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和支持这一行为的法律学者给出的解释。
主要是以下三点内容: 1美国政治理应反映本国历史,尤其是宗教传统,“我们信仰上帝”符合美国人民的宗教感情,在《独立宣言》中也指出,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来自于上帝,而非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我们信仰上帝”是美国的建国理念,而非单纯的宗教信仰。 2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我们信仰上帝”经过百年来人们不断的传诵和使用,已经丧失了显著的宗教特征。 3“我们信仰上帝”作为国训,并没有影响到政教分离的原则,也没有对美国国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造成实际的损害。
美国宪法诞生的年代,是没有什么不信教的人的,最多是有异教徒(是,Jefferson 这样的人到今天是当不上总统的)。在写宪法的人脑子里,恐怕没有过质疑上帝的存在。有很多问题,宪法里是没答案的,因为这不是问题(虽然很多很快就成了问题,有些问题现在大家还觉得非常重要) 同理,政教分离,在当年,这教恐怕只是基督教的各分支而已。信摩门教的犹它州,要入联邦,还是得把一父多妻制放弃掉。信仰自由,总是有条件的。 美国宪法在字面上是没有变,但很多关键问题,其诠释随时代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甚至是本质性的变化。高院如何诠释是一回事,社会如何认同是另一回事。高院离大众太远了,也没人理。 这也是现在有异议的原�� 东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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