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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散发小广告最高罚50万 宣传赠品也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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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23: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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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1日 06:58:54  来源:京华时报


昨晚(10月31日),一名女子在街头发放宣传广告。王宙摄

当街擅自发放印有宣传内容的各种赠品,将被视为发放小广告的一种形式,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昨天(10月31日)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对于市容环境整治的范围,《修正案(草案)》首次将“农村地区”和城中村纳入其中。

《修正案(草案)》对原本共78条的《条例》,进行了30多处修改,其中对发放小广告、违章建筑、乱设户外广告牌等城市顽疾,加大处罚力度。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还听取了市发改委关于市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与改革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报告,并审议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关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小广告最高拟罚50万

《修正案(草案)》中,大幅提高了对违反条例的处罚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到50倍不等。如,原条例中对违法悬挂、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而依照草案,则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
发表于 2006-11-6 22: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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