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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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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1: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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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15
在波兰投资的海外企业中有相当数量从事贸易,波兰的进出口货物贸易政策直接影响了其经营活动。而这些企业的贸易活动反过来又影响了其在波兰境内的投资行为。 一、关税措施 波兰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海关法》,波兰每年公布新的海关税则表,作为海关法的附属文件,在税则表中分别列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五种不同的税率,各自适用范围如下: ? 自主关税:主要适用于非世贸组织成员国、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及不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 ? 协定关税:主要适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国。波兰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未进行新的多边谈判的情况下,不得提高关税。 ? 优惠关税: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该税率比协定关税税率低。 ? 减让关税:适用于与波兰签署贸易协定的国家,主要适用于[wiki]欧盟[/wiki]国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中东欧自由贸易区国家。 ? 零关税:在限定时间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 二、进口限制 波兰对汽油、柴油、燃油、葡萄酒以及其它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等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对枪支、弹药、放射性物质、某些化工产品、含酒精饮料和某些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必须申办经营许可证和特许执照。 目前波兰许可证制度与欧盟有所不同,波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自动登记许可证(仅对部分进口商品有此要求) 配额(规定特定商品进入波兰市场的数量或最高限额) 配额的分配原则。 配额按“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配,或按企业申请配额的总量的一定比例来分配,也可按企业以往销售业绩的比例来分配。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20天。 满足下列条件商品的许可证由经济部部长或农业部长签发:1、该商品不包含在免税商品范围内;2、在使用配额和自动登记许可证情况下可享受出口补贴;3、需要交纳出口费用。 许可证在四种情况下不予签发:1、申请人未能满足许可证的全部规范要求;2、申请人被法庭判定有税务方面的罪行,且在判决有效期内;3、享受出口补贴的配额已经用完;4、申请人不能交纳出口费用。申请此类许可证时,企业需交纳许可证押金,如果许可证的使用超过规定额度的95%,则退还全部押金;如使用许可证的额度少于95%,则部分退还。押金没有利息。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波兰从2003年开始使用欧盟的货物质量与安全标准。总的原则就是生产商要对其产品的缺陷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波兰于2003年初通过了“商品质量安全标准”,如果消费者或用户发现某种产品存在缺陷,则该产品制造商将受到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根据波兰《检验和认证法》的规定,凡可能威胁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国产及进口产品应申报安全检验并标贴安全B标志。检验认证工作由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及其授权的检验和发证机构进行。如产品没有标贴安全标志或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就进入波兰市场销售,则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将被收缴国库,并另外处以一倍的罚款。 需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的商品目录由检测和认证中心发布,主要涉及:钢材制品、金属制品、机器设备、精密仪器、运输工具、电子产品、建材、玻璃制品、木材和纸张、部分服装和纺织品、劳保鞋和手套、玩具等。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波兰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的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1、农产品和食品贸易规定 根据波兰《进出口农食品国家标准监督法》,农食品进出口商应向波兰的中央标准检查局的分局、边境及地方标准检查点申请对其进出口农食品进行质量鉴定。申请应说明申请人、进出口商、商品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级、包装方式、合同形式、供货人或生产商名称及地址、商品的出口目的国、建议鉴定的地点和时间、进出口商授权领取鉴定书或提出上诉的人员姓名、填写申请的地点、日期等。如对检查员鉴定结果不服,在接到鉴定书的同时可立即通过该检查员向中央标准检查局提出上诉,由中央检查局局长任命3人委员会进行复审。 受国家标准监督的农食品主要是:牛肉及内脏、猪肉及内脏、家禽肉及内脏、鱼、牛奶、黄油、奶酪、土豆、西红柿、洋葱、蒜、大葱、白菜、菜花、胡萝卜、蘑菇、果汁、咖啡、茶叶、调料、玉米、大米、黑麦、大麦、小麦、燕麦、面粉、食用油、白糖、饮用水、酒、香烟等。 2、动物检疫规定 根据波兰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应向农业部的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进口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波兰农业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应说明产地国、目的国(若属转运)、商品种类和数量、波兰边境口岸名称、动物圈养或屠宰地的地区检疫员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目前,波兰的进口动物及产品的来源地和产品类别与欧盟相同。一旦欧盟停止从某地进口,作为欧盟一员的波兰立即采取同样行动。对波出口的肉及制品应来自获得向欧盟或美国出口许可权的企业,或根据双边协议经波农业部检疫人员实地调查认可的企业。 3、植物检疫规定 波兰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下属的“国家植物检疫总局”负责。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波兰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如需要,检疫人员可取样化验。植检人员根据检查签发允许货物入境、或销毁、退回的决定。 烘干的咖啡豆、茶叶、可可粉、植物调料、原装草药、冷冻果蔬、10公斤以下欧洲出产的鲜果蔬菜无需进行植物检疫。 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由农业部部长发布。 中波两国之间已经签署了植物检疫协定。 五、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波兰的《反倾销法》,经济部部长可以应自然人或法人的申请启动反倾销程序,但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该生产商所申诉商品的产量占国内总产量25%以上的份额。 波兰对来自中国的自行车、打火机、鞋等类别的产品都曾实施过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而自2004年5月加入欧盟后,波兰对中国所采取的反倾销等措施将自动中止,同时欧盟对我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手段将自动适用于波兰。 六、出口限制 波兰出口中实行的多数限制措施是因外部原因采取的,包括其它国家对波兰出口采取限制措施的补充手段(如由于欧盟对一些钢制品实行双重检查制而实行的这些产品出口的自动登记)、波兰签署的国际协议(如在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范围内采取的向美国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限制)。 波兰自主实行的限制只涉及活鹅和鹅蛋的出口,实行出口禁令是为了保护基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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