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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波兰对部分国家开放劳动力市场
波兰入盟时即按对等原则向英国、爱尔兰和瑞典三国完全开放了本国劳动力市场。自2007年1月1日起,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公民获得波兰劳动市场的完全市场准入资格,即在波兰从事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自2007年1月10日起,波兰取消对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德国、挪威、瑞典公民的劳动市场准入限制。
目前波兰对欧盟成员国所有国家,欧洲经济区国家(EFTA)和瑞士联邦的公民,包括其家庭成员完全开放劳动市场,在波兰从事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
二、 波兰有关外国人在波兰工作的法律基础
波兰有关外国人在波兰工作的主要法律有:
- 2004年4月20日《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1]第87条和第88条;
- 2006年7月21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对在波兰共和国完成由外国雇主提供的出口劳务涉及的外国人签发劳动认可和许可的令》[2];
- 2006年7月21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对外国人签发劳动认可和许可时无需考虑地方劳动力市场情况和签发劳动认可和许可条件的若干情况事令》[3];
- 2006年8月30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外国人从事劳动无需获得工作许可事令》[4];
- 2006年7月21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从事的工作领域限制令》[5]。
- 2003年6月13日《外国人法》[6];
- 2006年7月14日《欧盟成员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入境、居留和离境法》[7];
- 其他相关国际和双边协议。
三、 外国人在波兰工作所需相关文件的办理程序
1.工作许可
除波兰开放劳动市场的部分国家公民外,外国人在波兰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外国人在波兰申请工作许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获得工作许可承诺函(przeczenie),工作许可承诺函是非正式许可,而是波兰主管劳动部门认定该外国人符合在波人事其所申请的工作的文件,是拟在波兰工作的外国人申请在波兰合法居留文件的基础。外国人依据工作许可承诺函在波兰驻该外国人所在国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在获得工作签证后,外国人可持工作签证来波,并根据工作签证办理正式的工作许可。因此,工作许可承诺函也可称为“预备许可”。
第二阶段,在获得波合法居留文件后,可以发放正式工作许可。如果在递交申请之日,该外国人拥有与在波兰完成工作相关的合法居留文件,在发放正式工作许可时,无需要求之前的工作许可承诺函。
工作许可按一式三份签发,一份由签发机构(劳动局)保留,两份给外国雇主,其中一份给劳务人员。
2.工作许可签发机构
除玛佐夫舍省外,其他各省由省督签发,申请劳动认可和许可在省督府社会政策司及所属地区各地方相关办事处办理。
玛佐夫舍省省督委托省劳动局华沙局局长和其副手签发外国人劳动认可和许可,申请办理机构为省劳动局华沙局及该局在玛佐夫舍省各地方分部。
3.工作许可申请人
外国人工作许可(含承诺函,下同)申请人分两种情况:
1) 波兰企业自己雇用外国人
如果波兰企业自己雇用外国人,则由波兰企业作为雇主向其所在地省督为其外国雇员提出工作许可申请,也可以由雇主的全权代表或委托人以雇主的名义提出。
2) 波兰企业从外国公司进口外国劳务
如果波兰公司不是自己雇用外国人,而是由外国公司向其出口劳务(usługi eksportowe),则由外国的劳务出口公司作为雇主向出口劳务所在地的省督提出,也可委托其他人以该外国公司的名义提出申请,接受劳务的波兰公司为外国公司申请的工作提供协助。
4.工作许可办理程序
1) 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出口合同或项目分包合同
如果波兰企业自己雇用外国人,必须首先将所需雇用外国人的工作岗位在波兰所在区的劳动局或在媒体(报纸、网站等)上面向波兰人进行公开招聘,一般要求在媒体上公开招聘的时间不短于两个星期,在无人应聘或无合适的人员应聘后,波兰企业可以雇用外国人并与应聘的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进行公开招聘、但无法找到当地合适雇员的材料,将作为雇主为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必须提交的正式文件。
如果波兰公司是以进口外国公司劳务的形式使用外国人,首先由波兰公司与出口劳务的外国企业签订劳务出口合同,或者项目分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出口劳务的种类、岗位或专业以及与波兰岗位和专业分类相关的工作内容,外国企业作为雇主提出工作许可的申请。在此情况下,申请工作许可不需考虑当地工作市场的情况,不需在区劳动局、报纸和网上招聘。但波兰公司还应提供在当地无法招聘到合适人员的证明。
2) 交费
在申请工作许可时,应缴纳的手续费为波兰现行最低法定工资;在申请工作许可延期时,应缴纳的手续费为波兰现行最低工资的50%。交费后应保留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包括:
●付款单位名称(名称和地址);
●付款名义(预备许可/正式许可/或者延期预备许可/正式许可);
●申请办工作许可外国人的姓名;
2007年1月1日起,波兰最低工资为936.00兹罗提,50%为468.00兹罗提。
3)需递交的文件
各省省督根据本省的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可能略有差异,但基本比较一致。
- 工作许可承诺函所需文件
以劳务出口形式(波兰公司通过与外国公司签订合同成建制向波兰引入外国劳务)在波兰为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承诺函所需材料主要为:
●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表(劳务出口类);
●外国人个人情况问卷;
●波兰公司的有效的营业执照(KRS);
●波兰公司经过公证的成立文件复印件(国家注册法院最新登记
记录、公司协议、公司经营活动有关证明、公司章程);
●波兰公司统计号码(REGON)证明复印件;
●波兰公司税务登记号码(NIP)证明复印件;
●波兰公司前一年所得税报告(CIT8,表示本公司赢利);
●波兰公司表示本公司上年度利润的其他文件;
●波兰公司不欠税证明(有效的);
●波兰公司不欠社会保障税(ZUS)证明;
●外国人护照所有签注页复印件;
●外国人的学历、职业技能证明,必须满足招聘时的条件(包括
宣誓翻译译成波文的翻译件,劳务团体内每人);
●申请工作岗位的内容(劳务团内每人);
●由宣誓翻译译成波文的劳务派遣证明文件;
●劳务出口目的地或者波兰公司总部工作所在区政府招聘结果
或劳动服务地劳动局关于当地劳务市场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
●波兰刑事注册法院无犯罪证明(劳务团内每人);
●波兰公司前一个月交纳社会保障税文件(ZUS DRA报告);
●与外国雇主签订合同的在波兰有总部的公司的注册文件;
●外国雇主营业执照(包括宣誓翻译译成波文的翻译件);
●劳务合同复印件(波兰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办理工作许可手续费交费收据。
- 领取正式工作许可所需文件
外国劳务在获得工作许可承诺函后,据此在本国的波兰大使馆申请工作签证(D/08签证),外国劳务持工作签证进入波兰,在波兰领取正式工作签证。因此,在领取正式工作许可时,需提交的文件为:
●工作签证(D/08签证)或居留卡复印件;
●在波兰居住地的证明。
- 办理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所需文件
如果上、下工作许可时间连续,原工作许可工作岗位和内容未发生变化,外国雇主在工作许可到期前30天可以申请延期工作许可。
办理工作许可(含承诺函)延期所需文件:
●延期申请表;
●外国雇主支付手续费的付款凭证(最低法定工资的50%);
●在波兰办的无犯罪证明;
●与外国雇主签订合同的波兰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KRS);
●按行政法75节雇主的声明;
●公司全体人员表;
●申请岗位的工作内容。
注意:在递交申请时,必须向劳动局工作人员出示护照、签证、省长签发的在波兰短期居留的决定和居留卡的文件原件。同时,递交的所有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5.工作签证
拟在波兰进行工作的外国人应在本国的波兰大使馆申请工作签证,即D/08签证[8]。
根据2003年6月13日通过的外国人法(法律公报第128期,文号1175)中关于给外国人签证的规定,向外国人签发的工作签证为定期签证,最长为1年。
发放或拒绝发放工作签证是由波兰驻申请签证的外国人的户口所在地城市使领馆的领事决定。
持有波兰工作许可承诺函的外国人可以获得工作签证。签证规定的在波兰居留时间应与工作许可承诺函中规定的时间相同,最长为一年。
在波兰驻中国使馆申请工作签证,提供的中文文件必须翻译成波文或英文。主要文件为:
- 团组个人护照有效期必须超过签证有效期90天。中方必须注意所有劳务人员的护照是有效的(护照有效期必须在离波90天以上)。
- 申请表要书写清楚,1张免冠彩照(35*45mm)
- 由出口服务地点的劳动局发放的工作许可承诺函。
- 需提供3万欧元保险额的1个月的医疗保险,此保险包括医疗和将病人送回中国的费用。
- 拥有支付在波兰境内居留一个月的资金证明(300ZL/天.人或600元人民币/天.人)
- 有时需要和领事面谈。
签证延期只能办理一次。签证延期申请时间:短期签证(从第一次入境起在6个月期间内的3个月内)的延期申请需在签证居留期满前7天递交;长期签证(居留期1年内)的延期申请需在签证居留期满前14天递交。延期申请文件需由宣誓翻译译成波文,原件需出示给相关部门。
6. 工作许可签发程序时限
根据1960年6月14日《行政诉讼法》[9],对工作许可(含承诺函)的审批期限为:自申请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7.工作许可(含承诺函)的撤消
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主管省督可以撤消外国人的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
1) 外国人非法打工;
2) 外国人失去劳动授权;
3) 颁发授予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决定时的环境或理由发生了变化;
4) 颁发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时的原因终止;
5) 外国人为雇主所执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根据劳动监察部门的申请撤消外国人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
撤消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雇主有义务立即解除与外国人的合同;如果外国人代表雇主,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8.上诉
如果申请人不满意对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的审批决定,可以通过省督(玛佐夫舍省为华沙劳动局局长)向波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提出上诉,上述期限为:自决定颁布之日起14天内。
9.对雇主雇佣无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的处罚
雇主雇佣无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或者不是法律允许的可免于申请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将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
根据2006年7月21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对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的方式和条件事令》[10]第4.1.4条,省督可以拒绝颁发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如果雇主违反《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并且其违法行为在执法检查中被认定,自执法检查书出具之日起1年内,不予颁发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该令第4.3.3条规定,外国人违反《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并被执法检查查出,自执法检查书出具之日起1年内不予颁发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
[1] 见Dz. U. z 2006 r. Nr 99, poz. 1001及修订。
[2] 见Dz. U. z 2006 r. Nr 141, poz. 1003。
[3] 见Dz. U. z 2006 r. Nr 141, poz. 1004。
[4] 见Dz. U. z 2006 r. Nr 156, poz. 1116。
[5] 见Dz. U. z 2006 r. Nr 141, poz. 1005。
[6] 见Dz. U. z 2003 r. Nr 128, poz. 1175及修订。
[7] 见Dz. U. z 2006 r. Nr 144, poz. 1043。
[8]根据波兰内务部长2004年4月23日《关于对外国人签证事令》修订(Dz. U. 2004 nr 88 poz. 842),长期居留签证代码为“D”,“08”代表为从事工作目的而颁发的签证。
[9] 见Dz. U. z 2000 r. Nr 98, poz. 1071及修订。
[10]波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2007年1月10日《关于取消外国人在波兰领土从事劳动限制范围事令》(Dz. U. 2007 r. Nr. 7 poz.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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