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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新颁布的《商业活动自由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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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07: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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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政府为促进并扩大波兰商业经营的自由度,于2004年7月2日颁布实施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该法详细规定波兰本地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波兰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遵循的各项条款,标志着波兰加入欧盟后,在加速其欧洲一体化进程和法律完善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同时也表明了波兰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在改善投资经营环境和促进商业活动自由方面采取的务实举措。 一、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主要特点 波兰政府新颁布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取消了原法中存在的诸多限制和不利于商业活动的部分条款,如对特许经营、许可证和受限制商业领域的准入原则明确做出了新的规定和条件,具体有: (一)、商业活动从业人员条件放宽,商业领域范围扩大 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放宽了商业活动从业人员的条件,规定在欧盟各国获得长期或短期居留证的人,均可和波兰本地人一样从事商业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商业活动的范围,如,律师和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均列入商业活动范畴,如果独自工作,则到个体经营登记处登记,如果成立公司,则到公司注册登记处登记。 (二)、特许经营的领域减少,期限放宽 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对需要申请获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商业领域减少为六个领域,如采矿业、能源生产和销售、炸药生产和销售、证券服务、广播业和航空运输业,特许经营期限为5年到50年不等;对收费公路的建设及运营、铁路和铁路运输管理等领域不再实施特许经营。 原来的《商业活动自由法》规定,申请某一领域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长申请授权,然后由主管部长签署批文。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则规定,特许经营不再需要提交主管部长批准,只要按照特许经营专项法规之规定,提交必要文件即可,此规定减少了授予经营特许时主管部门领导决定的个人随意行为。当满足特许经营要求的企业数目超过实际需要的特许经营企业数目时,主管部门将按照预算报价挑选最合理的企业。 (三)、对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业活动更加明确 旧的《商业活动自由法》采用许可证制度,对需要获得许可证的商业活动规定不够明确,仅要求参考其他专项法案执行。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在对实行许可证制度商业活动明确的同时,对不需要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商业活动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商业活动包括:葡萄酒及其制品的生产和灌装、车辆检修、旅游服务、侦探服务、外币兑换、生物成分的生产或仓储、组织外国人狩猎、酒精生产、提纯、变性或脱水处理、烟草制品生产、白酒生产及灌装、仓储。有意从事以上业务的企业或个人,不再需要申请许可证。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航空、银行、电讯、邮政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开办经济特区仍需要获得许可证。 (四)、登记准入制度代替原有的许可证制度 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取消部分商业活动原有的许可证制度,采用受限制商业领域登记准入制度,由具体商业领域法律规定的商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准入许可。企业在填写受限制商业领域准入申请时,应声明其按照专项法规要求,接受并符合该商业活动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要求。该声明代替了原《商业活动自由法》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交的各种文件,企业提出申请并发表声明后,便依法获得营业准入。此措施简化并缩短了业务审批程序,但必须指出,如申请企业做出虚假声明,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罚金5000兹罗提或1个月限制人身自由或监禁。另外,按法律规定,受限制商业领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如确定其行为欠缺规范,可取消该企业从事某项商业活动的权利。 (五)、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和监督检查 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对政府部门的检查监督权做出限制,对中小企业而言,规定每年最长审计时间不得超过4个周,其他公司最长审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个周,且每次不得多个部门同时进行多项检查,此项改革减少了政府部门对商业活动的干预,尤其对政府部门实施审计的程序及时间予以限制,减少了经营单位频繁接待和人、财、物的消耗。另外,新法还规定政府部门有义务帮助企业解读法律条款的含义,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由经营环境。 (六)、降低商业部门转账支付的门槛 旧的《商业活动自由法》规定,企业转账支付3000欧元以上,必须说明转账理由,而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降低了对银行转账支付的要求,仅要求15000欧元以上的转账支付必须出具证明。 二、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存在的弊端和不足 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与原法相比虽有较大改进,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市场准入机制灵活,但潜在风险较大 按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第6.1款规定,任何人可自由从事任何合法商业活动,但按第75款规定,从事某些具体领域的商业活动仍需按照专项法律规定申请许可,如从事电讯领域商业活动,企业必须向国家邮政电讯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企业的详细情况、业务范围、服务区域以及计划开业日期,注册登记部门必须在7日内做出批复,如14日后尚未批复,则自动认定申请企业有权从事电讯业务,申请企业必须声明其资料属实并且符合电讯法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如材料不实,则按《刑法》相关条款对当事人予以处置。由此看出,波兰电讯市场准入手续简便快捷,但从业者对电讯法各项条款必须了解清楚,稍有不慎,就可能因不了解该法律规定而做出不合格或虚假声明,从而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涉及税法改革 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改进,却未涉及税法改革,据有关法律专家分析,新法在促进和加大商业活动自由的同时,对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使商业经营利润存在不确定因素,从而制约企业或个人的投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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