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驻北京领事馆 2010年11月份更新
探 亲 签 证
a/ 基本条件
- 进入申根区境内,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不在被拒绝入境名单内。
- 申请人必须本人递交申根签证材料,外办仅可为持有普通因公护照者代递签证申请。
- 办理签证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以内。
- 申根签证应在申请人计划在申根国家中逗留时间最长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如逗留时间相同,则须在计划最先入境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
注:向领事机关提供波兰文或英文的资料,如提供中文资料则须附加波兰文或英文译文。使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附加材料。
b/ 必需的材料
- 签证申请表(英语或波兰语填写);
- 有效的旅游证件(护照),有效期至少超过签证有效期九十天;如持有旧护照,须一并提交;如旧护照丢失,须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丢失证明;如旧护照上交出入境管理局,须出入境管理局出具换发证明;
- 护照身份页复印件;
- 两张2寸白底正面彩色照片;
- 波兰当地政府移民局出具的支付居留费用的资产证明(担保邀请函)原件和复印件,邀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外籍居住在申根国家须提供居留卡 "resident permit" 复印件);
- 全程旅行有效的健康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额要求达到三万欧元以确保支付申请人的医疗费和被邀请人因生病返回中国的交通费用; 保险须在申根国家接受的保险公司投保;
- 中国公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
- 外籍申请者须提供长期居留许可"resident permit"和申请人护照所有页的复印件;
- 工作单位提供的介绍信(申请人基本信息,工资收入,担保为申请人在旅游期间保留职位),另须包括工作单位或学校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 由航空公司提供的有关中国- 欧洲- 中国全程机票预定单复印件;
- 申请人年龄低于18岁必须由监护人在领事处签名或提供监护人签名授权文件的外交部认证;如父母离婚,须提供离婚证书的外交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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