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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让文化遗产与现代文明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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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07: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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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尔堡十字军城堡

  波兰拥有悠久厚重的历史,珍视民族文化传统和遗产。波兰《2004—2013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将文物古迹和民族遗产保护列为五大文化发展战略之一,将文化遗产确立为文化发展和文化传播的基础,地区发展潜力的源泉,提高国家旅游、投资和居住吸引力的引擎。

  在波兰,由专设文化和民族遗产部(以下简称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波兰的文化遗产保护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成熟、系统的体系,值得借鉴。波兰文化部出台的“2004—2013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保护计划”明确指出,文化遗产作为保护对象的同时应被当作未来发展的潜在推动力受到重视。只有以文化遗产与现代文明发展和谐共存为指导思想,文化遗产才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应该强调文化遗产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该注意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文化部门需综合文物保护所涉及的经济、管理、市场、法律等各个方面,解决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主要看到文物保护带来的市场效益。为此,波兰文化部确立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明确区分“文化遗产”和“文化成果”概念,避免以意识形态和政治需要来指导文化遗产保护;适当限制个体权益,保证公共利益;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进行文物修复和保护工作;加快立法建设,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波兰文化部制定了两大计划、五项举措,以科学的实施方案保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计划一,对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积极管理——举措一,加强文物档案中心建设,制定现代化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组织解决方案;举措二,全面进行文物古迹修复并构建文物古迹的文化、旅游、教育、休闲等社会化功能,为此波兰文化部推出了“欧洲背景下的波兰地区发展计划”“文化部长承诺项目”等子项目;举措三,通过生产复合型旅游产品扩大文物古迹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例如推行“华沙旅游产品项目”“肖邦2010项目”。计划二,推广文化遗产教育和行政管理——举措一,进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人才培养,提高波兰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举措二,反对文化遗产走私,防控非法文物交易。

  通过一系列长期、有效的举措,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波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深度、广度乃至政府投资力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综合来看,波兰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国有古迹多

  政府投入占主导

  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波兰国有文物古迹所占比例较高。在法国,文物古迹大部分属于个人、协会或私有基金会;在德国,文物修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基金会和民间组织而非政府。在波兰,中央政府(文化部)是注资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军者,教会紧随其后,其次才是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波兰2007年至2013年仅用于文物古迹修复的投资就达14亿兹罗提,在欧洲乃至世界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这个数字着实值得肯定。从比例上看,相对于文化部投入的14亿兹罗提,文物所在单位投入的配套资金总额则为3.5亿兹罗提。以上数据表明,中央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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