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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被判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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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16: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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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综合新华社、《珠江晚报》报道 1日上午11时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的“杨佳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袭警案缘起一辆自行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人杨佳2007年10月5日骑一辆无证无牌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闸北区,受到闸北公安分局民警盘查。杨佳不配合,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此后,杨佳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解释、说明和劝导。   法院认为,根据民警盘问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民警是依法有据的。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无法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经查,杨佳经过充分准备后,于2008年7月1日携带尖刀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对数名民警及保安人员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杨佳到案后亦作了供认。   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专门机构对杨佳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法院回答杨佳案两大问题   管辖权问题:杨佳案发生在上海,他报复的对象又是当地警察,案件由上海警方和检方办理,容易引发质疑。因此有律师建议,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改变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管辖法院。   对于这一问题,上海法院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此次审理举国关注的杨佳案,法院声称公开宣判,但不对外发放旁听证。然而,庭审结束时,五辆黑色轿车却鱼贯驶离。保安告诉记者,这是前来听审的重要官员。对此,上海法院方面并未作出回应。   律师问题:袭警案发生后,杨佳辩护律师谢有明在接受采访时发表了一系列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观点:比如说杨佳精神正常,法律意识强,“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   谢的言论引起北京16名律师不满,他们称谢有明在没有接触案卷的情况下就公开评论,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   对此,上海法院表示,谢有明担任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   观 点   “该案无论从其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来看,一审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万怀   “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社会各阶层人群的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上海政法学院学者汤啸天
发表于 2008-9-2 19: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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