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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海关管理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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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06: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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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机构 2002年3月,波兰议会通过了关于海关机构改革法案,自2002年5月起,波兰海关按照新的组织结构运作,取消了原海关总署,其下属的10个司局并入波兰财政部,调整为海关政策司、海关监控司、海关服务组织司和课税司4个司。原有67个地方海关仍然保留,是海关的一级组织机构,负责各地报关、通关等具体业务。原有的17个直属海关成为海关的二级机构,直属海关所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如果对其决定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而不是向财政部负责海关事务的司局上诉。 波兰海关管理体制逐步与欧盟接轨,波兰入盟后,波兰海关将成为欧盟海关的一部分,实行欧盟统一海关政策和关税制度。 从1996年7月1日起,根据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惯例,波兰海关使用联合海关程序,即只须一个报关单即可完成与周边21个国家的货物周转,加快了清关速度。 波兰海关接受的报关文件是“单一管理单据”(SAD)。 二、关税 波兰关税水平逐年下降,2003年平均关税税率为2.08%。根据波兰2003年执行的关税政策,适用于WTO成员国产品的关税税率大部在0~20%之间。其中,矿物原材料税率0~9%;农产品0-160%(大部分为0-25%);冶金产品0-12%;纺织品、服装9-18%;鞋9-17%;、陶瓷玻璃制品9%;电子产品0~21%;自行车、摩托车9-15%;汽车35%;玩具12%;打火机12%;光学仪器0-18%。自欧盟成员国进口的某些产品享受特殊关税(大部分是零关税)。   根据2000年9月26日波兰同欧盟签订的进口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协议,波兰自欧盟进口的许多农产品关税降到了零关税,其数量限制将根据配额关税范围内的规定执行,但优先自欧盟进口。欧盟自波兰进口的农产品,将按照有关协议规定逐年增加。 波兰自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保加利亚进口的配额商品关税,将按照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规定执行。波兰对从上述国家进口的农产品给予配额关税优惠。 波兰自以色列进口的配额商品关税,根据波兰同以色列签订的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规定执行,征收的关税低于关税目录中的关税水平。 波兰自土耳其进口的某些商品配额关税将根据波兰同土耳其签订的设立自由贸易区协定规定执行,双边贸易在波兰给予土耳其关税优惠范围内进行调节。波兰还将对自土进口的农产品关税进行调节,征收低于关税目录中的关税水平,包括奶酪、黄瓜、干果、茶叶、甜食、水果酱、柠檬制成品或罐头、核桃、水果汁、啤酒、葡萄酒和烟叶等。但自土进口的某些甜食和巧克力征税增加10%。
 楼主| 发表于 2007-11-4 06: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波兰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海关法》,波兰每年公布新的海关税则表,作为海关法的附属文件,在税则表中分别列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和减让关税四种不同的税率。自主关税主要适用于非世贸组织成员国、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及不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协定关税:主要实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国。波兰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未进行新的多边谈判的情况下,不得提高关税;优惠关税: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该税率比协定关税税率低;减让关税适用与于波兰签署贸易协定的国家,主要适用于欧盟国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中东欧自由贸易区国家;零关税:在限定时间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 根据波兰2003年执行的关税政策,适用于WTO成员国产品的关税税率大部分在0~20%之间。其中,矿物原材料税率0~9%;农产品0-160%(大部分为0-25%);冶金产品0-12%;纺织品、服装9-18%;鞋9-17%;、陶瓷玻璃制品9%;电子产品0~21%;自行车、摩托车9-15%;汽车35%;玩具12%;打火机12%;光学仪器0-18%。波兰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产品享受特殊关税(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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