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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4 13: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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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题之三:欺诈例外的例外精英外贸论坛%{0A"f0O!C0z
并不是只要发生信用证欺诈法院就可以一概将信用证的支付予以冻结或终止支付。各国之所以在欺诈例外之外还设定一系列例外,有一个明显的目的,那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中间商或中间银行参与到信用证交易中来,因此开证行或法院必须注意培养而不是破坏这些信用证交易的中间人或中间行对信用证机制的善意信赖。因为这些中间商或中间行对信用证机制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例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以及那些因依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的付款保证而善意行事的人,或者他们不知晓欺诈的发生,或者他们已经付出对价。法院必须明白,没有这些中间行的善意参与以及对信用证法律机制的依赖,信用证付款机制就是一句空话。){+l%A*h"I!l(J!]2y
本案判决的最大问题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没有考虑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之外还有一系列例外。例如就最高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信用证项下已经开证行承兑的汇票这一例外而言,本判决就没有予以充分的考虑。数年以来,中国法院在这一欺诈例外的最主要的例外问题上的做法已经令国内银行实务界怨声载道,也正是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令中国银行界和司法界声誉受到最严重的损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得明明白白,如果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已经开证行承兑,开证行在该汇票项下的付款义务已经变为无条件的付款义务,则开证行必须付款。本案的判决显然直接违反了最高法院前述明确的司法解释。精英外贸论坛'K*k)H:|&g%](\
当然,如果已经开证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仍然由进行欺诈的受益人持有,则开证行当然可以根据受益人进行欺诈的抗辩直接针对该受益人,但实际上实行了欺诈仍傻乎乎地持有汇票的受益人几乎没有,因为受益人获得开证行承兑汇票之后往往立即以较低的价格直接在票据市场上将该承兑汇票贴现,获得款项后不知去向。所以最后要求开证行兑付承兑汇票的往往是付出对价的、善意的、在票据市场上以公平价格获得该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已经承兑汇票的开证行不得以针对受益人的欺诈抗辩针对正当持票人。
法院在本案中显然根本没有考虑信用证下已承兑汇票项下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决将显然造成如下严重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由于法院处理的是基础合同项下的欺诈纠纷,诉讼的原被告是基础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但是法院却处分了不是本案当事人的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和已经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的法律权利;另外,由于开证行和正当持票人不是一审的诉讼当事人,自然也被剥夺了上诉的权利。这样的判决显然会造成很大的司法不公平。/v6Q"I5l;a-C
4,问题之四: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涉及独特的程序上的问题5j0p(L7D J-w"_;i3X
对法院的司法程序和实际操作来说,因基础买卖交易项下的欺诈而来的诉讼必然会涉及到信用证交易。但是信用证交易和基础合同交易的相互独立这一基本原则又不允许银行或法院轻易地突破该基本原则。法院必须保持平衡:一方面不能让欺诈得逞,另一方面又不能损害信用证的基本原则。+]6B,~(i"^3Z3m1c3G"_;G
法院在此时会面临两个问题:首先是程序上的问题。因为法院审理的往往是开证申请人发现受益人欺诈后提起的要求法院冻结甚至撤销信用证项下款项付款的诉讼。但是开证行并不是基础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基于信用证开立而来的交单付款关系不能基于基础合同项下一般纠纷的抗辩得以解除,除非出现受益人欺诈。程序上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一般来说,基础合同项下开证申请人为原告和受益人为被告之间的诉讼如何将开证行追加进来是一个重要问题。在美国一般是开证申请人为原告告被告开证行,要求后者因受益人欺诈而拒绝兑付受益人汇票。但是在中国法院目前所审理的案件中,似乎更多的是开证申请人以基础合同项下受益人欺诈为由起诉受益人。所以,开证行往往被当作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来。bbs.cnexp.net"}7b;M'k+Z&V/?,z
这样就产生一个严重问题:因为基础交易和信用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交易,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般的情形下,基础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和信用证交易的法律关系在一般的情形下是不应该合并审理的。因为原告和被告不一样,诉讼的标的也不一样。
其次是实体上的问题。尽管独立性原则不能被轻易突破,但是由于法院不能违背公正的原则而眼睁睁的看着受益人的欺诈得逞,所以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在何种条件下,基于何种考虑才能突破独立性原则,再根据基础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欺诈的证据判断,对银行应否兑付信用证作出判决。
5,问题之五:未经审判剥夺开证行和信用证项下汇票持票人的权利bbs.cnexp.net2I*l"~"m4M.b,{2C4O!O%C'x+P$l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法院未经追加开证行和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持票人就撤销了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但是法院撤销了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同时也撤销了开证行已经承兑并经转让给第三人的汇票项下的付款义务。有的人理解为法院也同时撤销了承兑汇票项下的付款义务,理由常常是该承兑汇票正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方式。
本案中,法院显然没有考虑承兑汇票的付款最终性问题。法院也显然没有考虑该承兑汇票的持票人的正当性问题。法院没有意识到,他们一相情愿要保护国内开证申请人的一方利益时,也轻易并且未经审判就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例如开证行或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的财产以及相应的法律权利。显然本案的开证行的国际声誉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另外,本案正当持票人的权利未经司法审判,根本没有获得基本的抗辩机会就被法院无情剥夺。精英外贸论坛4u7W9g/N+R"M,Y.o%V
另外一个更简单直接的理由是,既然法院的判决未经开证行和正当持票人的参与,法院的判决就无法约束开证行或正当持票人。法院的判决不能约束未参与诉讼的、没有接到法院通知、也没有获得足够的抗辩机会的当事人。这是明显的强有力的理由。
接下来的后果是,当信用证项下经开证行承兑的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要求开证行兑付到期汇票时,开证行将不可避免地要做出支付。当然开证行也可以以该国内判决作为抗辩,但是持票人可以有几个强有力的抗辩理由:第一,国内法院终止的是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法院并未终止开证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付款义务;第二,开证行和正当持票人不是开证申请人发动的基础合同项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对于未参与诉讼的开证行和承兑汇票持票人并无约束力。第三,如果该信用证项下经开证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是正当持票人,即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发现受益人欺诈,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也很难以此作为对抗正当持票人的抗辩理由。[email=7@8_%A3X]7@8_%A3X"G"b#N[/email]
6,问题之六:法院不当干预信用证支付造成银行实务的混乱和银行的尴尬地位bbs.cnexp.net8O9d2l-J!c+j4];r
法院显然没有明确区分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和撤销信用证项下兑付义务。因为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诉讼的被告是开证行或保兑行。因基础合同欺诈而提起诉讼的被告则是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即基础合同项下的卖方。8n"R9i:f%?8c
法院在发出冻结信用证的命令时,应该明确知晓自己发出的命令将严重干预商业实务,除非确实发生了严重的欺诈行为。如果法院的命令错误,将使信用证的各当事人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法院应该知晓,在一般情况下,尤其是没有明确的充分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被提交法庭之前,法院不应该轻易去干预国际商业实务的运作。因为国际贸易买卖双方相隔遥远,交易双方互不认识以及涉及金额巨大且生死悠关,交易各方全凭信用证这一精妙的支付机制以及对银行付款信誉的依赖,否则国际商业就无从开展。
没有一个国家的法院会故意去损害自己国家银行的国际声誉,尤其对于信用证来说,开证行的声誉以及信用是信用证机制赖以存在并发挥其关键作用的基石,先进国家的法院明确承认,损害这一基石,将使本国的国家贸易企业和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陷于极为不利的境地。1N+c:a.^+V,Z
几乎所有先进国家尤其是国际贸易发达国家的法院,在处理信用证冻结和撤销案件时,均战战竟竟,生怕影响了本国的银行家和生意人的生意。我们在这一个案件中看不到法院对此有任何考虑。法官是那些银行家和生意人交纳的税养活的人,法院没有理由,也不可以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扰乱银行家和生意人的生意。和其它一些案件一样,我们再次看到了基层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造成银行实务的严重混乱,本案是最典型的案件之一。)T$A1K6t*k&l
本案法院造成银行界尴尬处境至少有两个:其一,因为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基础合同,却处分了信用证交易项下当事人以及开证行承兑汇票关系项下持票人的权利,由于实行欺诈的卖方不可能来参加诉讼,因此对这样一个被告缺席的判决,一审判决自然无人会上诉,而信用证项下的当事人因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就更无法上诉,案件判决出来后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又只能执行,如果银行想要对这一已经产生既判力的不公判决要求撤销,又极其困难。开证行的国际声誉受到严重损害,但是开证行只好干瞪眼。开证行面临的另外一个更大尴尬是,开证行由于已经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该汇票又被第三人在国外的公开市场上以公平价格购得,因此该持票人显然是正当持票人,如果该持票人在国外提起诉讼,显然开证行最后仍需支付,不但本金利息要支付,而且还要赔上一大笔律师费,银行声誉上的损失更是无法计算。这正是国内法院为了保护国内企业利益的好心一不小心就变成了一件大坏事。 ^$h$u'i4f7X
更糟糕的是,一旦开证行在国内或国外被中间行或正当持票人起诉败诉后,开证行必须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或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但是开证行在付款以后将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因为开证行对外支付后,开证行替开证申请人垫付的款项最终无法从开证申请人那里获得偿还,因为开证申请人会根据海事法院在基础合同项下做出的终止信用证支付的生效判决作为针对开证行债权的有力抗辩。最后的结果是,不但开证行两头不是人,而且还吃了一个哑巴亏,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
本案最恶劣的地方盖在于此。包括本案在内,笔者已经接触到了四个相似的案件,几乎无一例外,开证行都几乎将在或已经在国内或国外被开证行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起诉,开证行几乎无一可能逃避付款责任。而开证行最担心的就是在自己对外作出付款后,自己的债权最终无法从开证申请人那里得到偿还,原因就是国内已经有一个法院的无理判决横在那里阻止了它的索偿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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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防范对策
在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骗是最主要较隐的类型。本文试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略作分析的探讨。)Q3`.D*T.x8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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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d9q-}1o!q)X5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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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0U4m4i y:K5R(A,G&F)\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 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 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G.@"@$W3^"}!l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精英外贸论坛$y#s }(}9^$S3j!s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u!{9t:[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E%C2G"}$A0G(V9s#o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 规;(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 签,且无法核对;(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 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精英外贸论坛!g6s5J:z1E-R%E7e"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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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精英外贸论坛/O&_)V6q#w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 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 出口货物。
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g0f%^4D,v$~/b$G8s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o9A+O,z)d&H#S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bbs.cnexp.net3h3}&?2P3H/Y#]:M1@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 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 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 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 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 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 骗案。
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 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 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 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 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2M0Y#`)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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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指路人 于 2007-8-24 11:1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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