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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工赴波兰无工作 中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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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20: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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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只能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但黄某的劳务公司“挂羊头卖狗肉”,组织13人远赴波兰工作,为此收取100万元费用。23日,闽清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款3万元。

  远赴波兰被忽悠13名劳工愤而报案

  陈某等13名劳工都是闽清人,2008年5月,他们在闽清县城街上被某公司张贴的赴波兰劳务的招工广告吸引:每月工作26天,实行计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小时净工资3欧元,加班工资按1.5倍计算。按这样计算一天可以挣约300元人民币。

  陈某心想,在国内不管怎么努力一天也就挣100多元,只够养家糊口,如果出去奋斗几年,既见了世面,养老也不用愁了。陈某等13人迫不及待报名,每人交纳13万元费用。

  2008年6月,他们怀揣梦想远赴波兰,却发现工资待遇与公司承诺的完全不符,每个月只能拿到1000美元工资,扣除伙食住宿后剩不了多少。他们通过家属多次找劳务公司交涉,都没有结果。后来他们拒绝签订月工资1000美元的合同,被外方雇主赶出工地,流落街头。想想自己花了十几万元,结果却被劳务公司忽悠了,陈某等13人通过家属报案。

  劳务公司原来“挂羊头卖狗肉”

  该劳务公司老板是福州晋安的黄某,2007年10月,该公司因违规操作被取消对外派遣劳务的资格。2008年4月,经福建某国际贸易经济合作公司同意,黄某在闽清县成立某国际经济公司闽清经营部,该经营部的经营范围只是受公司委托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咨询。

  在未向某国际贸易经济合作公司缴交相关管理费的情况下,黄某借经济公司的名义,为陈某等13人办理赴波兰劳务签证手续,并向每人收取13万元费用,合计收取 100余万元。

  案发后,黄某通过家属与陈某等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陈某等13人经济损失共计60多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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