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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并购和上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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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2 11: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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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并购 根据波兰议会于1991年通过的《外资企业法》及此后的修改法案规定,外国投资者(自然人、法人及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公司)可以在波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或者拥有和购买此类公司的股份或股票;除投资金融保险、港口、机场、法律服务等行业需事先申请许可外,其他各行业均可自由开展;外国投资者与波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且波方以土地、工厂、部分车间等不动产作为投入时,波方合作者须向其负责私有化的政府部门(国库部)申请许可。波兰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 根据波兰1996年修改并通过的《私有化》,由国库部准备好拟转让的国有企业清单,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向潜在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发布;国有资产转让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公开出价转让;二是公开邀请投资者通过协商谈判转让;三是公开出价转让和公开邀请投资者协商谈判转让相结合;四是公开投标。 国库部主要根据投资者的出价和支付方式、投资承诺、对职工的社会责任承诺、环境保护投资计划,以及投资与波兰入盟及其在OECD的义务的关系等因素决定国有企业的转让或合作项目。 2、收购上市 根据波兰《证券法》,外国企业和波兰企业一样可以在波兰收购公司上市。上市的程序是:向波兰证券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报告,证券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通过专家评估后形成正式上市说明书,证券委员会成员对上市说明书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发表上市声明并进行公开招股,最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根据波兰证券委员会专家介绍,企业申请上市程序最快的可在三周之内完成,一般需要5-6个月。 波兰股票市场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外国投资者购买在波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购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10%以下的,不需向波兰证券委员会报告;购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10%以上的,每增加购买5%都必须向波兰证券委员会报告;购买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25%或25%以上的,需证券委员会的许可。 华沙证券交易所的历史可以追逆到1817年。目前营业的华沙证券交易所是1991年波兰转轨后成立的,当年交易额只有2800万美元,此后交易额迅速扩大,2000年交易额达582.49亿美元,成为中东欧地区发展最快和规模最大的证券市场。由于近年波兰经济低弥,华沙证券交易所年交易额随之下降,2001和2002年交易额分别为460.49亿美元和365.44亿美元。波兰证券委员会专家估2003年交易额将回升到2001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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