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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投资环境推介: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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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12: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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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投资环境推介:波兰 本期简要内容:一、波兰概况  二、经济发展概况 三、贸易及投资管理体制 四、我企业或个人在波兰注册公司的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五、劳工政策和外国人管理六、进口和出口限制     一、波兰概况【国名】波兰共和国 【面积】 312,685平方公里。【人口】 3819万(2004年8月底)。 【首都】 华沙,人口162万。是波兰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位于维斯瓦河中东段的两岸。南北沿河延伸约29公里,东西宽26公里,面积约500平方公里。市区居民160余万。气候温和,7月平均气温19度,1月为4度。年平均降水量560毫米。华沙在公元10世纪有居民点,15世纪初具城市规模。1596年成为首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受严重破坏,战后迅速重建。主要工业有:机械制造(汽车、电机)、金属加工、冶金、化学、制药、食品、印刷和纺织等。     华沙有波兰科学院、华沙大学(创办于1816年)、华沙理工大学等高等学府和一些专科学院。文化设施有国家图书馆(藏书260余万册)、国家博物馆、国家剧院、艺术陈列馆等。1927年和1935年分别开始举行国际肖邦钢琴比赛和小提琴比赛。古城有17、18世纪建筑古迹。肖邦故居在华沙西北郊热拉佐瓦沃拉村。 【行政区划】 全国设省、县、乡三级自治机构。共设16个省。【民族】 波兰族人占98%,主要少数民族依次为德意志、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斯洛伐克和犹太等民族。【语言】 波兰语为官方语言。【主要宗教】 罗马天主教(截止2002年底,信仰者占人口的95.4%)。【地理位置】地处欧洲中部,波兰位于北纬49o00′-54o50′、东经14o08′-24o09′之间,西邻德国,南接捷克、斯洛伐克,东连俄罗斯、立陶宛、白俄罗斯和乌克兰,北濒临波罗地海。地势南高北低,中部下凹,平原约占国土面积的54%。陆地平均海拔173米。海岸线长528公里。最大的河流维斯瓦河贯穿南北,全长1047公里,北部有9000多个湖泊,森林覆盖率约为27%。【气候】 属由海洋性向大陆性过度的温带阔叶林气候。1月平均气温-5℃—1℃,7月平均气温17℃—20℃。【货币】 兹罗提(Zloty), 1美元=3.21兹罗提(2005年5月10日波兰国家银行中间汇率)【政治制度】议会民主、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是国民大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各有议席460个和100个,任期4年。总统和政府掌管执法权,总统由全国直选产生,任期5年。法院和法庭行使司法权。议员组成。最高检察局隶属国会。参议院每4年一届,由100名参议员组成。【主要政党】民主左派联盟党(简称民左联)、劳动联盟、波兰社会民主党、波兰农民党、公民纲领党、法律与公正党、波兰自卫党、波兰家庭联盟。【国徽】为盾徽。红色盾面上绘有一只头戴金冠、舒展双翼的白鹰。【国旗】旗面由上白下红两个平行相等的横长方形构成。【国家节日】5月3日(1791年5月3日波兰颁布第一部宪法)【历史】     波兰国家起源于西斯拉夫人中的波兰、维斯瓦、西里西亚、东波美尼亚、马佐维亚等部落联盟。波兰于公元966年建建立封建王朝,定都格涅兹诺。14、15世纪进入鼎盛时期,16世纪成为欧洲强国,18世纪下半叶开始衰落。1772、1793和1795年三次被沙俄、普鲁士和奥匈帝国瓜分,1918年11月11日恢复独立。1939年9月1日,法西斯德国入侵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二战后波兰人民共和国成立,波兰统一工人党(共产党)执政40余年。1989年4月,波议会通过团结工会合法化、实行总统和议会民主制等决议;6月,团结工会在议会大选中获胜并组建新政府;12月29日,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改国名为波兰共和国,将5月3日定为国庆日。1990年,“团结工会”主席瓦文萨当选为波兰转轨以来的首任总统。1995年11月,在原波兰统一工人党基础上组建的社会民主党候选人亚历山大•克瓦希涅夫斯基当选总统,并在2000年总统选举中连选连任。本届议会于2001年10月成立。    波兰转轨以来,总体上保持了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波兰于1999年3月加入北约,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自然资源】     波兰自然资源丰富,煤、硫磺、铜、银的产量和出口量居世界前列,已探明铜储量15亿吨(铜矿藏厚度从几公分到几十公分,含量约2%),目前电解铜年产量53万吨;其它资源还有锌、铅、天然气、盐等。波兰硬煤储量估计达459亿吨,可供开采154年;褐煤储量139亿吨,可供开采35年。2004年粗钢年产量1059.3万吨,热轧钢产量748.1万吨;波兰天然气储量估计为1180亿立方米,国内天然气产量占需求量的37%左右。     二、经济发展概况【经济状况】     波兰是中东欧地区经济转轨较成功的国家之一,1992年波兰经济扭转了下滑趋势,GDP增长率达到2.6%,成为中东欧地区经济最早恢复增长的国家;1994-1997年是波兰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平均增长率达6.2%;1998-2000年经济平均增长4.3%。2001和2002年,波兰经济进入转轨以来最低弥时期,增长率下降为1%和1.4%。波兰政府通过降息、减税、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鼓励出口和投资等措施刺激经济增长,2003年经济增长达到3.8%,2004年经济增长达5.3%。波兰政府预计2005-2006年经济增长率将达到5%。波兰经济学家认为波兰经济已进入一个较快的增长时期。 按现价和波兰国家银行公布汇率计算,2004年,波兰GDP为2206亿美元,人均GDP为6334美元。波兰居民食品支出占总支出比重已从1995年的29.2%下降到20%;私人小汽车拥有量为1100多万辆,平均3.5人拥有1辆;移动通信普及率达40%,互联网普及率达25%。【基础设施】    波兰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交通四通八达。波兰公路总长37万公里,其中国道和省级公路4.6万公里,全封闭式高速公路520公里。波兰公路年客运量10.38亿人次,年货运量10.8亿吨。波兰运行铁路总长2.32万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长度1.16万公里。波兰铁路年客运量4.02亿人次,年货运量2.06亿吨。    航空运输。目前波兰共拥有客机30架,已开辟航线59条,其中国际航线51条,国内航线8条。波兰共有8座大型机场,其中首都华沙机场规模最大,其它7个机场分别是:克拉科夫、卡托维兹、格但斯克、波兹南、伏罗茨瓦夫、什切青和热舒夫。上述8座机场国际航线客流量200多万人次。    水路运输。波兰拥有格但斯克、格丁尼亚、科沃布热克、什切青和希维诺乌伊西切5大海港。港口船舶年停靠量24212艘,年货运吞吐量5099.6万吨,年出入港旅客数230.9万人次,其中入境人数117.5万人次,出境人数113.4万人次。波兰海运舰队拥有远洋货轮148艘,载重吨位302.1万吨。     波兰内河运输十分便利。波兰最大的河流是维斯瓦河,发源于南部山区,由南向北流经整个波兰,注入北部格但斯克湾。维斯瓦河全长1047公里,可航行里程941公里。波德边界的奥德拉河全长742公里,可航行里程711公里。瓦尔塔河全长808公里,可航行里程407公里。布格河全长587公里,可航行里程587公里。波兰拥有内河客轮52艘,旅客座位7903个,内河年运载量937.6万吨。     三、贸易及投资管理体制【对外经贸关系】     波兰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来,对外贸易和吸收外资得到较快发展,对外经贸合作的重点由东转西。随着经互会的解体,波兰产品不得不到竞争激烈的西方市场寻求生路。转轨以前,波兰对外经贸合作绝大部分与前苏联及东欧等国家进行。1985年对发达国家的进口、出口分别占波进口、出口总额的30.0%和32.9%。转轨以后,波兰与发达国家的经贸合作迅速发展,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已成为波兰最大的经贸合作伙伴,波兰最大的5个贸易国(除俄罗斯外)和外资来源国都是发达国家。    波兰对外贸易快速发展。1992-2003年波兰外贸出口增长了3.2倍,进口增长了3.3倍。2003年波兰出口535.77亿美元,同比增长30.6%,进口680.04亿美元,同比增长23.4%。2003年底,波兰外汇储备达340亿美元。欧盟是波兰的最大贸易伙伴,2003年,波兰与欧盟的贸易额占其外贸总额的64.5%。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英国、俄罗斯、中国、捷克、瑞典和比利时是波兰的主要贸易伙伴。    2003年,波兰最大的五个出口国是:德国172.81亿美元,增长30.4%,占波出口总值的32.3%;法国32.67亿美元,增长32.1%,占波出口总值的6.1%;意大利30.77亿美元,增长36.4%,占波出口总值的5.7%;英国26.99亿美元,增长26.9%,占波出口总值的5.0%;荷兰24.07美元,增长30.7%,占波出口总值的4.5%。2003年波兰最大的五个进口国是:德国165.84亿美元,增23.7%,占波进口总值的24.4%;意大利57.89亿美元,增长25.5%,占波进口总值的8.5%;俄罗斯52.15亿美元,增长18.3%,占波进口总值的7.7%;法国48.03亿美元,增长25.1%,占波进口总值的7.1%;中国28.9亿美元,同比增长39.1%,占波进口总值的4.3%。    波兰是中东欧地区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截止2004年底,波兰累计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额为806亿美元,外国投资主要集中在波兰的制造业和金融业。外资在各行业的投资情况是:制造业277.77亿美元,占40.0%;金融保险业161.91亿美元,占23.3%;贸易和维修业81.27亿美元,占11.7%;交通、仓储和通讯业投资70.89亿美元,占10.2%;建筑业29.39亿美元,占4.2%,能源业225.66亿美元,占3.7%。在波兰投资最多的五个国家是:法国138.57亿美元;荷兰98.63亿美元;美国86.89亿美元;德国84.15亿美元;意大利38.37亿美元。【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自1990年起,波兰对包括外贸在内的整体经济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外贸经营的垄断性管理。根据波兰法律规定,所有经济实体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力。波兰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后,实行欧盟统一的外贸政策,进出口贸易主要通过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    波兰经济和劳动部是主管对外经济贸易的政府部门,部长目前由副总理兼任,负责制定并具体实施贸易政策,制定贸易法律法规,组织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多双边经贸合作,负责贸易促进、投资促进、推动扩大出口,实施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免遭进口产品冲击,根据欧盟的贸易政策,对部分进出口商品进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涉及农产品贸易的有关事务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负责。    波兰商会是波全国范围内的商业自律组织,其职能包括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对企业进行协调和指导;举办和参加各类大型国际展览和经贸研讨会;出具货物原产地证明;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举办各类专题的商务培训班;下设仲裁法庭负责解决贸易纠纷。【海关管理及关税】    2002年3月,波兰议会通过了关于海关机构改革法案,自2002年5月起,波兰海关按照新的组织结构运作,取消了原海关总署,其下属的10个司局并入波兰财政部,调整为海关政策司、海关监控司和海关服务组织司;原有67个地方海关仍然保留,并成为独立海关机构,负责各地报关、通关等具体业务。波兰入盟后,波兰海关将成为欧盟海关的一部分,实行欧盟统一海关政策和关税制度。    波兰执行欧盟统一的关税政策。目前,所有产品平均关税为6.3%,其中,工业制品为3.6%,农产品为16.2%,水产品为12.4%。【税收政策】    波兰已经建立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税收制度。自1992年起采用了所得税和增值税体系。外国企业和个人与波兰企业和个人适用相同税收制度和标准。主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自2004年起,波兰法人所得税税率为19%,是欧盟所得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2001年起实行3级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年收入低于37024兹罗提的税率为19%,年收入在37024-74048兹罗提的税率为30%,年收入超过74048兹罗提的税率为40%。    增值税分为22%、7%和0%三档。22%是基本税率;7%是优惠税率,适用于煤气电、部分建材、交通、电讯、化肥、饲料、农林机械、医疗机械、食品、儿童用品、公共服务业等;0%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1999年底波兰对用于农业生产和服务的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部分商品和服务可免增值税,如:部分肉制品;农、林、科学技术发展、教育、健康保护和社会福利、民间工艺品、财务和保险服务(买卖外汇和租赁服务除外);免除关税的进口物品;旧货买卖等。1997年1月起,波把报刊和书本的零税率改为1%,1998年为2%,其目标为7%。    消费税视商品不同而不同,税率一般在25%~40%之间,征收消费税的主要商品有:烟、酒、汽车、燃料油、高级电子产品、摄像机、化妆品等。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仍需缴纳增值税。【商标和专利注册】    波兰专利局是负责商标和专利注册的主管部门。外国人在波兰注册商标或专利,均需由波兰注册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根据波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专利保护期为20年、商标10年,经申请均可延长。 【外汇管理】     根据波兰1995年12月实施的《外汇法》,在波兰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波兰银行开设外汇帐户,用于进出口结算。自2000年4月12日起,波兰货币完全自由浮动和自由兑换。2002年10月波实施的新《外汇法》在货币自由兑换和实行市场浮动汇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了外汇管制,波兰公民可以自由在外国开设银行帐户,企业可以自由向国外子公司或机构汇款,也可以在国外金融市场购买短期债券。    出境时,个人携带5000欧元外币或与之等值的兹罗提以内无需申报;若所携带外币超过此限,需出示相应的进境外汇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外汇携带证明,否则海关有权予以没收并罚款。个人在波银行开设外汇帐户时需凭入境外汇申报单办理。【博览会】     波兹南是波兰最著名的展览城市。波兹南国际展览公司已有80多年的历史,是波兰最大的展览商和展场经营商,拥有14个宽敞,带空调、可随意分割的大型展览厅,室内展场面积达11万平方米,室外展场达3.2万平方米,每年定期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约40个,涉及建筑、农业、生态、工艺技术、安全、汽车、医药、通讯技术、时装和美容、旅游、家居和室内装饰、教育等12个领域。此外,在波兰首都华沙、海港城市格但斯克、工业中心卡托维茨和纺织中心罗兹每年都要举办各类大型国际博览会和其他专业展览会。【投资环境】    波兰投资环境的积极因素有7方面:    一是政治稳定;二是经济增长前景良好,2004年可望成为欧盟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三是市场潜力大,拥有近3800万消费者,按购买力计算的人均GDP已达11000美元;四是私有化进展较顺利,目前私有经济占GDP比重已达75%;五是地理位置优越,同时可向东西欧市场辐射;六是劳动力成本明显低于老欧盟成员国,有较强竞争优势;七是实行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政策透明度较高,贸易和投资风险较低。    波兰投资环境的消极因素主要是:基础设施特别是公路质量较差;与老欧盟成员相比政府机构效率不高;法规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稳定性不够。【投资政策】    根据波兰议会于1991年6月14日通过的《外资企业法》及此后的修改法案规定,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及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公司)可以在波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或者拥有和购买此类公司的股份或股票。除投资金融保险、港口、机场、法律服务等需事先申请许可外,包括不动产中介、进口消费品批发等其他各项业务均可自由开展。如与波国营企业等国有法人进行合资合作,且波方以土地、工厂、部分车间等不动产作为投入时,由波方向其国库部申请许可。波兰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    目前,在波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是5万兹罗提(约合1.2万美元),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是50万兹罗提(约合12万美元)。外国投资者可以以货币及非货币两种形式作为投资。【投资优惠政策】    波兰目前有14个经济特区,面积6000多公顷。根据波兰现行特区政策,特区企业按规模大小可获得不同幅度的政府资助,企业规模大小需在注册时予以确认,政府资助通过免税的形式来实现。大型企业获得资助的总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50%,中小企业获得资助的总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65%。波兰按照欧盟标准划分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是指员工50人以下,年营业额少于700万欧元的企业;中型企业是指员工50-250人,年营业额少于4000万欧元的企业。大型企业是指员工超过250人,年营业额在4000万欧元以上的企业。    特区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有:    1)、免缴企业所得税。大型企业累计免税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中小企业免税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65%。按所得税税率计算免税额,累计达到最大免税金额为止。 2003年所得税为27%。    2)、免缴不动产税。在特区内购置不动产,企业全额免交不动产税,减半缴纳印花税。    3)、免缴交通工具购置税。免税购置交通工具是一项地方性优惠政策,由乡政府个案讨论决定。    4)、地方性优惠。实行地方性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雇佣更多的员工,解决地方就业问题。如有些特区规定,增加员工数量,可减收部分所得税。    5)、进口免税    对用于投资项目的进口机器设备,海关给予免税待遇。    非税收优惠政策    1)、特区提供项目用地。(带有水、电、汽等基础设施)    2)、优惠的土地价格。    3)、免费提供各种政策咨询服务。    4)、政府根据企业申请,提供一定金额的新员工培训费。【外国人购买不动产政策】    1996年5月4日,波兰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外国人购买不动产法》,其基本内容是:对于在波兰有地址的法人,无需申请就可以在市区购置不超过0.4公顷或郊区(不超过1公顷)用于营业的无建筑的地皮,外国法人购置住房也无需批准。对于在波兰连续居住5年,或住满2年与具有波兰公民身份的配偶共同购买不动产的外国自然人亦无需申请许可。     四、我企业或个人在波兰注册公司的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波贸易不断拓展和波兰入盟后贸易投资环境的改善,我企业或个人对波投资的兴趣渐浓,咨询者渐多,现归纳如下,供国内企业参考。    (一)我企业在波兰可注册的公司类型及相关程序根据我国企业和个人在波兰注册公司的习惯和做法,一般以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四种形式常见。    1、代表处。注册主体为外国公司,业务范围只限于对母公司业务进行推广和宣传,不得开展贸易活动,也无权签署贸易合同。代表处一般规模小,注册期限长,无贸易业务能力,对母公司业务拓展不利。代表处的注册程序为:    (1)注册申请。由母公司或其委托人向波兰经济部外国企业家登记处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文件有:——由波兰律师填写的设立代表处申请表(需经母公司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正本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母公司章程复印件;——经母公司所在地公证处公证的并由波兰驻母公司所在国大使馆盖章确认的母公司营业执照、母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母公司章程全套资料;——由波兰公证处公证的代表处章程和代表处总代表签名样本,代表处章程应包含代表处名称(应为母公司名称后加波文的“驻波兰代表处”字样)、地址、业务范围、总代表姓名及其在波兰的住址等。若提交材料为外文,则需翻译成波兰语。    (2)注册审批。波兰经济部受理注册申请后,将申请材料转递波兰外交部,由波兰外交部通过波兰驻申请方所在国大使馆对该外国公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再转回波兰经济部,由波经济部发放一张单页纸的注册证明。代表处注册无需注册资金,审批期限约2-3月,注册费用约8000兹罗提(约2000欧元),其中注册费6000兹罗提,律师费2000兹罗提。    (3)申请统计代码(REGON)。代表处获准注册后,需向当地统计局申请统计代码(REGON),一般需2小时即可申请完毕。    (4)刻制代表处印章。代表处获准注册后需在指定机构刻制公司印章,一个合法的印章必须刻有公司名称、地址、增值税号(NIP)和统计代码(REGON)。    (5)开立银行帐号。公司获准注册并取得REGON代码后,须立即在波兰银行开立公司银行帐号,开帐号时需提供注册证明和REGON代码复印件,一般需1-2天。    (6)申请增值税号(NIP)。代表处获准注册后,需向所在地税务局申请增值税号(NIP),由代表处以母公司名义申请增值税号(NIP),该税号属于母公司,由母公司从国外汇款过来支付税款。因代表处在波兰无贸易行为,无增值税产生,该税号实际上等于形设,无实际用途。增值税号(NIP)一般需2-3周可获得。    2、分公司。注册主体为外国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母公司业务范围,但不必开展母公司的全部业务,可部分经营母公司业务,也可代表母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分公司的注册程序为:    (1)注册申请。母公司或其委托人向地方法院经济庭注册处申请注册分公司,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文件有:——由波兰律师填写的设立分公司的申请表(需经母公司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正本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母公司章程复印件;——经母公司所在地公证处公证的并由波兰驻母公司所在国大使馆盖章确认的母公司营业执照、母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母公司章程全套资料;——波兰公证处公证的分公司章程和分公司总经理签名样本。分公司章程应包含分公司名称(应为母公司名称后加波文的“波兰分公司”字样)、地址、业务范围、总经理姓名及其在波兰的住址等。    (2)注册审批。注册申请受理后,需将申请材料转递波兰外交部,由波兰外交部通过波兰驻申请方所在国大使馆对该外国公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地方法院颁发多页纸的注册证明。分公司注册无注册资金要求,审批期限约2-3月,注册总费用约3500兹罗提,其中法院注册费1500兹罗提,律师费2000兹罗提。    (3)申请统计代码(REGON)。分公司注册成功后,需向当地统计局申请统计代码(REGON),一般需2小时即可申请完毕。    (4)刻制公司印章。    (5)开立银行帐号。分公司注册后并取得REGON代码后,即可在波兰银行开立分公司银行帐号,开立帐号时需提供注册证明和REGON代码复印件,一般需1-2天。   (6)申请增值税号(NIP)。分公司获准注册后,在开展第一笔业务之前需向所在地税务局申请增值税号(NIP),该税号属于分公司,一般需2-3周时间可获得。    (7)申报社会保险。公司在雇佣了第一名员工后需在10天内向公司所在地社保局申报雇员情况并交付社会保险金,并获得公司的社会保险金支付代码。    (8)申报劳动安全检查。公司在雇佣员工后应立即向当地劳动安全检查局申报检查,由该检查局对公司雇员进行2-3小时安全培训讲座,并对公司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为每个员工发放安全工作证明。同时公司须为每位雇员在规定的体检单位做健康检查,获得体检证明的雇员方可上岗工作。这两个证明缺一不可,必须随时放在公司里,以防劳动安全检查局抽查,若被查处无安全证明和健康证明上岗,公司则被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和个人均可申请,可从事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等任何商业活动。公司名称可用各种语言表述,但末尾需有Sp.z.o.o(波文“有限责任公司缩写)字样。公司名称不能重复,如有已相同注册的名称,则需更换为另一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程序为:    (1)注册申请。由公司股东向地方法院经济庭注册处申请注册分公司,注册应提交的文件有:——由波兰律师填写的须经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的公司注册申请表(需经波兰公证处公证);——如股东为法人,需提供该股东原注册证明材料(需经波兰公证处公证);如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在波兰公证的股东自愿成立公司说明书和护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成员签名样本(需经波兰公证处公证)。若提交材料为外文,则需翻译成波兰语。    (2)注册审批。法院在受理注册申请后一般在2-3周内批复核发注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5万兹罗提,注册完毕后该资金可作为公司的流动资金来使用。注册总费用约5500兹罗提,其中注册费1500兹罗提,公证费2000兹罗提,律师费2000兹罗提。    (3)申请统计代码(REGON)。    (4)刻制公司印章。    (5)开立银行帐号。    (6)申请增值税号(NIP)。    (7)申报社会保险。    (8)申报劳动安全检查。     4、股份公司。外国公司或个人均可申请,可通过在波兰股市上市获得资金。注册资金最低需10万兹罗提,每股最低股价不得低于1兹罗提。注册时先支付50%的注册资金,注册完毕后可随时使用注册资金。股份公司名称中注有S.A(波文“股份公司缩写”)字样。股份公司的注册程序为:    (1)注册申请。由公司股东向地方法院经济庭注册处申请注册分公司,注册应提交的文件有:——由波兰律师填写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的公司注册申请表(需经波兰公证处公证);——股东原注册证明材料(需经波兰公证处公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成员签名样本(需经波兰公证处公证)。若所提交材料为外文,则需翻译成波兰语。    (2)注册审批。法院受理注册申请后一般在2-3周内批复核发注册证明(多页纸)。注册总费用约5500兹罗提,其中注册费1500兹罗提,公证费2000兹罗提,律师费2000兹罗提。    (3)申请统计代码(REGON)。    (4)刻制公司印章。    (5)开立银行帐号。    (6)申请增值税号(NIP)。    (7)申报社会保险。    (8)申报劳动安全检查。    (二)我企业在波兰注册公司时应注意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总体来说,我企业在波兰注册公司的过程中无大问题,也未遇到任何不公待遇,只要按照波兰相关法律规定,聘请专业律师操作,按正常程序进行最终可获得成功。一般常见的问题是,在公司注册后开始运营期间,由于我企业对波兰法律熟悉不够,或对公司运行中关键的环节把握不够准确,导致在按时报税、支付社会保险和劳工雇佣等方面出现过一些问题,有些甚至被处罚或实行了劳动监控等。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我企业在波兰注册公司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尽力熟悉波兰相关法律。据波兰人自己讲,波兰的法律体系比较复杂,波兰人很难搞懂。我来波的大多数企业均不懂波兰语,对波兰的法律更是不熟悉。要想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少走弯路,我企业在聘请专业律师的同时,自己也应尽力熟悉波兰相关法律,尤其是《商业公司法》和《国家法院注册法》等中的一些关键条款。    2、必须聘请波兰律师和会计。在波兰注册公司从头到尾必须聘请波兰专业律师和会计,否则很难完成公司的注册。    3、正确选择拟注册的公司形式和营业范围。在投资前,必须选择好拟要注册的公司形式,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业务范围。若只想在波兰进行推广宣传活动,则注册代表处较合适;若想作为母公司在波兰的对外贸易窗口,则注册分公司较合适;若想使自己的公司本地化,且能从事生产、贸易、进出口等业务,则适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若需从波兰资本市场获得大量资金,扩大股本,则适合注册股份公司。一般来说,分公司比代表处的业务范围要广,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生存能力;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注册程序较简单,财务数据方面的要求也较低。目前我企业在波兰注册分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多。   4、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公司的合法经营。公司帐务须由波兰专业会计用波语记帐,公司一切业务中涉及的款项支付或合同金额,须用兹罗提表明,如系外币金额,须注明相当于兹罗提的数目,不得用美元等外币支付;必须保证公司帐户的资金充足,帐户上必须有足够的款项用以支付公司的日常开支;公司支付须以转帐形式进行,不能用现金支付。若违反规定,一旦被查出,将被处罚。    5、正确掌握各类报税时间,报税缴税要及时。公司正常运转后,需每月定期报税。个人所得税需填写PIT-4表格向雇员居住地税务局申报,于下月15日前缴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向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申报,增值税于下月25日前缴清,企业所得税须于下月20日前支付。缴税采用银行转帐或邮局汇款形式,一般不亲自到税务局缴税。    6、及时签定劳动合同和申报工作许可。公司获准成立后,自雇佣第一个员工起10日内需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如超过10天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经劳动局查出,则被视为非法雇佣,将被罚款。及时申报中方员工的工作许可。    7、及时申报劳动安全证明和体检证明。    8、所有需签名的文件必须由相关人亲自签名,我国常用的个人印章在波兰被视为无效签名。     五、劳工政策和外国人管理    (一)劳工政策    1996年6月2日生效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内容和终止、劳资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福利报酬、就业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雇用、劳资纠纷的解决等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签订工作合同 雇用员工的依据是工作合同,工作合同分为试用期(不长于3个月)、定期和无限期三种,雇主有责任在员工开始工作7天内确认合同的种类。    2、解除工作合同    解除合同须提前通知员工。雇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须提前两周通知;雇用期6个月以上的,须提前1个月通知;雇用期3年以上的,须提前3个月通知。公司遇取消、破产、改组时,可将通知期缩短至1个月,但须支付其余通知期的工资。    如果雇主违反合同,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通过这一方式解除合同,可获得相当于通知期的工资赔偿。如雇主不同意,员工可向劳动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无限期的解除合同,要有书面通知。劳资纠纷由劳动法庭审理。    3、劳工报酬    工资的种类有:计时制、计件制、时间+奖金制和混合制,降薪必须改变原工作条件,提薪无需员工同意。法定工作时间为:一昼夜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2小时。从2001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加班加点应有额外的报酬。工作一年后,根据工龄和职位不同,雇员享有18-26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二)签证:    1、短期商务签证     中国公民持因私或因公普通护照赴波兰进行短期商务活动,需凭波方邀请函原件或复印件,在其驻华使馆或总领馆办理“05”签证,签证一般为一次出入境有效,并经常加注不得在波兰境内延期字样。    2、居留     外国人入境后,如在宾馆以外的居民区内居住应凭房主出具的准予居住证明到当地区政府办理居住许可,有效期与签证期相同,入境一年后可申请最多两年的居留卡。     3、就业签证    中国公民持上述护照到波兰就业,需凭波方雇佣单位为其申领的劳动许可证在波兰境外办理“06”工作签证。    4、免签证    持中国外交、公务护照入境可免签证。如需要在波兰境内居住,应到波兰内务部管理外国人合法居留处报到并加盖落地章。    (三)工作许可     外国人在波兰工作必须获得就业签证和临时居留卡。外国人在波兰工作须由其雇主向地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一级政府管理部门核发工作许可证(临时或正式)。    (四)社会保障     在波兰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交纳健康保险,交纳的基数为基本工资减去已缴纳的社会保险的金额,交费额为基数的 8%。雇主有责任以雇员和自己的名义向社会保险公司交纳下列保险费:    (1)退休保险(工资额的19.52% )--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2)残疾补贴保险(工资额的13%)—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 3)事故保险(工资额的1.62%)—雇主全部承担    (4)病假(包括产假)补贴保险(工资额的2.45%)—雇员承担全部。雇主还须承担劳动基金(工资额的2.45%)和职工福利保障基金(工资额的0.08%)。     六、进口和出口限制    (一)  进口限制     波兰对汽油、柴油、燃油、葡萄酒以及其它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等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对枪支、弹药、放射形物质、某些化工产品、含酒精饮料和某些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必须申办经营许可证和特许执照。    目前波兰许可证制度与欧盟有所不同,波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自动登记许可证(仅对部分进口商品有此要求)    2、配额(规定特定商品进入波兰市场的数量或最高限额)    3、配额的分配原则。    配额按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配,或按企业申请配额的总量的一定比例来分配,也可按企业以往销售业绩的比例来分配。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20天。满足下列条件商品的许可证由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或农业部长签发:    1、  该商品不包含在免税商品范围内;    2、  在使用配额和自动登记许可证情况下可享受出口补贴;    3、  需要交纳出口费用。许可证在四种情况下不予签发;    4、  申请人未能满足许可证的全部规范要求;    5、  申请人被法庭判定有税务方面的罪行,且在判决有效期内;    6、  享受出口补贴的配额已经用完;    7、人不能交纳出口费用。申请此类许可证时,企业需交纳许可证押金,如果许可证的使用超过规定额度的95%,则退还全部押金;如使用许可证的额度少于95%,则部分退还。押金无利息。    (二)出口限制    2003年波兰出口中实行的多数限制措施是因外部原因采取的,包括其它国家对波兰出口采取限制措施的补充手段(如由于欧盟对一些钢制品实行双重检查制而实行的这些产品出口的自动登记)、波兰签署的国际协议(如在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范围内采取的向美国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限制)。波兰自主实行的限制只涉及活鹅和鹅蛋的出口,实行出口禁令是为了保护基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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