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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资从事境内证券业务 中国调高QFII投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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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15: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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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将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北京综合电)中国调高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上限,简化审批程序,鼓励中长期投资。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出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2002年11月,QFII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2003年6月首家QFII进入中国。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较2002年QFII制度伊始的规定,新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13亿9000万新元);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将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配合《规定》的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做出相应调整,主要是简化了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缩短了流程;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同时,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投资于监管部门许可的各类境外证券投资产品;此外,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通知》还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调减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资额度。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QFII制度主要是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在额度审批上,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申请。   这位负责人称,QFII试点初期,为保证QFII资金的稳定性,一般批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机构,之后的审批则主要根据QFII机构的资产规模、资产配置状况、投资管理能力、既往投资表现等审批QFII投资额度。   外汇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76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53亿2000万美元,QFII机构累计汇入资金138亿4600万美元。   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金净汇出287亿1100万美元。
 同期中国批准了56家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亿5100万美元。其中包括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335亿6500万美元,证券类QDII资金净汇出144亿9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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