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676|回复: 1

东欧剧变后领导人的结局

[复制链接]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发表于 2012-3-31 15: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波华资讯微信公众号
——1990年10月德国统一后,昂纳克就受到政府组织的检查官小组以了解"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罪名"名义进行的调查。同年12月,昂纳克被捕。1991年3月13日被秘密送往苏联。苏联解体后,俄国接受德国的要求,宣布驱逐昂纳克出境,7月被遣返德国。病情日益严重的昂纳克经过13次开庭之后,于1993年1月获释。在警察的保护下,他离开祖国,远去智利首都圣地亚哥,孤度余生。    

——雅鲁泽尔斯基,曾任波兰部长会议主席、国务委员会主席、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波兰共和国总统。获大将军衔。在他的主张下,团结工会重新合法化。1990年底,他被迫把总统之位让于团结工会的瓦文萨。但随后雅鲁泽尔斯基便得到了团结工会以从事"损害波兰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事情"为名的起诉。2001年5月15日,78岁的雅鲁泽尔斯基再次出现在华沙的法庭上,就发生在1970年时的一起示威工人遭枪杀案件接受听证调查。1970年,国防部长雅鲁泽尔斯基奉命调遣部队前往格但斯克造船厂维持秩序。随后的冲突中,44名工人遭到枪杀,200多人受伤。今天,法庭准备了1100多名证人和2400多份书面证词。雅鲁泽尔斯基在法庭上声称无罪,神情严峻,拒绝接受任何采访,也拒绝发表任何意见。 如果被裁定有罪,雅鲁泽尔斯基将至少坐牢25年,监狱也许是他永远的归宿。    

——日夫科夫1989年11月10日被迫辞去保共中央总书记以及其他党政职务。"非法向人民代表分发钱物、住宅和国家警卫局的小汽车"的指控使他在1992年9月被判处7年监禁。1996年8月28日,保最高法院刑事委员会宣判日夫科夫无罪。但由于保最高检察院认定日夫科夫还涉嫌其他案件而对他继续实行软禁。直到1997年1月20日,对日夫科夫长达近6年的软禁才被解除。重获自由不久,日夫科夫就在一家名为"罗扎内兹"的医院去世,终年八十六岁。    

——1992年4月3日中午,阿利雅辞去总统职务。4月9日,民主党领袖贝利沙当选为第二届总统。9月12日,贝利沙政府以"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财产"的罪名,将居住在女儿扎娜家的阿利雅软禁起来。阿利雅出国治疗心脏病、为亡妻扫墓的诸等要求均被拒绝。1993年8月19日,阿利雅走出他女儿扎娜家,被带上一辆蓝色的警车。他被捕了。阿利雅在狱中也像其他囚犯一样,依靠面包和水维持生命,晚上只能睡在草垫上,而且还要自己打扫厕所。阿利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禁潸然泪下:"我甚至得不到纸和笔,不能读书看报,我们还有什么人权可言?" 1994年7月2日,地拉那区法院以"相互勾结、滥用职权、搞特权、践踏人权与公民平等"的罪名,判处69岁的阿利雅9年有期徒刑。    

——1989年11月,在群众大规模街头示威抗议浪潮中,捷共中央总书记雅克什宣布辞去总书记职务。1990年8月19日捷总统哈韦尔发表广播讲话,号召捷进行第二次革命,清洗捷共执政时期的干部。从部长到司长、处长都要以自传形式,声明自己是否在1969-1970年在捷共清查委员会工作过,是否与国家安全机构合作过,是否在1970年后在捷共中央、苏共中央实习过。新政府解除了所有捷共领导人公职,他们失业在家,并必须随时听从政府的传讯和审判。雅克什的这种命运在1989年12月来临。 1990年6月5日 ,即联邦议会大选开始前夕被法院传讯。    

……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东欧剧变后被清算的不仅仅是反对“政治体制改革”的领导人,大力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领导人同样难逃清算。我们可以参考一下民主德国领导人克伦茨的遭遇:1989年民主德国形势出现动荡,克伦茨趁机向昂纳克“逼宫”,于10月18日德党召开十一届九中全会上迫使昂纳克辞职,接任总书记。克伦茨上台后,对反对派做出一系列让步,包括:承认反对派“新论坛”等的合法地位,同各种政治力量举行圆桌会议;开放东西柏林和两德边界,取消旅游限制;改组政府,由5个党联合执政,非党内阁成员由原来的3名增到11名;开除了一手提拔自己的昂纳克等一些前领导人的党藉(有的还被软禁或逮捕);制定推进改革的“行动纲领”,以划清同昂纳克政策的界限,等等。但是,克伦茨并没有逃过剧变后的清算,在1997年被判处六年半徒刑,罪名是与当时的政府共谋,向企图逃往西德的人开枪。 
来源:发展论坛
发表于 2012-3-31 22: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人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我们

本版积分规则

办公地址|手机版|首页广告|关注微信|加入我们|合作伙伴|联系方式|民藏人|波兰华人资讯网

GMT+8, 2024-11-25 03:05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特别声明:本站提供网上自由讨论使用,所有个人言论仅代表网友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论坛立场,本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转载本站内容请标明文章作者和出处! 网站地图:SITEMAP.XML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网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