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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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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5: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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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难民”的定义 因政治,宗教,军事或其他原因遭受迫害,不论是单个或是大批逃离的人,都被定义为难民。虽然难民的定义随时间和各时期有所不同,但难民的处境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由此达成共识。根据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以下简称难民公约),难民的定义为: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虽然“难民“一词在难民公约中的定义被诸如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采用, 但该词在日常用语中却经常被误用。例如在媒体中,“难民”经常与“出于经济原因的移民”(“经济移民”)和在本国离家者混淆使用。 根据难民公约第一条 A(2)款,迫害原因须基于以下五种: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基于其他原因的迫害不在难民定义之内。 种族 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民族群体和同裔的社会群体。 宗教 也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有共同传统,信仰及宗教活动的人。 国籍 包括个人的公民身份。对种族及某一文化群体的迫害也被视为于是基于国籍的迫害。 某一社会群体 指具有相似背景,习俗或社会地位的人。对某一社会群体的迫害通常与对以上四种迫害交错在一起。这一范畴同样适用于有资产者家庭,土地所有者,同性恋者,企业家及前军人,军官。 政治见解 指不为政府允许的意见,包括对政府方针政策的批评。包括被强加于个人的见解(如政府认为某人具有某种见解)即使事实上该人不具有该见解。个人在逃离本国后才承认的具有的政治见解。如果被证明会因该见解回到本国后会遭到政治迫害,同样可确认该人难民身份。 寻求庇护者 即在另一国寻求难民身份者,通常需个人提供因正当理畏惧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之外,并需要庇护国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难民身份。但是,当大批寻求庇护者移入,庇护国不可能对其难民身份逐一审核时,特别是在寻求庇护者因相似原因而逃离本国的情况下,通常会确定该群体的难民身份,此时该群体中每个寻求庇护者都可获得难民身份,除非事实显示相反。 虽然国际法认可庇护权,但不强迫国家提供避难。当面临大规模突然的人口移入,国家庇护系统不能正常起作用,国家对移入人口提供“暂时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口会被迅速移到安全的国家,但并不保证可以提供永久庇护。这种“暂时保护”在一定情况下对庇护寻求者和政府都有益处,但其只起辅助作用,并不替代难民公约提供的更广阔范围内的保护手段。 保护和帮助难民的组织通常提供三种长久性解决之道。 自愿遣返回国:当难民的生命几自由不再受到威胁时,可遣返难民回到本国。 溶入当地:如庇护国允许,难民可溶入该国。 在第三国重新安居:当遣返回本国有危险且原庇护国不允许难民溶入该国时,难民在第三国重新安居。 世界上多数难民希望对其困境有一长久解决之道。虽然多数难民被允许在邻国暂时避难,但他们却无法使自己的地位合法化。他们自由行动的权利和工作的权利往往受到高度的限制。受教育或娱乐机会及其缺乏或根本没有。难民还常常受到来自当地安全部门或本国的攻击。 还有一特殊群体,即有些人本可以逃离本国避难却滞留在本国,这些人被称为在本国离家者。截止到2000年底,世界上大约有11,500,000人由于种种原因逃离其本国避难。约2,000,000-2,500,000在本国离家者的人出于类似原因逃离原住处。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争端是国家内部政治集团多种族之间的冲突而非国与国之间的战争,鉴于此,在国内卷入冲突和被迫离开本国的人数能增加。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15: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侵犯的权利 不得强制难民回国是国际难民法中最基本的规则,这一原则出自《联合国难民公约》第33条。该条款规定,当难民的生命安全及其自由由于其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受到威胁时,不得以任何方式遣返难民回国。 有些国家当寻求庇护者入境时,庇护过程中或等待遣返回国过程中对其进行拘留。寻求庇护者在逃离本国之前受到监禁或严刑,他们的身心已受到严重摧残。鉴于此,难民公约第31条规定,如果难民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从其情况被政府掌握的地方逃到某国时,该国不应以非法入境处罚该人。因此,寻求庇护者不应以伪造身份证明或销毁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而被拘留。 难民公约第12-30条规定了难民应享有的权利。 难民有权获得可使其通行无阻的身份证明和旅行证件。 难民须享有与所在国侨民同等的如下权利。  -可自由进行宗教活动,受宗教教育 -有出席法院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有权接受初级教育  -有权享受公共救济和援助  -有权享受治安防卫部门提供的安全保护。  -有权享受如发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同等的税收待遇 难民须享有与本国侨民同样的最惠待遇。具体如下  -有权参加同业公会组织  -有权参加非政府性,非盈利性团体  -有权进行以工资受偿的雇佣 难民须享有最惠待遇,至少须享有与在该国的外国人相同的待遇。具体如下  -有权拥有财产  -有权进行职业活动  -有权自我雇佣  -有权享有房屋  -有权接受高等教育 难民有权享有与其他外国人相同的待遇,具体如下:  -有权选择居住地点e  -有权在该国内自由通行  -有权进行宗教仪式,接受宗教教育  -有出席法院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有权接受初级教育  -有权享受公共救济和援助  -有权享受治安防卫部门提供的安全保护。  -有权享受如发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同等的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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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15: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帮助难民的机构 以下机构在帮助和保护世界性难民中起主要作用: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委员(UNHCR). UNHCR建于1951年,其目的是保护世界上的难民。该机构的根本目标是确保任何人都享有寻求庇护,在另一国安全避难和自愿返回本国的权利。该组织迫切任务之一促使政府采用公正,灵活的程序以实施公平有效的难民法。UNHCR建立之初,物质帮助(如提供住处,食物)被看为是提供庇护的国家的责任。鉴于近期多数难民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UNHCR另有附加角色即协调对难民和返国者物质上的帮助。尽管物质帮助并非UNHCR初始职责,但该项职能与保护难民和促使解决之道一起成为其主要职能。 国际移民组织(IOM)协助遣返受UNHCR委托的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回本国。 国际红十字协会(ICRC)是一个独立的,人道主义的机构。作为中立机构,ICRC帮助战争中的伤员,提供从治疗伤员到帮助联系伤员家属的帮助和保护。作为公民,不能或不愿返国的难民受益于ICRC的包括保护难民,探望因政治原因被拘留者,医疗救护,食品,和帮助寻找在战争中离散的家庭成员的帮助和保护。一般来说,ICRC不提供对在本国内离家避难者的帮助和保护,但近年来,ICRC被视为提供此类帮助的一个合适的机构,因其在保护人权和处理其他危机方面卓有经验,在联合国秘书长或联合国大会的请求下,在有关国家的要求下,ICRC也对某些在本国离家避难者提供有限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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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15: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性和区域性保护难民的文件 国际法律手段以条约(有时也以和约,协定,草案)形式出现,对缔约国具有约束作用。各国达成一致后,条约由各协议国代表签署。一国可以通过很多途径加入条约,最常见的方式是被批准加入或被同意加入。一项新和约由协议国批准。若某国没有参加协议过程,可在一段时间后加入条约。条约在某一预定协议国批准后开始生效。 当一国加入一条约时,该国可对该条约中的一条或几条予以保留,除非该条约禁止这样做。保留权通常可随时撤消。在一些国家,国际性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律;在另一些国家,须通过一项特别的法律以使国际条约对国内条约有制约权。几乎所有缔结国际性条约的国家都要颁布法令,修改现有法律或新建法规以确定国际性条约在该国充分享有效力。 许多国际性法规都有专门机构监督该法规的实施。但难民公约没有监控机构监视国家对寻求庇护者应尽的义务。 以下国际性和地区性条约决定了保护难民及在本国内离家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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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15: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保护及服务机构 1951年的难民公约并不强迫国家承认难民并提供庇护。可见,个人有权寻求庇护和国家提供庇护间还有一段差距。政府提供庇护无论从确定难民身份程序上或是法规的应用上都存在很大分歧。国家在就确定难民身份问题上可寻求UNHCR的帮助。大多数加入难民公约的国家并未通过国内法律以实施该公约。尽管如此,很多国家对许多受迫害的个人提供帮助。虽然这样的帮助挽救了很多人的生命,但在帮助过程中却很少对难民身份进行确认, 其结果是这些国家的难民对自己的地位和权利没有明确概念,并有被强迫遣返回国的危险。约三分之一的难民公约缔约国制定国内法规以执行该条约。虽然国与国条约细节之处相去甚远,但有相当一部分共同之处源于难民公约和UNHCR建议的步骤。这些国家一般来说给符合第1条A(2)之难民定义的个人提供庇护,但尚有不同阐述的余地,如: 究竟什么是难民? 有什么证据显示惧怕有正当理由? 迫害的理由(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政见)? 除了政府服务机构外,非政府机构和志愿者机构也提供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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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15: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教育和培训材料 致宣传者 第十章:调节及保护难民及住在难民营中的在本国离家者的人权(出自人权调节培训手册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本章提供切实可行的调节难民与难民营中的在本国离家者应享有权利的指南。 第十一章 调节与保护重返本国者与在本国离家者的人权(出自人权调节培训手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本章提供切实可行的调节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离家者重返本国后应享有权利的指南。 难民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国际人权实习项目) 该项目的目的为总结国际,区域及国内关于难民经济,社会,文化权的标准。该项目回顾了难民的定义,审视国际及地区保护难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法律标准,并考虑到被迫移民的问题。 在联合国人权保护系统下的难民(作者:杰奎琳·卡普扎克,波兰人权赫尔辛基基金会) 该课程计划包括关于难民面临的问题的练习。着眼点在关于难民公约的应用和UNHCR的活动。 难民权利(作者:马堪度·特瑞那,澳大利亚难民理事会 出自:人权卫护者手册) 关于难民定义,庇护,确定方法, UNHCR,特殊保护问题及当前问题的简要介绍。 致健康专家 对寻求庇护者进行检查:健康专家对难民所受折磨,体格和心理评估指南。(人权医生) 该指南特别适用于需要对寻求庇护者进行临床诊断和寻求酷刑及虐待的生理,心理证据的知识和技能的生理,心理专家使用。该指南中许多部分是基于近期医疗/法律关于酷刑的文件的国际指南。 致人道主义工作者 IASC关于在本国离家者训练项目(挪威难民委员会/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 全方位的关于在本国离家者的训练,该网上培训项目包括几种方式,可供单独使用或一起使用。该培训项目介绍了对在本国离家者被法律肯定的保护和帮助。当前的网上项目有:本国离家者的定义;法律由来及国际和约;对离家者的保护;返回本国,重新安居及再融合;及以社区为基础的计划表。 致教师 难民儿童(UNHCR) 该单元课程旨在让学生对难民儿童的处境有所同情并让学生了解世界上的儿童都有相似的需要。 辩论:美洲,难民和庇护(迈克尔·哈金森) 该课程附带电影《合理的惧怕》(108分钟)。该影片展示了美国掌握是否提供庇护的移民权威的情况及“展现了人权,美国理想与永远不可能知道事实之间的矛盾”。该课程以辩论的形式展开。并强调难民问题的背景资料及其国际环境,难民法及其国际环境以及难民事务官员对法律的阐述。 通向非暴力 给小学生的和平教育手册(马卡·乌兹拉克) 这个全方位的教师手册由克罗地亚非政府组织Mali Korak(“一小步”)设计。该手册在波斯尼亚战争结束后在多种族的学校及难民营中的儿童使用。 收拾行李(南茜·弗劳尔) 该教学活动模拟难民必须面对的心理和实际的决定及不可预知的结果。 难民角色扮演(大赦国际) 该教学活动采用角色扮演的方法让学生扮演难民和边界官员,来表达他们对难民权利不同的看法以增加学生对难民权利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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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0 00: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波兰接受难民政策(英文) http://www.unhcr.pl/english/news ... dzcy_i_co_dalej.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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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06: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民”有时候也成了“黑户”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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