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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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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13: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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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减少和预防腐败,波兰已经付出了大量努力,特别是在立法方面。
       一、有关贿赂的立法
       根据波兰刑事法案的规定,受贿是犯罪行为。刑事法案符合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但欧洲委员会关于腐败的刑法公约将私营部门的贿赂行为定为犯罪,同时引进法律主体犯罪责任的概念,将向第三方提供非物质好处的行为定为犯罪。受贿可被判处6个月到8年的监禁,但如果贿赂的目的是直接侵犯法律尊严的话,最高判处10年徒刑。接受价值巨大的贿赂的政府官员会被判处2年至12年的监禁。主动受贿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只针对“行使政府职能的人”。
       2000年立法修订包括如下内容:1. 修订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把“向行使公务功能的人行贿”确定为不公平竞争。2. 修订政府采购法案,禁止受腐败指控的个人或公司进行政府合同的招标活动。3. 设立程序,在打击腐败方面促进国际合作和法律援助(如银行法)。

       二、《社区自治政府法》
       1990年制定的《社区自治政府法》已经提出要建立分权的地方政府,同时《地方政府雇员法》已经创造了第一批职业的地方政府官员。但关注腐败问题是在1997年才开始的,当年开始执行一部称为《减少公务人员从商机会》的法律。

       三、《反腐败国家战略》
       2002年秋天,波兰制定了《反腐败国家战略》。战略提出在三个层面对腐败进行宣战。一是改革立法;二是从组织上人手;三是进行教育和宣传行动。
       波兰政府在战略中承诺,要不断地采取措施,减少政府官员的权力范围,提高程序的透明性,尽可能废除执照及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审批程序,同时敦促内政部部长着手立法,建立地方政府官员队伍,同时也要着手地方政府审计的立法。

       四、具体的措施
       波兰法律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禁止权力重叠、禁止经济利益冲突等,以直接或间接地减少腐败现象。
       1.禁止权力重叠。政府官员同时在不同岗位上行使权力,称为权力重叠。波兰政府规定不同岗位有不同的权限和责任,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很严格的,相互之间几乎没有一致的地方。为明确岗位之间的不一致性,法律规定违反此规则的,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权力重叠现象的发生。
       2.经济利益冲突。禁止参与企业及股份制公司,或成为商业组织和慈善机构的成员。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波兰对国会议员及其配偶以及高级官员配偶的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它不仅触及了地方政府官员本身,同时也提到了地方政府官员家人。这是对那些并未直接参与公共行为人员的权利作出限制的新规定,禁止以上所提及的人员加入管理、控制和审计机关,有这种人员加入的市政法人或经济实体不得介入商业公司商业委托书的执行。地方政府官员如果有家人在其任期内就职于地方政府机关,或受雇于地方政府机关至少占50%,股份的商业公司,他们有义务对自己的收入和财产进行书面通告。该项义务还包括对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的收人和财产进行通告。如果没有及时呈交通告,法律会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公务员、高级地方政府雇员、地方政府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如学校校长或区医院院长)、地方政府法人(如水利公司)经理被禁止参与以下行为:成为商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受雇于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可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商业公司;成为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但建筑协会监事会除外;成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基金会董事会成员;个人或联合经济活动以及对这种行为的管理、代表和委托,但在家族农场中进行农业生产或家畜饲养除外。
       3.禁止接受礼物、款待和别人赞助的旅行。波兰在“接受礼物、款待和别人赞助的旅行”方面的规定没有作出明确限制。
       4.处理好个人关系。利益冲突也可表现在这种情况:当亲属在同一问办公室工作而成为上下级关系时,波兰禁止亲属(包括配偶、两代之内血亲——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养子女、监护人等)之间成为上下级。
       5.禁止利用官方信息为个人谋利。一般说来,关于“利用官方信息为个人谋利”,波兰有法规对此进行控制。
       6.禁止不当利用国家财产。《地方自治法令》对国会议员和行政官员的具体限制:在个人或联合经济活动中禁止使用社区/地区/区域财产。
       7.增加透明度。除非不可避免的例外或限制条件,公众有权利获得相关的信息。
       8.公开收入和财产。关于收入和财产公开的规定是2002年11月波兰议会作出的一个大变革。所有政府官员有义务公开收入和财产。通告除了包括自己的财产之外,还包括与配偶联合拥有的财产。
       此外,当波兰大力实行国营经济私有化之初,有人曾经认为,私有化将会自然而然地消灭腐败现象,从而大大减轻最高监察院的工作任务。然而,近几年的实践表明,情况并非如此。波兰的腐败现象有了更加隐蔽的形式,这就给监察部门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因此议会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大大加强了监察力度。为此,议会制定了《反腐败法》,由政府颁布了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制定了限制国家公务人员从事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公务人员不准经商,不准在企业兼职。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和经济收入必须公开申报,波兰报刊经常公布上至国家总统、总理的各级行政领导人员、议会议员以及部队军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为了加强执法力度,专门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的机构,包括对付有组织的经济犯罪的部门,警察系统也恢复了反经济犯罪处。

       五、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不断调整立法
       2003年9月的波兰立法决定成立税收管理机构,有关法律要求某些群体的人士必须每年申报个人资产和收入,这些群体包括税收检查官、税收办公室的雇员和海关官员等。财政部的一个内设办公室负责进行监督。通过提高行政官员的个人财务透明度,该项法律应该有助于减少税务部门和海关官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可能性。
       同样在2003年9月,波兰下院就军队服务通过一项立法,并于2004年7月生效。该法案禁止专业军人在公司或者基金会担任职务,或者从咨询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该法律要求军队的司令官、副司令官以及总会计师提交资产报告。该法律实施以后,出现几宗丑闻,有些对军队采购有影响的官员被指控在私营公司担任职务,并且该公司竞标获得合同。

       六、加强对公共采购的管理
       2003年、2004年波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公共采购的控制,提高透明度和改善上诉程序。首先,2003年8月,波兰下院修订了公共采购法。修正案授权公共采购办公室(UZP)的主任来任命仲裁员,由这些仲裁员对公共采购决定的上诉作出裁决。先前公共采购办公室只任命一位仲裁员,有关政党选择其他的仲裁员,所以公共采购办公室对任命其他仲裁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腐败毫无办法。随后,2003年11月,公共采购办公室的主任公布了更为透明的遴选仲裁员的办法。此外,法律修正案赋予社会公众广泛的知情权,包括获取投标的文件,公共采购过程中的声明和资格(秘密的商业信息除外)。
       2004年1月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公共采购法,并于2004年3月生效。该法案进一步加大了公共采购办公室主任的职权,完善了监督程序。该法律引入了独立观察员制度,独立观察员负责监督价值超过6百万美元的供应和服务方面的公共采购,以及价值超过1千万美元的建筑领域的公共采购。
       该法律规定的控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事先的预防措施,即在投标结束前的监督;以及事后的监督,在签订合同之后还要跟踪监督近3年的时问。独立观察员由公共采购办公室的主任从一堆仲裁员中挑选出来加以任命。该法律还规定,可以通过电子竞拍系统来授予公共采购合同。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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