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在波设立公司的类型 根据《经济活动法》,获准在波兰定居的外国公民享有与波兰公民同等的权力,可以设立各种类型的公司。如果波兰签署的双边协议中没有特别规定,对外国人在波经商实行对等原则。根据对等原则,波兰企业家在某外国应被允许按当地企业家相同的条件进行商业活动,否则,该国投资者只能在波兰设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没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以在波兰境内以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形式从事经济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母公司的经营范围,代表处的活动则只限于外国企业家的广告和促销活动。 二、注册程序 1、代表处注册程序。外国企业在波兰的代表处是其母公司的下属机构,其功能限于对其母公司的业务进行宣传推广,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注册代表处须报波兰经济部外国企业家代表处登记注册。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建立代表处公司的名称、注册机关、适用的法律。 (2)代表处的资本金和其他资金来源。 (3)代表处的业务范围。 (4)代表处代表的姓名及其在波兰的住址。 (5)代表处的办公地址。 (6)经过公证鉴定的代表处总代表的签名样本。 其他辅助文件有: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在波兰设立代表处的申请。 (4)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声明。 申请文件如以外文写成,须经授权机构译成波文。 代表处还必须做到: (1)使用与其公司相同的名称,并用波文加注 “驻波兰代表处” 字样。 (2)根据会计规定用波文单独记帐。 (3)如公司进行清盘、失去经济活动能力和失去对本公司财产的处置权时,代表处须于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通知经济部。 2、分公司注册程序: 外国企业在波兰注册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其母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法院注册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在注册分公司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分公司总经理的姓名及其在波兰的住址。 (2)经过公证鉴定的分公司总经理的签名样本。 (3)提供波兰在国外的代表机构签发的证明,该证明须载明:根据互利原则,波兰公司可以在该国进行经营活动,并拥有合法地位。与波兰有双边协议国家的企业毋需提供此证明。 分公司还必须做到: (1)使用与其母公司相同的名称,用波文加注“波兰分公司”字样。 (2)根据会计规定用波文单独记帐。 (3)如公司进行清盘、失去经济活动能力和失去对其财产的处置权时,分公司须于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通知经济部。 3、公司注册程序: (1)按公证书格式准备公司成立文件和公司章程。 (2)在法院经济庭登记处进行注册登记。 (3)在社会保险公司登记,(雇佣第一个员工后10天内向社会保险公司提交申请) (4)获得从事特殊行业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或特许(如银行、博彩业等) (5)进行税务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 (2)公司经营形式。 (3)公司经营期限。 (4)公司注册资本额。 (5)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及金额。 其他辅助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管理层的任命书。 (3)经过公证的全体董事的签名样本。 (4)公司管理层承诺书,说明已缴注册资本,承诺一旦注册完成,公司立即开始运作。 (5)公司管理层的签名样本,并注明所持股数和金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时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 (2)公司经营形式。 (3)公司经营期限。 (4)公司注册资本额,募股的形式,股票名称及价格,发行的股份的数量,采用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票。 (5)特别股的发行数量及相关的权利。 (6)发起人的姓名、住址。 (7)董事会、监事会的股东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始登记之前,要准备有关的公司章程和组织条款,还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样本并进行公证。公司登记完成之前还要对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发行地点及股票缴款日期等进行公证说明。 驻波兰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