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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胡斌飙车”的判断立法比仇富更具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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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20: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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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晚,胡斌驾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却被释放回家。5月8日,杭州市市长蔡奇在《都市快报》当天报道上批示:“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惨剧,市交警支队要很好分析,进一步采取措施,严禁违法超速行车。对肇事者要依法严处。痛下决心,彻底解决违法超速行驶问题。”

  这才有5月10日,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人对媒体表示,5月7日晚文二西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了现场勘验和调查,很快查明肇事者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并于5月8日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杭州市公安局“捉放胡”,一来一去依据的法律条文之一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更不能否认的是强大的社会压力和杭州市长蔡奇的一番严厉讲话对此案的进程推动更为凑效。

  但在我看来,即使这次终于抓了胡斌却仍不能“彻底解决违法超速行驶问题”,因为把胡斌超速飙车撞死谭卓事件定位为“违法超速行驶问题”的这个基础判断本身就存在问题,它还是基于胡斌的超速行驶是在一种正常的常人驾车的状态下进行的,即撞死人是操作失误。

  在胡斌撞死谭卓事发后,围绕此事的议论主要集中的两个焦点上,即仇富和定罪。

  有一段评论是这样写的:应该承认,富二代没有原罪,三菱跑车也没有原罪,但富二代驾驶跑车,把马路当作当F1赛道,横冲直闯,置路人于死地,这便是一种不可原谅的罪愆了。尤让人悲愤的是,悲剧发生后,肇事者一副不以为然的样子,肇事者家长辩称“他年纪还小,你们手下留点情……”而肇事者同伴更是在现场放肆地说笑,甚至称要花钱摆平,试问,你们这些“揽女嬉闹、抽烟打趣”的冷血动物还有起码的良知和对生命的起码敬重吗?

  其实,冷静地说,即使肇事之后及胡斌和同伴们仍然“揽女嬉闹、抽烟打趣”,这对胡斌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性的判断来说也不存在太大影响,胡斌犯罪不是因为他是富二代,也不是因为他一副不以为然的样子,而是他开车太快撞死了人而已。

  对胡斌犯罪行为的认定,我很同意一位专家的说法: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但我又觉得这位专家说得还不够到位,其实,开着一辆高速跑车,半夜三更,在未封闭的城市街道上飙车,这本身已经超过了“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而是“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的更严重性质,有了这样更严重性质的认定,开跑车超速撞人的人就有理由被从过失杀人升格为故意杀人甚至是谋杀。

  虽然,在杀人之前他们不知道要杀的是谁,但开着一辆高速跑车,半夜三更,在未封闭的城市街道上飙车,肯定是要杀人或伤人的。

  这套在中国现成的法律上,是“危害公共安全”,其实是危害公众生命安全。

  也就是说,当胡斌那天晚上在城市公路上把车速提高到未封闭城市交通线不能允许的程度时,他的犯罪动机或者杀人动机已经自然具备,不用说他是不是最后撞死了人。

  从这一点上说,飙车,与持枪、贩毒,自然而然危及“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的性质没什么区别,凡是沾了边儿的人,只要他开始了行为,亦开始犯罪,就该被定罪,就像你酒后架车,只要测出有酒,就是违规的一样。

  对胡斌飙车行为从“过失犯罪”到“有意犯罪”的升格认定,将很自然地把胡斌,以及最近这么多的所谓“富二代”交通事故嫌疑人的最后量刑升格为“死刑”。

  我最烦此类事一出之后动不动就因为犯罪人的经济背景而瞄准其“富二代三代”进行毫无法制精神的所谓社会性批判,于事无补不说,对真正的社会合谐也无益,开车撞人就是一种肇事行为,与是不是官商之后没有任何关系,而严格严密地建设法制才是让所有社会层次有效地被规范在同一标准下的惟一方式。

  只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飙车这件事的行为严重性还没有被与一般性的交通肇事中区别出来,在我看来,一般性的交通肇事只是拿着假枪恐吓,或者贩买杜冷丁之类的非毒品性质的致瘾药品,而在未封闭的大街上公然飙车已经等同于持枪抢劫或者贩买毒品性质,当然定罪基础是不同的。

  昨天在一个Q群里跟几个朋友讨论此事时,有人是反对把“公路飙车”的最高量刑定为死罪的,理由很多,但究竟还是什么重视肇事者生命权、肇事者亦应得到尊重云云,而我认为,对肇事人的不同肇事或犯罪性质进行合理而非慈悲的区分认定,才是对其权利的最大尊重,这个道理与你考试没及格我只能给你没及格的分数一样。

  优惠,其实并非“尊重”,而是怜悯和滥人道化。

  对如胡斌飙车撞人性质的重新法律考量是立法者和执法者们必须履行的职业责任,而他们更没有权利在此关头又充当慈善家。

  将“公路飙车”纳入更严厉而合理的法律标准下,给予此类犯罪人严厉而合适的处罚,即将“公路飙车”的犯罪性质上升上故意犯罪或者谋杀(对不特定的公众人员实施犯罪),把量刑上限设为死刑,才是解决“公路飙车”这一小撮社会问题的最有效最公正最节约成本最合乎现代社会法制精神的惟一办法。

  而对此事停留在什么“富二代”上面的社会性话题讨论,其实偏离了现代社会应具有的理性精神和法制精神,也根本无助于从根本上遏止此类案件更多的发生。

来源: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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