经济手段 根据《经济改革方针》规定的原则,国家主要通过外汇汇率、价格、税收、关税、补贴等经济手段,对外贸工作进行领导。 1、充分发挥外汇的调节和刺激作用 在改革中,波兰取消了用外汇兹罗提作为核算外资效益的货币单位,采用统一的外汇汇率。波兰国家银行根据国际金融市场货币汇率的变化,随时调整和公布兹罗提与卢布、兹罗提与美元及其他外币的汇率。企业获得硬通货基本有三个途径: (1)出口创汇留成 企业有权从出口所获得的硬通货中留成,留成率由外贸部长与财政部长共同协商决定,将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而定。但是,留成率最高不得超过出口创汇的50%。从事外贸代理任务和协作的企业也享有外汇的提成权。企业应把提成的外汇存入商业银行,以备进口之用,同时,这也是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之一。 (2)外汇贷款 企业从国内外银行借用的外汇贷款是其获得补充外汇资金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外汇贷款的数额需经财政部长和外贸部长的批准。获得外汇贷款的条件是,企业必须在商业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外汇存款;企业保证在一年内用外汇偿还贷款本息的条件下,可以用国内的货币兑换外汇;外汇贷款只能用于投资性的进口。 (3)向国家申请外汇配给 承担出口生产协作任务的企业,可以向外贸部长申请一定数额的外汇配给额,以保证用于进口完成协作任务所需要的物资。 2、改革外贸的价格制度 波兰外贸价格改革的方向是,改变过去不顾国际市场行情,国内外价格相脱节的价格制度。采用以外贸成交价格为定价基础的做法,用国际价值作为衡量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的标准,以此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七、农业管理体制改革 (一)农业管理体制改革过程及主要原则 目前,波兰农村存在着3种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国营农场,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小组,个体所有制。迄今为止,波兰农业中仍是个体经济占绝对优势。1983年个体经济拥有的农业用地约占整个农业用地的76.2%,公有经济(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小组)的农业用地只中23.8%,其中国营农场约占18.8%。 波兰80年代的经济改革,首先是从对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开始的,它始于1981年7月1日。改革前,农业管理体制与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一样,也是中央集权型管理体制。国家对国营农场等公有经济单位采用的是指令性计划,对个体经济主要是通过签订收购合同的方法,使个体经济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 从1957年起,国家对国营农场管理体制的改革,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1957年至1961年,第二个时期为1962至1970年,第三个时期为1971年至1980年,第四个时期从1981年7月开始。前三个时期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减少管理层次,削减指令性计划指标,扩大地方对国营农场管理的权限和国营农场本身的自主权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政局的动荡和领导人的更迭,致使某些改革方案未能付诸实施,有些方案只得到部分地贯彻。 根据波兰经济改革委员会农业和食品经济小组委员会制订的改革方针,国营农场与其他国营企业一样,实行自主、自治和自负盈亏原则,国营农场成为享有充分自主权的经济主体。与此同时,为扩大地方对农业的管理权限,国营农场将逐步从农业部下放给省管理和监督。根据波党对农业各经济成分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决定取消国营农场迄今所享有的种种优惠待遇,如:对生产的补贴、对生产资料供应方面的优先等等。目的是迫使国营农场更充分地利用固定资产,更合理地经营,纠正过去国营农场不注意经济效益和靠国家补贴过日子的现象。 1981年对国营农场实行的新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1、从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小组)多级管理的指令性体制向通过经济手段进行管理的体制过渡。 2、恢复国营农场的自主权,减少管理层次,撤销了国营农场的联合公司,建立国营农场联合会作为国营农场的代表。 3、根据《国营企业职工自治法》的规定,扩大职工委员会(职工自治机构)在国营农场中的作用。 4、国营农场可以从利润中提成建立发展基金、储备基金、奖励基金。 (二)计划体制 1957年以前,国家在经济计划中对国营农场的生产任务规定得非常具体,对国营农场的农业生产结构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就有70-80项,对畜牧业生产的指令性指标达20多项,对农业加工工业的指令性指标多达100项。国营农场在生产等方面均没有自主权,内部也不进行经济核算,完全由上面下达计划任务。当时,把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的情况作为国营农场完成生产任务的唯一标准。因此,国营农场的领导只重视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并不关心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 1957年7月1日,对国营农场的计划体制进行了改革。首先,削减了指令性计划指标,国家只规定下列指标:商品产值的增长、种子和种畜的生产任务、投资限额、工资基金限额,国家补贴的最高限额,以及化肥、农机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配额等。其次,为了使国营农场的计划更好地适应自然生产周期,把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改为经济年度(从头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 60年代,改造的步伐放慢了,在某些方面还出现了倒退现象。70年代实行了新经济财政体制,强调在农业生产计划方面的基本活动方法是运用价格、合同收购、贷款、税收等经济手段。由于70年代下半期,波兰农业连年歉收,经济状况不佳,因此,农业的计划体制又恢复了指令性体制,国家对国营农场重新采用规定具体生产任务的指令方法,特别是当某些农副产品供应不足时,农业部就直接向国营农场下达指令性任务。 1981年7月1日,对农业计划体制改革的主要方针是取消指令性计划。国营农场根据自主、自治和自负盈亏的原则,以及根据本身的条件和可能,与国家签订的收购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自主地制订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国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对国营农场的计划施加影响,这些手段有:生产资料的价格制度、农产品的价格制度、收购制度、信贷和税收制度等。 (三)价格制度 解放初期,波兰农副产品的价格制度是同国家收购制度紧密相联的。当时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主要采用义务交售制和合同收购制两种形式。因此,农副产品的价格基本有三种:义务交售价格、固定价格、自由价格。义务交售价格只相当于生产成本的一半,固定价格是农民在完成义务交售任务以后,把多余的农副产品出售给国家的一种价格,第三种是自由价格,即农民在市场上出售少量农副产品的价格。上述3种价格对农民都是不利的。因为,当时工农业产品的价格比例极不合理。 1956年波兹南事件后,波党调整了农业政策。1957年1月9日,由波兰统一工人党和统一农民党联合提出的关于《农业政策的指示》强调指出,必须减轻农民的负担,制订工农业产品的合理比价。因此,决定从1957的1月1日起,取消牛奶的义务交售,削减谷物义务交售量的1/3,同时,把谷物义务交售的价格提高一倍,从而改善了工农业产品的比价。 1972年1月1日,国家取消了义务交售制,实行合同收购制以后,实行两种价格:收购价格和自由价格。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缩小工农业产品之间的差价,增加农民收入,国家多次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使收购价格逐步接近或达到相应商品的零售价格,有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甚至高于零售价格。 1982年对价格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3种价格:官定价格、调节价格、合同价格。国家收购的基本农副产品(谷物、猪、牛、羊、鸡、牛奶、甜菜等)实行官定价格。由国家补贴的农副产品实行调节价格。 (四)补贴制度 1980年以前,波兰的国营农场基本是依靠国家的补贴而生存的,补贴项目繁多,50年代和60年代补贴项目多达25项。1971年把国家对国营农场的补贴分为三大类:投资补贴、对联合企业储备基金补贴、专项补贴。专项补贴中包括对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以及混合饲料生产的补贴;对完成农作物生产任务、种马饲养、接受国家土地的补贴;鼓励扩大生产,对最终净产值超产的补贴。1976年对补贴制度进行了如下的改革:把投资补贴改为贷款;专项补贴中取消了对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的补贴;增加了对接受国家土地的补贴,接受国家每一公顷土地,可以得到2.5万至6万兹罗提的补贴;增加了对超产的补贴,其补贴额可达到当年取得的最终净产值的45%。 1981年的改革削减了对国营农场生产的补贴,由于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因而取消了对最终净产值超产的补贴。现在国营农场只能得到对混合饲料生产的补贴、农副产品加工的补贴和对公共设施、运输及住房的补贴。 (五)税收制度 50年代,波兰在农村征收土地税、土地累进税、所得税等。征税的基础是按每公顷土地的估算收入计算。为了使土地税的征收更加合理,对土地按质量进行分级,全国共分6级,并把全国按气候和经济条件划分成几个税区,土地税的标准根据不同的税区和土地等级确定。 1957年波党为了鼓励发展生产和有效地经营土地,主张把土地集中到经营好的农民手中。因此,取消了不准土地自由买卖的禁令。但是,限制土地的买卖量。同时,对农业税制度进行了有利于大农户的改革,把对大农户土地累进税的税率从48%降为40%。 1971年4月,波兰统一工人党和统一农民党发表联合宣言,决定取消限制土地买卖量的规定。在税收制度方面进行了鼓励农民买地的改革,原来的土地税约占每公顷土地估产的7%至20%,改革后为9%至16.4%,即把小农户的土地税从原来的7%提高到9%。而大、中农户则由原来的20%降到16.4%。此外,对新购土地减免3-8年的土地税。 1983年,财政部提出了新的农业税收制度,其中指出,新农业税收制度应促进农业各经济成份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土地结构,充分利用贫瘠土地。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把农业税简化为两种税:土地税和均衡税。 1、土地税 农业各经济成分按土地的标准公顷31数缴纳土地税,取消土地累进税。每标准公顷的税收额相当于按官价计算的2.5公担黑麦的价格。这种按标准公顷纳税的计算方法有利于耕种贫瘠土地者,也就是说,土地质量越高,纳税就越多。此外,还规定对新建单位免税3年,对新购土地免税1年。 2、均衡税 这是对从事大规模专业化生产的单位和农户征收的一种税,它类似商业的所得税。年收入在30万兹罗提以上者才缴纳均衡税。 但是,对在合同收购范围内从事蔬菜、花卉、种子生产的专业户免税;对超额完成合同任务的专业户减税20%-30%。 (六)农业信贷制度 波兰农业的信贷制度是同各个时期的农业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强调农业集体化时期,对国营农场等公有经济及个体农民的各种协作和联合形式,提供优惠的贷款条件(贷款期长、低息)。在重视发展专业户和大农户时期,对这些农户的贷款条件则更优惠一些。 国家对农业的贷款分为投资性贷款和流通资金贷款两种。贷款的偿还期分为:短期(18个月)、中期(7年)、长期(30年)。利率约为1%-6%,根据贷款的目的、地区和种类而定。流通资金贷款的偿还期不能超过7年,投资贷款的偿还期不能超过30年。投资性贷款是农业各经济成分自筹资金的补充。70年代以前,规定用于投资的贷款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50%。 70年代,由于鼓励农民购买土地,进行专业化生产,发展肉类和牛奶等短缺商品的生产,增加了对购买土地、拖拉机和建筑牲畜棚舍的贷款,并把投资性贷款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上升到75%-90%。同时,还降低了贷款的利率,部分贷款免于偿还,如:专业户可从银行得到利率仅为1%-3%的长期贷款,从第六年开始偿还,30年内还清,其中用于建造牲畜棚舍的投资贷款只需偿还10%-20%。从事肉类和牛奶生产的农户所借的投资性贷款,只需偿还50%。 80年代,根据国家对信贷制度改革的总原则和方针,对农业信贷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其主要原则是,提高农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鼓励农民购买土地,特别是购买劣质土地,促使农业各经济成分把贷款用于增加生产的目的。国家在对各经济成分执行一视同仁的贷款政策的同时,对各公有经济成分及个体农民的各种组合和35岁以下的青年农民的贷款条件比较优惠。根据部长会议1981年8月通过的关于发放农业贷款问题的第166号决议,投资性贷款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一般为80%。但是,对公有经济成分和青年农民的投资性贷款可能高达95%。 投资性贷款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30年,但是,用于购买劣质土地的贷款的偿还期可以延长10年,即在40年内还清。流通资金贷款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银行在发放贷款以前,应认真调查了解借贷者的经济状况、偿还能力及和借用贷款的目的性。同时,必须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如果,银行一旦发现贷款使用不当或者未用于投资目的。那么,银行有权要求借贷者立即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改革的经验教训及今后发展趋势
 
第一节 改革的经验教训
  波兰是苏联东欧国家中改革起步较早的国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波兰的前三次改革均未取得预期的结果,走了一段曲折的道路,教训是深刻的,根据波兰领导人和经济学界的看法,其主要原因是: 首先,波兰的前三次改革都是在国家政局动荡,经济形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当局被迫采取一些改革的措施,而当形势好转后,又从改革的道路上后退。 其次,过去的改革基本是在中央集权体制的总框架内进行的,并没有真正触动指令性的多级的管理体制。 再次,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没有获得真正的自主权。 波兰80年代的改革方针是在总结了前三次改革的经验教训和学习南斯拉夫及匈牙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从将近6年的改革实践看,波兰这次改革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是正确的。尽管这次改革是在较前三次改革更不利的条件下开始的,但是,由于领导决心大,群众热情高,自上而下的认识比较一致;改革前的准备工作比较充分,立法工作比较完善,为体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既有总体设想和方案,也有具体措施;理论上比较活跃,某些方面,如:对发展阶段的理论有新的突破,为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政治保证。与此同时,在实践改革方针的过程中,比较重视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立法工作和改革的具体解决办法。因此,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正在继续深入和发展。目前,波兰的政局稳定,社会基本安定,经济已基本摆脱了危机形势,开始进入正常发展的轨道。根据波兰中央统计局发布的公报,波兰1983-1985年的三年经济计划的主要指标均超额完成,国民收入增加15.7%(完成计划的105.1%),工业总产值增长16.3%(完成计划的101.7%),农业总产值增长9.8%(完成计划的102.3%)。1986年国民经济继续得到发展,国民收入比1985年增加5%。工业总产值增长4.4%,农业总产值增长5%。值得指出的是,上述时期经济的增长完全是通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所取得的,说明波兰经济集约化发展因素的增强。 不过,波兰目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是: 一、经济效益的提高尚不理想,经济还未恢复平衡,特别是市场供求方面仍然不平衡。1986年国民收入仍低于危机前的1979年的水平,只达到1979年的95%。 二、价格制度和工资制度的改革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近几年来,居民的货币收入和职工的实际工资的增加均突破了计划指标。1983-1985年期间,居民的货币收入的增加超过计划18.4%,职工实际工资的增加超过计划2%。1986年居民的货币收入的增加又超过计划8.1%,加剧了通货膨胀。1986年波兰的通货膨胀率为18%左右。 三、深重的外债负担,截至1986年年底,波兰欠西方国家的硬通货债务已达335亿美元,欠苏联东欧国家的债务为65亿转帐卢布,人均欠债约1000美元左右。 上述诸问题均将直接影响波兰改革的效果。因此,波兰今后改革的道路仍将是艰难的。
第二节 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波兰十大重申,将继续执行波党九大制订的革新、协商路线,深入进行改革。波党领导人也多次强调波兰的改革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波党十大决定,波兰第一阶段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将进入改革的第二阶段。波兰经济改革委员会根据党的十大决议和议会决议的精神,并广泛吸收了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于1987年4月提出了一份《关于第二阶段经济改革的提纲》,供全社会讨论。1987年10月8日,波党十届五中全会一致赞同第二阶段经济改革的提纲和政府提出的关于第二阶段改革的实施纲要。1987年10月23日至24日,波兰议会举行会议,批准了政府提出的改革计划。议会决定,将于1987年11月29日就国家管理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进行全民投票。   一、政治体制发展趋势 波兰政府提出的关于第二阶段改革的实施纲要指出,今后波兰在进一步完善经济机制的同时,将在社会和上层建筑领域继续进行改革和完善,其主要方面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波兰的国家职能,精减政府机构,完善党的领导等。 (一)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自治 波党十大通过的党纲指出,政治体制的进一步发展,首先要求加强社会主义国家,并丰富其民主的内容和形式。民主政治是国家完善和力量的源泉,表示将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自治,把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互相结合,使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二)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 波党强调,当前波兰仍然是个阶级社会。因此,在建成发达社会主义社会以前,国家仍担负着工人阶级专政时期所特有的职能,党将继续执行加强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政策。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最后阶段中,国家应加强下列职能:组织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体利益,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实现和保护社会公正原则,加强波兰的国防力量和提高其国际地位。 (三)精减政府机构,提高办事效率 波兰总理兹·梅斯内尔1987年10月10日在波兰议会会议上介绍政府提出的关于第二阶段改革的实施纲要时强调指出,第二阶段改革将从改变国家中央机关的职能结构开始,即简政放权,使政治体制适应现代经济的需要。这样,可以使政府的活动集中于国家的发展战略上,集中于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的相应的机制方面。因此,波兰对政府进一步进行了精减合并,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的职责,改变了迄今政府各部职责不明的状况。政府各部的总数从原来的26个减为19个。把几个专业主管部合并成一个工业部,把交通、航运和邮电部等三个部合并为一个交通、航运和邮电部,把文化艺术部和科技高教部合并为国民教育部,把劳动、工资和社会事务部改为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把商业和服务部改为国内市场部,设立国土管理和建筑部、对外经济合作部、青年和体育委员会(部级)。鉴于煤炭工业和能源的特点,决定建立“波兰煤炭”共同体和“波兰能源”共同体,并成立波兰国营航空公司。 (四)继续完善党的领导 波党把党的三大作用(领导、引导、服务)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原则和规律。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完善这三大作用,并坚决地同对公民的利益和切身问题持官僚主义态度和漠不关心的现象进行有效的斗争。 (五)坚持贯彻联合执政的方针 波党多次强调指出,波党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宗教团体的联盟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符合社会主义关系原则的一种机制。因此,联合执政仍将是波党今后继续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波兰第二阶段经济改革的首要任务是,使经济职能符合目标模式,以及始终不渝地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经济的综合平衡。基本目标是,迅速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为人们创造更好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二阶段经济改革的主要设想如下: (一)完善市场机制,加强经济平衡 1、厂家和用户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将取消物资流通领域中的中间环节,撤销不必要的组织单位,改造这一领域内的组织结构,逐步限制政府对标准化产品的订货范围。从1989年起,政府订货的范围将限于那些应用科技成果并承担较大风险的产品,以及与经济结构改造计划和提高原材料、能源使用效益有关的产品。将主要采用企业间直接签订合同的方法,通过市场机制使原材料的供应更好地适应经济效益高的经济单位的生产需要,促进物资供应市场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在商品销售中,将鼓励企业、工厂和股份公司自己直接办店。1990年前,除燃料、能源及某些最紧缺的物质以外,将取消对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限量供应。 2、规定原材料消耗标准和产品的质量要求 将严格规定生产中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标准,对产品进行技术水平鉴定和质量验收,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1987年要坚决贯彻《关于改善国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其破产的法令》中规定的各项原则。 3、促使需求合理化 主要措施有:有效地控制职工工资增长的速度,企业工资总额要同企业本身的劳动生产率挂钩,职工个人工资要同劳动贡献挂钩,企业超过允许的工资增长幅度,对超过部分将征收高额制裁性工资税;严格企业向银行贷款的原则和条件,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唯一依据;从1988年起改革补贴制度,采用统一的补贴率;改革价格结构,准备缩小官定价格的使用范围,取消调节价格,扩大合同价格使用范围,国家通过规定价格上涨的上限作为控制价格上涨的手段。 (二)切实贯彻企业的“三自”原则 1、扩大企业自主权 授权国营企业组建或参加享有贸易权的服份公司;国营企业参加企业联合体和其他联合会,无需再经创建机关同意;取消对经济单位获得外贸许可证的限制,获得外贸许可证的单位可以自主地决定出口量,自由选择贸易伙伴和市场;扩大公营企业之间的资金流通;为确保企业自主权,将建立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的制度,企业中可以建立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团制度。 2、发展企业自治 波兰强调长期坚持职工自治,应成为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原则,必须采取社会-政治性措施,更充分地发挥职工自治组织所享有的一切权限。 3、贯彻企业自负盈亏原则 在经济管理体制中,财政手段的作用将逐步加强。1989-1990年期间,将对企业的财务制度进行改革。具体设想是: (1)改革企业基金制度,把目前企业的四种基金(章程基金、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技术和经济进步基金)简化为两种:工厂基金(或称创建基金)、企业基金。 (2)建立经济保险制度,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经济保险,以弥补可能遭受的损失,确保企业自负盈亏的能力。 (3)改革税收制度,为了简化税收制度,90年代将废除现行的周转税,而实行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具有统一税率并按比例征收的税收制度。所有的企业将根据自己达到的净贸易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计入商品价格,由买主支付。 (三)改革银行体制 在银行体制改革中,将加强波兰国家银行的作用;建立多种形式的银行,以促使银行间开展竞争;建立符合目标模式的银行体制,确保银行和企业间的伙伴关系,为企业自由挑选银行创造条件;银行实行自负盈亏。 (四)实行新的报酬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工资的刺激作用,企业将实行工厂工资制和劳动集体工资制。将准备征收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以此来调节工资政策和居民的个人收入。 (五)完善制度和组织结构 1、改变创建机关的职能 将取消创建机关的下列职能:检查-监督职能,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职能,防火职能,管理工资政策的职能,同执行政府订货计划和业务计划有关的外汇和物资分配等职能。 2、扩大财政部的职能 在第二阶段改革中,将扩大财政部的职能,给财政部增加了关于执行价格政策和反对垄断的职能。 (六)第二阶段经济改革的实施计划 波兰提出,第二阶段经济改革的整个实施时间为1987年9月至1991年12月。1987年的主要任务是改造中央经济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组织结构;1988年的任务是实现内部经济平衡,扩大市场作用,增加市场供应和出口;1989-1990年使经济进一步达到平衡,改革劳动报酬制度;把每年价格上涨的幅度控制在9%左右;1991年要使国家当年的收支达到平衡,为开始减少外债奠定基础。   注释: 1、恩格斯:《支持波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卷第633页。 2、《波兰概况》,波兰国际新闻出版社1979年波文版第195页。 3、由于它基本上是英国外交大臣寇松于1920年7月红军击退波兰干涉军并转入反攻时提出的停火线建议,故称寇松线。 4、《波兰》,波兰国家科学出版社,1986年波文版,第125页。 5、南斯拉夫《新闻周报》1981年7月19日。 6、波兰《人民论坛报》1984年7月23日。 7、《人民波兰1944-1975年经济史》,波兰国家科学出版社1980年波文版第12页。 8、《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波兰“书籍与知识”出版社1970年波文版第206页。 9、《人民波兰1944-1975年经济史》,波兰国家科学出版社1980年波文版第5页。 10、波兰《人民论坛报》1956年10月20日。 11、瓦·哥穆尔卡1957年5月15日在波党二届九中全会上的报告,原载《哥穆尔卡演说集》,波兰“书籍与知识”出版社1957年。 12、沃·雅鲁泽尔斯基1987年5月8日在波兰民族复兴爱国运动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波《人民论坛报》1987年5月9日。 13、波兰《人民论坛报》1986的6月30日。 14、列宁:《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列宁选集》第4卷第455页。 15、列宁:《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的错误》,《列宁选集》第4卷第408页。 16、布·明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进行》,波《新路》月刊,1982年第9期。 17、沃·布鲁斯1980年访华期间的学术报告。 18、波农业经济学家理·曼特乌费尔:《1971-1980年在农业经济方面观点的变化》。 19、波兰统一工人党第九次特别代表大会决议。 20、波兰议会1982年10月28日通过的关于《农民社会-职业组织法》。 21、奥·兰格1957年11月18日在贝尔格莱德国际政治学和经济学研究所报告。 22、亚·里波夫斯基:《市场机制与经济计划》,波《经济学家》月刊1984年6期。 23、《波兰人民共和国的农业政策》,波兰“书籍与知识”出版社1980年波文版第182页。 24、《波兰人民共和国的农业政策》,波兰“书籍与知识”出版社1980年波文版第182页。 25、布·明兹教授1985年4月访华期间作的学术报告。 26、波兰科学院院士、经济研究所所长约瑟夫·帕耶斯特卡1985年5月访华期间作的学术报告。 27、波《问题与资料》周刊1982年第45期。 28、波兰《经济生活》周刊1982年第1期。 29、波兰1981年《小统计年鉴》第56页。 30、布·恰希和斯·胡津斯基:《财政》一书,波兰国家经济出版社1982年波文版第56号。 31、全国土地按质量分成六级,全国划分为五个税区。按照这个标准把自然公顷折成标准公顷,如:一级税区中的一级土地,每一自然公顷相当于2.05标准公顷,而一级税区的六级土地,每一自然公顷只相当于0.25标准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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