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385|回复: 0

赖昌星获加拿大工作许可 短期难被遣返(组图)

[复制链接]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发表于 2009-2-7 16: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波华资讯微信公众号
移居加拿大赖昌星
赖昌星短期难被遣返 加已着手做遣返前风险评估 温哥华2月5日电 新闻分析:赖昌星为何能申请到加拿大工作许可? 潜逃加拿大近10年的中国远华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近日获得加拿大工作许可(WorkPermit),此消息经此间媒体披露后引起各界关注。 有华人移民在本地中文网站上留言质问到,“加拿大政府是在保护贪婪民脂民膏的坏人吗?”,也有评论希望加拿大“改变有关法律,减少此类现象发生。” 此间一家中文日报今天在刊登相关消息中也提出,赖昌星既非合法移民,目前也无难民资格,如何能申请工作许可? 对此,知名移民律师李克伦在接受该媒体采访时说,加拿大移民部是根据移民法“外国劳工”申请工作许可有关规定作出的。按此规定,赖昌星属于符合申请条件中的“不是移民又不是难民,但也无法被遣返的人士”。 李律师认为,由于加拿大司法程序漫长,赖昌星短期內可能无法被遣返。在这种情况下,加移民部有可能基于人道立场核准他的工作许可申请,以免申请人生活不济,对加本国构成负担。 此间媒体曾就赖昌星获得“工作许可”一事咨询加拿大移民部,但未能获得回应。有分析人士称,加拿大移民部处理赖昌星遣返案和工作许可申请之间并无直接关联。获得“工作许可”只是允许申请人居留加拿大期间可以合法工作,并不表明赖昌星本人在加拿大的身份发生任何变化。 赖昌星是受中国司法部门指控和通缉的“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犯,1999年8月案发后举家从香港逃到加拿大。2000年11月,加拿大移民部门以非法移民罪把赖氏夫妇拘捕。2001年7月,有关赖昌星案举行第一次听证会,从此展开马拉松式法律诉讼。 赖遣返案在2006年曾出现重大转折。当年5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布,移民部完成对赖遣返前风险评估,启动遣返程序,并一度为赖安排了遣返行程。但赖随后向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延缓遣返上诉,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覆核。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决定接受赖昌星要求对他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覆核的申请,从而再次延长了赖案的审理时间。 据悉,自2007年4月后,加拿大移民部已着手重新为赖昌星做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移民部重新做评估报告一般需持续十个月到一年的时间,但截至今年1月仍未有最终结果。 赖昌星获加拿大工作准证 欲从事房地产业
赖昌星在加拿大到处找工作
据加拿大《环球华报》4日报道,厦门远华案涉嫌主犯赖昌星获加拿大移民部签发工作准证(Work Permit)的传闻日前得到证实。赖昌星在接受记者查询时透露,他目前正在寻找工作。 日前,有传闻说加拿大移民部已于1月下旬向赖昌星签发在加拿大的工作准证,允许赖昌星在加拿大工作。《环球华报》记者电话向赖昌星求证时,他并没有否认这一传闻,并表示自己正在找工作。 在问及希望找一份怎样的工作时,赖昌星直言自己不懂英文,可以选择的工作不多。“我以前做过房地产,这一行比较熟悉。所以,希望有从事建筑或房屋买卖的公司可以请我。”赖昌星认为,面对华人市场,不用使用英文,凭他的经验,有信心可以帮助地产公司提升业务和知名度。 据悉,赖昌星已经向加拿大有关部门申请工卡和医疗保健卡,除了要定期到边境服务处报到及一些接触限制外,目前赖昌星与普通加国永久居留权拥有者无异。 赖昌星简历 1958年赖昌星出生于福建晋江。 1991年4月迁居香港。 1991年6月在香港注册成立远华国际有限公司。 1994年初成立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大规模走私活动。 1999年8月出逃加拿大。 赖昌星出逃事件回顾: 1999年,赖昌星全家逃往加拿大,后被加政府软禁在温哥华住宅中。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赖昌星及其家属的难民身份申请。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佈移民部完成对赖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启动遣返程序。赖昌星随后向联邦法庭提出延缓遣返上诉,並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 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赖昌星案做出判决,宣佈此前移民部对其全家发出的遣返令无效,接受赖昌星提出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的申请。 2007年4月19日,移民暨难民局取消对赖昌星的宵禁令。 2007年11月20日,联邦法院开庭申理移民部要求恢复赖昌星的宵禁规定一案。 2007年11月28日,联邦法庭法官哈林顿(Sean Harrington)判决继续取消对赖昌星的宵禁令。 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准赖昌星的工作准证申请,允许其在加拿大工作。 来源:诗路花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我们

本版积分规则

办公地址|手机版|首页广告|关注微信|加入我们|合作伙伴|联系方式|民藏人|波兰华人资讯网

GMT+8, 2024-11-26 02:26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特别声明:本站提供网上自由讨论使用,所有个人言论仅代表网友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论坛立场,本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转载本站内容请标明文章作者和出处! 网站地图:SITEMAP.XML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网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